《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2012年的关税实施方案对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对部分原产于港澳地区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已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马尔代夫不再实施特惠税率;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根据《协调制度》对我国税则813个本国税目进行了及时转换。
税则税目调整 2012年适逢《协调制度》目录改版。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环境保护、贸易便利化、贸易统计等需要,世界海关组织在2007年版本基础上对《协调调查》目录进行了225项修订,涉及53个章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生产和贸易的实际,对我国税则813个本国税目进行了相应转换。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等需要,在符合《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2012年对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经转换和调整后,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进口商品税率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毕,2012年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同时仍将维持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其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了滑准税计税公式。为支持农业生产,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暂定税率为1%;继续为冻鸡产品、感光材料和摄录像机等52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
同时,在2011年年初和年中共对668项商品实施暂定税率的基础上,为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钢、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此外,为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们群众精神文化需求,2012年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协议,2012年我国将继续对《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根据有关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分阶段关税减让方案,进一步下调了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以及哥斯达黎加的部分商品税目税率;对于原产于香港、澳门地区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商品继续实施零关税;同时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构架协议内容,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商品税率,其他贸易协定税率维持不变。
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维持对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其中,根据双边完成的换文情况,2012年起对尼日尔和索马里特惠商品范围扩大至60%的税目商品,其他38个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安排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与2011年相同;对已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马尔大夫2012年起不再实施特惠税率。
出口商品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的列目与进口税则一致,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105个,其中未实施暂定税率,即按税则税率征收出口关税的有黄磷等29个税目。2012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