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是什么


                  价格是什么

 

刘保强

 

【内容提要】解释价格是什么,是所有经济学理论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完成了对《价值论》的前三部分内容梳理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来解答这一问题。文章先从“价”与“格”的基本字义着手探讨了“价格”的含义,得出了“价格”一词指的应该就是“有了标准的价值”,从而从直观上确立了价格的质。然后通过对价值标准的寻找,进一步得出了价格的本质就是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

 

在寻找价值标准的过程中,本文先分析了为一个由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价值找到客观衡量标准的不易,然后得出了只有那些在选择中不只是出于主观偏好,而且还要在客观上有所付出,在权衡得失后才能做出抉择的事物,才可能为其找到一个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接着,进一步分析了人们在事物生产中的所得和所失或者说收入和成本,以及事物的生产价值或者说可从产品中获得的收益,并根据人们在实现收益最大化时产品的边际收益为零,试着通过此时事物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来找出一些价值相等的事物,进而来为价值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在这一过程中,文章先从产品制造者的角度,以其在社会生产条件下所最后决定提供的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为基础,结合其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要求,进一步得出了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等于它生产的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然后从产品交换者的角度,以其在交换活动中所最后决定交换的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其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要求,而得出了该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就等于其为它而付出的相应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且,根据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他人产品的交换者同时也是自己产品的制造者这一事实,进一步得出了在交换活动中达成交换的产品之间具有相等的社会价值,并等于生产它们的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结论。

 

最后,通过对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的分析,得出了其质就是人们在社会中要得到一个产品所必须要为生产它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产品,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并进一步将其客观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量化为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在众多价值中为商品价值找到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关键词】价值 价格 社会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谈到价格这一概念,西方经济学的解释是商品可以交换到的货币数量,而政治经济学则解释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两个解释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在实践中它们却都没能达到清晰解释价格的目的。由于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并没有对货币的清晰解释和明确界定,就使得其以货币概念为基础的价格概念也相应地变得模糊起来,从而我们根本无法清楚地知道它所表达的到底是什么。而在政治经济学中虽然给出了货币的明确解释,但由于其货币所代表的价值和实践中的价格并不一定相一致,使得其在理论上也不是具有太强的说服力。特别是在一些从其理论上讲并不应该具有价值的东西也能够以一定的价格出售后,就更加引起了人们对政治经济学中价格概念的怀疑。既然现有经济理论都没能对价格概念做出清晰解释,那么价格的含义到底该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对此做一探讨。

 

(一)、价格的含义

 

要想彻底地了解价格的含义,首先我们需要对“价”字和“格”字所具有的含义有所了解,然后我们才好从中来试着找出“价格”一词的确切含义。关于“价”字的含义,在字典中的解释是:“形声。从人贾声。本义价值,价格”。然而,由于这一定义在对价的解释中,又让我们看到了“价”字本身,就使其成为了一个循环定义,从而使我们仍然不能从中得到一个“价”字的准确认识。这就使得,我们要想对“价”字有一个更好的理解,还得去更早的古汉语中来寻找答案。关于这一点,我曾在前面从《辞源》中对“价”的解释入手,分析出“价”指的其实就是“媒介”的意思。并接着分析到如果进一步具体到物的价或者说物与物之间交换的媒介,那就是指“物的效用或者说物可以对人产生的正作用”的意思。这样一来,当我们再结合上在实践中对“价格”一词的使用通常都是与物的交换有关的这一事实来考察价格中的“价”时,我们便不难得出价格中的“价”字指的其实就是物的价或者说物与物之间交换的媒介的结论。也就是说,价格中的“价”字指的就是物的效用或者说物可以给人们带来的正作用。当然,由于这一含义与我们在前面所定义出来的价值的含义是一致的,为了方便起见,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将“价”字直接理解为是对在前面定义出的“价值”的简化。或者说,在这里我们把“价”直接理解为“价值”的意思。

 

关于“格”字,在字典中则有“标准;法式”和量度;衡量的意思。如果我们把“价”字和“格”字的前一层含义“标准;法式”结合起来考察,那么“价格”二字便应该是“价值的标准和法式”的意思。而当我们把“价”字和“格”字的后一层含义“量度;衡量”结合起来考察时,“价格”二字便有了“价值的量度和衡量”的意思。这样的话,我们便可以将“价格”二字归结为“价值的标准”和“对价值的衡量”这两层基本含义。然而,当我们拿这两层含义与实践中具体使用的价格进行比对时,会发现这两层含义都不能被我们直接用来解释现实中的价格。这就使得,我们还需要对其再做进一步分析,从中引申和抽象出一个“价格”的更基本的含义。

 

显然,对于“价值的标准”来说,其自身首先必须具有价值,然后还需要已经确立了自身价值的标准。否则,连自身都不具有价值或没有价值的标准,何以来衡量它物的价值呢?所以,我们可以说价格要做为“价值的标准”来理解,它必须是一个有了标准的价值。而对于价格的第二层含义“对价值的衡量”来说,由于在实践中“价格”通常都是被用做名词,所以在这里我们完全可以将“价格”的这一动词含义进行名词化处理,将其进一步引申为“对价值进行衡量后的结果”。显然,这样我们便也可以从中找到有了标准的价值的内容。这是因为,任何对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都会是得到一个有了标准的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显然我们完全可以从“价格”的这两层基本含义中,再进一步抽象出“有了标准的价值”这一共同内涵。而且,当我们把这一内涵运用于实践中时,会发现其与人们在实践中的使用也是相符的,在实践中的“价格”一词,通常都是在指一个有了标准的价值。这就使得,我们完全可以将“价格”一词解释为“有了标准的价值”。或者说,价格指的就是有了标准的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为在现实中经常使用的“价格”一词找到了它的合理解释。显然,无论是西方经济学中解释的商品可以交换到的货币数量,还是政治经济学中所解释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都可以归结为是有了标准的价值。商品可以交换到的货币数量当然就是商品以货币为价值标准计量后的价值;而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当然也是以货币为价值标准计量后所表现出的商品的价值。

 

(二)、价格的本质

 

在了解了被我们经常使用的价格一词指的就是有了标准的价值后,我们不禁要问,由人的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价值也可以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吗?那么,太阳的价值是多少?食物的食用价值是多少?显然,这是没有人能给出答案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我们而言,不是所有事物的价值都是可以衡量的,而且在可以衡量价值的事物中也不是其所有的价值都是可以找到客观衡量标准的。也就是说,我们不仅无法去衡量所有事物的价值,而且即使在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的事物中,我们也无法为它们的所有价值都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那么,我们可以衡量并为其找到客观标准的是什么样的价值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探讨。在前面我们曾提到价值指的是客体可以对主体产生的正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效用。鉴于我们通常所谈的主体都是对人而言的,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直接说,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人的效用。在我们确定了价值的基本含义后,我们下面就来进一步探讨一下什么样的价值是可以衡量并为其找到客观标准的,好以此来找出价格的本质。

   

1、事物的价值及其主观衡量

 

通过价值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价值的大小是要由价值的主体或者说人来判断的,或者说价值的大小是由人的主观所决定的。而对于价值这个由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东西,我们想要找到它的客观衡量标准,这确实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那么,是不是所有事物的所有价值我们都无法找到它的客观衡量标准呢?当然也不是!对于那些我们无法去选择的事物来说,由于它们具有着别的事物所无法取代的不可替代性,我们根本无法对其进行选择,从而就使我们失去了对其重要性进行衡量所必须具备的参照物,也就使得我们无法去对它们的价值进行衡量。如:太阳、地球等,由于它们对我们都具有着别的事物所无法取代的独一无二的作用,并且它们的存在也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根本无法对它们做出哪一个更重要的抉择,所以它们的价值对我们来说是无法进行衡量的。也就是说,对于我们而言,它们是无价的或者说它们的价值是不能用价格来衡量的。但对于那些可以替代,人们在比较后可以做出一定取舍或者说可以选择的事物而言,它们的价值就变得可以衡量了。显然,在通常的情况下,在两个可供选择的事物中被选中的事物一定会比被放弃的事物具有较大的价值。这是因为人的行为是由人的自利本性及其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的,在正常的情况下选择者在经过比较后选择了一个事物而放弃了另一个事物,那么其在此时此地一定是觉得它能够比另一事物带给他更大的价值。否则,那便违背了人的最基本的自利本性和由其决定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当然,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有时在人们做出的抉择中是包含着选择这一行为本身的。因为,在一定的情况下,选择这一行为本身也会对人产生一定的价值。当选择行为本身对人也具有一定价值时,我们便还需要将选择行为本身也考虑在人们的抉择过程中。例如:在两个人面对两个物先后从中做出选择时,一个人可能会选择对其直接价值较小的那个物,但我们会发现这一选择行为本身可能会对其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在这一行为里可能会体现出亲情、友情、爱情、人情等对人具有更大正作用的无形的社会价值。总之,人的行为一定会体现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只不过是在具体的表现中会有立足于当前,还是立足于长远;立足于个人,还是立足于社会的立足点不同罢了。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它都是要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因为,这是由人的自利本性所决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对人们的选择行为的观察,判断出事物对其价值的大小。那么,是不是找到了可以衡量其价值大小的事物,我们就可以找到衡量其价值的客观标准呢?显然,这也是无法办到的!因为在一个人选择一个事物而放弃另一个事物时,这一抉择过程并不一定都会与外在的客观条件相联系,有可能完全是一个主观的过程,仅仅是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愿。例如:一个孩子在面对父母买回来的苹果和梨来做出选择时,他是不会去考虑它们各自的具体价格是多少或者说父母为取得它们分别付出了多少代价的,他会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喜好来做出自己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虽然可以知道对于一个人来说一个事物相较于另一个事物的价值是大还是小,但我们仍然无法找到一个用来衡量其价值的客观标准。因为在这一抉择的过程中,完全是个人的主观因素在起作用,他并不需要为此做出任何额外的客观付出。虽然所有的抉择者在此时都会有自己的价值判定标准,但由于这个标准并不直接与任何额外的客观付出相联系,根本无法使之见诸于客观,所以它还仅仅是一个只在人们心目中存在的主观标准,我们仍然无法找到一个衡量事物价值的客观标准。

 

很显然,对于那些虽然可以做出取舍,但并不直接与额外的客观付出相联系,仅仅只是出于个人意愿或者说仅仅只是基于个人的主观判断而做出取舍的事物,我们还是无法为其找到一个衡量其价值的客观标准。当分析到这里,什么样的事物我们可以找到衡量其价值的客观标准也就浮出水面了。显然,只有那些不仅仅是出于个人的主观偏好,而且还要为其进行额外的客观付出,需要在对所得和所失做出权衡和综合判断后才能做出抉择的事物,才有可能从客观上去衡量其价值,我们也才可能为其找到一个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下面,我们就来对此做一进一步探索。

 

2、事物的生产价值及其衡量

 

当我们对一个事物的选择,不再仅仅只是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还需要考虑到我们在获得此事物过程中的一些客观付出时,就使得一个完全由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事物的价值与获取事物时需要进行的客观耗费建立起了联系,进而也就为我们从客观上来衡量事物的价值提供了条件。毫无疑问,当我们在获取事物上不再仅仅是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意愿,而是还需要在客观上对其有所付出时,我们在抉择时便既需要考虑到这个事物可能会对我们产生的价值,也需要考虑到为了得到这个事物而需要我们付出的客观耗费及其会对我们造成的价值损失,然后才能从中权衡出获取这个事物是否能够为我们带来价值以及带来价值的大小。也就是说,生产者在进行生产抉择时,要先通过考察事物的取得是否具有价值来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然后再通过对产品生产价值大小的衡量来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一过程。

 

1)、在获取事物过程中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价值——收入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取得都是同时伴随着一定的耗费的,人类取得事物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耗费付出的过程,事物的取得也可以被看做是耗费付出的结果。这样一来,这个取得的事物的价值便也可以被我们看做是由付出的耗费所实现的或者说换来的价值。又由于人类取得事物的过程是外在的和客观的,在获取事物过程中所需要付出耗费的多少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我们把这种在获取事物时进行的耗费称做是由事物所引起的客观耗费,并把这个由人们付出客观耗费而取得的事物的价值称做是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价值。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付出客观耗费而取得的这个事物的价值就是我们所说的在获取事物过程中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价值。在这里之所以要专门强调其是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价值,是为了表明这一价值是由一定的客观付出所换来的,与其相对应的还有一个人们所付出的客观耗费。虽然其与事物的价值在量上是相同的,但在所要表达的内容上却是有所区别的。事物的价值所要反映的就是事物本身的价值;而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价值则是借助于这个事物的价值来表达人们在获取事物过程中付出的客观耗费所换来的价值,强调这一价值是由人们付出的那些客观耗费所转化而来的。也就是说,它要告诉人们在得到这一价值时需要对应的付出一些客观耗费。显然,如果我们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来理解这一价值的话,它完全可以被我们理解为是人们在获取事物时由付出的客观耗费所取得的收入。

 

在了解了人们在获取事物时所取得的这个事物的价值就是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价值或者说收入后,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在获取事物过程中的客观耗费及其可能对我们造成的价值损失。

 

2)、在获取事物过程中的客观耗费及其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成本

 

谈到耗费问题,通常人们都认为在获取事物时会有资本和劳动两种耗费。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因为,从本质上讲,在人类获取事物时只有一种耗费,那就是对劳动力的耗费,也就是对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耗费。这是因为,在人类获取事物的过程中只有人是唯一的主体,除了人力之外的其它一切因素都是被动地由人力来支配的,在这一过程中只有人力或者说劳动力是唯一的能动因素。这就使得,我们完全可以把对人力之外的其它一切事物的耗费都最终归结为是对人力或者说劳动力的一种耗费。显然,人类在获取事物过程中,只需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力便可以获得和使用那些未经加工的天然资源。而对那些人类产品的使用和耗费,则也可以归结为是对过去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至于人们谈到的对资本的耗费,那其实只是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生产形成的一种错误认识。因为,资本只不过是在人类生产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启动生产时所必需的一个货币条件或者说物质前提,它在任何正常的生产中都不会有所减少,否则生产者便不会进行该项生产。至于生产中发生的资本亏损,那是生产失败或者说投资失败的问题,这与所谓的资本耗费没有什么关系。而我们通常所看到的使用资本时所需要付出的利息或者说租金,那其实只是生产者为了取得他人资本的使用权而允诺的对自己将来创造出的价值的部分让渡。虽然资本使用者也可以将其计做是自己生产过程中的一种耗费,但从本质上讲,它只是资本使用者对自己创造出的价值的一种让渡,是人们进行资本使用权交换的结果。而对于全人类而言,它并不能被算做是一种耗费,而是属于一种对收益的分割。而且,这种情况只是存在于发生资本使用权转让情况的特殊生产中,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对于起初的人类而言,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取之于自然,在获取事物的过程中直接付出自己的劳动力便可以了,根本不存在什么使用资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所谓的资本耗费问题只是在存在着人与人之间资本使用权转让的特殊生产中人们看到的一个假象,在本质上生产过程中并不存在什么资本耗费的问题,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唯一的耗费就是对生产者的体力和脑力或者说劳动力的耗费。

 

在我们了解了人类获取事物过程中的客观耗费就是对劳动力的耗费后,我们接着来了解一下劳动力的耗费对劳动者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众所周知,劳动的过程是一个人的劳动力或者说脑力和体力的付出过程。而劳动力的付出就是对劳动者体能和精力的一个耗费过程,这对劳动者而言,就是一个产生负的作用的过程。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付出是一个对劳动者产生负作用的过程,劳动力的耗费会对劳动者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来衡量劳动力的耗费对劳动者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呢?显然,这同样也是我们无法直接衡量的。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法对其进行衡量了呢?显然也不是。这是因为,虽然我们无法直接衡量劳动力的耗费对劳动者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但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生理和心理的变化情况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来对其进行间接把握。

 

从生理上来看,人的体力和脑力或者说劳动力在一个时段内是有限的,人们在起初劳动时,随着其逐渐熟练和进入状态,可能还会逐渐觉得比较轻松,但随着劳动的继续进行,人们会感到越来越疲劳和乏力。而且从心理上来看,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有限但过一定时段后还可再生的劳动力而言,在起初劳动时,由于能够付出的劳动力较多,人们付出单位劳动力基本上不会觉得受到了多大损失,甚至随着熟练程度的提高,还会觉得增加单位劳动力后自己受到的损失在减小,但随着付出的继续,在自己能够付出的劳动力变得较少时,则每增加一单位劳动力的付出都会使其觉得比前一单位的付出受到了更大的损失。通过以上从生理和心理角度的简单分析,我们便不难总结出,劳动力的耗费在起初对劳动者造成的价值损失不大,甚至会随着付出的增加而有所减小,但在达到一定量后,每增加一单位的劳动力付出都会对其造成比前一单位更大的价值损失。我们将这一规律称为是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的边际劳动力价值耗费先递减后递增规律。显然,如果我们也用现代经济学术语来描述人们在获取事物过程中付出的客观耗费对其造成的价值损失的话,它完全可以被我们理解为是人们在获取事物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相应规律也自然是对应着边际成本递增规律。

 

在了解了人们在获取事物时所取得的事物的价值就是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收入,以及由客观耗费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就是在获取事物时人们需要付出的成本后,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事物的生产价值。

 

3)、事物的生产价值——产品收益

 

当我们了解到在获取事物时的客观耗费既可以为人们实现一定的价值或者说产生收入,也会使人们承担一定的价值损失或者说付出成本后,对一个事物而言,便面临着是否具有生产价值以及具有多大生产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人们需要确定在一个事物的获取中由客观耗费所实现的价值或者说收入是否可以超越其对人们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或者说成本,以及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超越它。显然,只有在一个事物上获得的收入能够大于其耗费掉的成本时,该事物才具有生产价值,人们才会去选择生产它。而当在一个事物上获得的收入小于或等于其耗费掉的成本时,该事物就不具备生产价值,人们便不会去选择生产它。也就是说,只有在一个事物上的收入能够超越在获取其的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时,这个事物才具有生产价值。否则,它将不具有生产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事物的生产价值指的其实就是获取事物可以对人们产生的正作用,是指人们在事物上付出的客观耗费可以为其带来的价值或者说实现的价值增殖。也就是,人们在事物上付出的客观耗费可以为其增加的价值。当然,如果要在不同事物之间进行比较的话,我们便需要用客观耗费在事物上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其所造成的成本后的收入成本差,来比较出不同事物之间生产价值的大小。显然,如果也用现代经济学术语来描述的话,在这里的事物的生产价值也可以被我们理解为是在产品生产中可以获得的收益或者说产品收益,而后面的收入成本差则是相应的产品收益量。

 

在了解了事物的生产价值就是在事物上付出的客观耗费为生产者所实现的价值减去相应的价值损失或者说收入减去成本后,我们会发现,无论是收入还是成本,我们都还没能为其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从而还不能对它们进行直接衡量。这就使得,我们也无法去直接衡量出不同事物生产价值的大小或者说不同产品的收益大小。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法了解到不同产品的收益大小了呢?显然也不是。在我们进一步分析后,我们会发现,虽然人们的内心世界是我们无法直接获知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行为的观察来间接感知其内心的想法。这样一来,就使得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人们对不同产品的生产抉择,来了解不同事物对其所具有的生产价值的大小或者说不同产品收益量的多少。

 

4)、对产品收益的衡量

 

显然,当一个人在经过充分考虑后,决定在两个具有生产价值的事物中生产事物A而不生产事物B时,就表明对此人而言,此时产品A的收益要比产品B大,或者说生产事物A可以获得的收益量要比生产B多。也就是说,生产A所实现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一定大于生产B实现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或者说,如果是付出同样多的耗费或者说成本,在产品A上获得的收入会多一些;如果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在产品A上耗费的成本要少一些;如果成本和收入都不一致,那么在产品A上的收入成本差会大一些。否则,他便不会选择生产事物A。这同样是根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以及由其决定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显然,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人们会选择生产获得收入较多的事物;而收入相同,则会选择成本较少的事物;当成本和收入都不一致时,自然是选择收入成本差较大的事物。也就是说,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人们一定会选择生产价值较大的事物或者说获得收益较多的产品来生产。

 

这样一来,我们就通过对生产者在不同事物之间的生产抉择的观察来衡量出了不同产品可以为其带来收益的多少。也就是说,生产者所选择生产的事物可以为其带来的收益一定会比其没有选择的事物多。否则,他便不会选择生产该事物。例如:一个孩子在苹果和梨中更喜欢吃梨,但苹果是已经由大人从树上摘下来放在家中,只需自己去拿来洗洗就能吃,而梨却需要自己亲自搬上梯子去自家园子里的树上摘来后洗洗才能吃。当这个孩子想吃水果来解渴时,经过他对梨和苹果对自己的价值及其要吃到它们所需要为其付出的耗费进行比较和权衡后,最终选择了吃苹果。就表明对这个孩子来说,虽然梨的价值比苹果的价值大,但此时苹果的生产价值却要比梨的生产价值大,或者说,此时选择吃苹果所获得的收益要比选择吃梨多。也就是说,对其来说直接吃苹果的收入成本差要比自己去摘梨吃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看出,其实任何产品的生产都要经过这样一个抉择过程!

 

当我们发现生产中所生产出的事物的价值所对应的其实就是生产所实现的收入,客观耗费对我们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所对应的就是在生产中所付出的成本,以及事物的生产价值就是我们在产品生产中所要实现的收益后,我们便可以在事物的生产价值或者说产品收益为零时,也就是收入成本差为零时,在客观世界中找到一些相等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相等的事物。这是因为,在事物的生产价值或者说产品收益为零时,也就是生产的收入等于成本时,人们在生产中所生产出的这个事物的价值就恰好等于了为其付出的相应客观耗费所损失掉的价值。这样的话,由于在生产中生产出的事物的价值同时也意味着其付出的相应劳动力的价值(在后文中会有相应说明),以及在产品生产中付出的相应客观耗费所损失掉的价值就是相应产品的价值,就使得此时所生产出的事物的价值就是相应的产品的价值,同时也是付出的相应劳动力的价值和其所损失掉的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在客观世界中找到了一些相等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相等的事物。

 

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我们便既可以通过生产者停止生产时对最后生产出的那单位事物价值的评估来了解该单位产品对其的价值,也可以用其对最后付出的那单位劳动力所损失价值的评估来了解这单位劳动力对其的价值,并可以用它们进行相互衡量。这样一来,就为我们进一步从客观上来衡量价值,进而找到衡量它的客观标准提供了条件。下面,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人们追求生产价值或者说收益的过程以及对劳动力价值的衡量。

 

3、人们对收益的追求及对劳动力价值的衡量

 

在我们了解了产品的收益以及如何衡量不同产品的收益后,接着我们来了解一下人们对收益的追求以及对劳动力价值的衡量。下面,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在自然生产条件下或者说不存在交换的情况下人们对收益的追求及其对自身劳动力价值的衡量。

 

1)、在自然生产条件下人们对收益的追求及劳动力价值的衡量

 

A、在自然生产条件下,人们对收益的追求

 

在人们处于独立生产、自己消费的自然生产情况下时,由于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直接用于自己消费,事物对于生产者所具有价值的大小是其完全清楚的,所以在此时的生产都是生产者根据产品可以为其带来收益的大小来有计划进行。也就是说,人们会首先安排生产可获得收益最多的产品,然后是次多的,再接着是次次多的,逐渐地依据产品可以为其带来的收益的多少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产品或者说价值。这是因为,随着生产者选择生产的产品的不断增加,在边际价值(效用)递减规律作用下会导致该种事物价值的逐渐下降,使得生产者在一种事物上付出的劳动力所能实现的价值或者说一种产品的生产收入会随着产品生产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再加上在边际产品耗费价值(成本)递增规律作用下会导致增加单位产品生产时所耗费价值的逐渐上升,就使得一个产品在达到一定数量后,其收益或者说收入成本差会随着产品生产数量的进一步增加而逐渐下降。当从一种产品生产上可获得的收益开始变得低于另一种产品或者说一种产品的收入成本差逐渐低于另一种产品时,生产者在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便会开始生产第二种,进而第三种产品,依此类推地逐渐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产品,直到其在生产出一个产品后不再想继续生产时为止。显然,这就是人们在自然生产条件下对收益的追求情况或者说对产品的生产情况。

   

在这一生产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生产是从可获得收益最多的产品开始,然后随着产品收益的下降,再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产品生产,直到劳动力生产出的产品能够为其带来的收益为零或者说产品生产的收入成本差为零时,人们才会停止自己的生产。也就是说,在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人们既不会在生产仍可获得收益时就停止生产,也不会在生产已经无法获得收益后还继续生产,而是会选择在生产出的事物的价值刚好可以弥补其所用掉的劳动力对其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也就是生产的收入成本差刚好为零时停止自己的生产。这就使得,生产者在最后生产出的这单位事物的价值与其所付出的相应劳动力所损失掉的价值正好相等。也就是说,对此生产者而言,最后生产的这单位事物的价值就是对应的这单位产品的价值,同时也是其最后付出的那单位劳动力的价值和该劳动力所耗费掉的价值,其在最后这单位事物的生产上达成了实现价值与耗费价值的相统一。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在自然生产条件下,我们就在生产者那里为其找到了一组相等的价值和一对价值相等的事物。

 

B、在自然生产条件下,人们对劳动力价值的衡量

 

在了解了人们在自然生产条件下对收益的追求或者说产品的生产情况后,我们接着来看一下在此时的生产者是如何来衡量其劳动力价值的。毫无疑问,对于生产者来说,在生产过程中,他所付出的劳动力为其实现的或者说换来的价值就是其相应劳动力对其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说,生产者会把他所生产出的事物对其所具有的价值来做为自己付出的相应劳动力的价值。这是因为,对其而言,相应的事物是由自己所付出的劳动力所换来的,其直接的来源就是自己所对应付出的劳动力。如果没有相应劳动力的付出,就不会有对应的事物产生。所以,劳动者完全有理由把由劳动力所换来的事物对其具有的价值看做就是劳动力本身对其所具有的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对于生产者而言,在产品生产中由劳动力所实现的价值就是其劳动力的价值。在了解到人们衡量劳动力价值的这些基本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在自然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生产出的事物对其所具有的价值就是其付出的相应劳动力的价值。这样的话,我们就通过生产者对产品或者说价值生产情况,了解到了生产者在自然生产条件下衡量其劳动力价值的一些基本情况。

 

在了解到生产者如何衡量其劳动力价值后,我们就进一步明确了在前面为什么说生产者最后生产的那单位事物对其的价值就是其最后付出的那单位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也就进一步明确了,为什么说其最后生产的那单位产品的价值就等于其所对应付出的劳动力的价值。这就为我们找到衡量价值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在了解了生产者在自然生产条件下是如何追求收益和衡量劳动力的价值后,下面,我们就来进一步了解一下人们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是如何来追求收益和衡量劳动力价值的。

 

2)、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人们对收益的追求及劳动力价值的衡量

 

A、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人们对收益的追求

 

a、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人们对社会价值的追求

 

在存在分工和交换的社会生产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生产已不再只是面向自身,而是还要面向整个社会,所以此时人们所考虑的在生产中能实现的价值便不再只是事物直接对自己的个人价值,而是还要去考虑事物做为产品会对社会所具有的高于对自己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在此时人们已不再是去考虑生产出的事物对自己的价值,而是还会考虑其做为产品在社会中所具有的价值或者说做为产品的事物在社会中可能对自己的间接价值,也就是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能实现的价值或者说产品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人们的需求已不再仅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生产来满足,而更主要的是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分工和交换来更好地实现。这就使得,个人的生产已不再只是仅仅面向自我,而更主要的是面向整个社会,个人的生产也不再只是完全独立于他人的自我生产,而更主要的是成为了整个社会大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存在分工和交换的社会生产条件下,个人的生产只有在服从社会的需要成为社会的生产后,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劳动力的价值。这样一来,产品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能实现的价值也就当然地成为了个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所要追求和实现的其劳动力的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所能实现的价值或者说产品的社会价值就是做为产品的事物对于生产者的个人价值,只不过这一个人价值不再是通过该事物本身所直接体现出来,而是要通过和他人交换到的产品来间接体现。也就是说,对于生产者来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能够实现的价值或者说产品的社会价值,与做为产品的该事物对于生产者具有的个人价值是直接合一的,产品的社会价值就是其在此时所要追求和实现的劳动力的个人价值。所以,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如果人们想要更好地去实现自身劳动力的价值,便必须能生产出具有高于对自身价值的社会价值的产品或者说能创造社会价值。因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者只有制造出了具有高于对自身直接价值的社会价值的产品或者说创造出了社会价值,其产品才能既在交换活动中被人们所接受,又能实现其劳动力高于对自身直接价值的社会价值。显然,生产者只有在创造出社会价值后,才意味着其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劳动力的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得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是统一的,社会价值就是生产者所要追求的个人价值,生产者只有通过社会价值的创造才能最有效的实现其劳动力的价值。

 

显然,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生产者来说,只有满足了社会需要或者说创造出了社会价值,才能充分地实现其客观耗费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而对于社会而言,则只有充分地满足生产者实现其劳动力价值的要求,才能使社会价值被充分的创造和生产出来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这就使得,在这一过程中,社会通过对产品进行价值评估来引导生产者的生产,而生产者则通过可从产品生产中获得社会价值收益的权衡来组织和安排自己的生产。当产品的社会价值收益大于零或者说产品生产可以为包含自己在内的社会带来收益时,生产者将继续扩大生产;当等于零或者说已无法为社会带来收益时,则停止生产。这样一来,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人们就可以通过对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追求,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以及社会价值收益的同时最大化。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一过程。

 

b、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人们对社会价值收益的追求

 

毫无疑问,在存在分工和交换的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同样也会遵循在前面所叙述的根据可从产品中获得的收益多少由多到少进行生产的规律,只是此时人们所考虑的在生产中能实现的价值换成了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能实现的价值或者说产品的社会价值。而产品的社会价值,则由于在社会生产的情况下,人们制造出来的产品并不是直接用于自己消费而是供应他人,而产品对于他人具有多大价值是其所不清楚的,从而使得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是仅凭生产者所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产品的社会价值是其制造者所无法直接获知的。这就使得,人们只能是通过产品在交换中或者说在市场上所能实现的价值来间接了解其社会价值,然后再结合自己生产时所需耗费的价值或者说付出的成本,来权衡出可从产品生产中获得的收益。显然,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全社会的生产者都会按照可从产品生产中获得社会价值收益的多少及其变化来组织和安排生产,直到其生产出的产品能够为自己带来的社会价值为零时,也就是继续扩大和变换生产的社会价值收益为零时,全社会的生产者便会停止进一步扩大生产和继续变换选择,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当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以社会价值方式体现出来的对生产者的个人价值正好和生产时所用掉的相应劳动力对其所造成的价值损失相抵时,人们便会停止进一步扩大生产和继续选择。否则,进一步的生产和选择还将会继续下去。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又找到了一对价值都相等的事物。也就是说,对于生产者来说,其最后生产的这单位产品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及其相应付出的劳动力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相等的。这是因为,生产者在最后生产的这单位产品上实现了其劳动力所耗费的个人价值与其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的相一致和相统一。也就是,这一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正好等于生产者所用掉的劳动力对自己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或者说,生产者最后付出的那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正好等于它所生产的产品对于其的个人价值。又由于在生产时所耗费掉的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就是产品所耗费掉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在生产中所耗费掉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构成了相应产品的社会价值,所以生产者最后生产的这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就等于了该产品对于其个人的价值。再结合上前面我们了解到的,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其对于生产者的个人价值,我们便在生产者那里找到了一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都相等的事物。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对于生产者来说,最后生产的单位产品的价值就等于为其所付出的相应劳动力的价值。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就离我们找到衡量价值的客观标准又近了一步。

 

在了解了人们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对社会价值收益的追求情况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人们是如何来衡量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

 

B、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人们对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在前面我们了解到,对于生产者来说,其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其生产的产品所实现的价值。这就使得,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是其生产的产品所实现的社会价值,也就是劳动力的生成物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实现的价值。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接着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人们是如何衡量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个人对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a、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个人对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在前面我们了解到,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者会根据可从产品生产中获得社会价值收益的多少来组织和安排自己的生产,直到生产在社会中不再能获得收益时为止。也就是说,生产者会在生产出的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恰好可以弥补其所耗费的社会价值时,停止自己的进一步生产。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对于一个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来说,在一次交换中他不仅会将其最后决定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当做其最后用掉的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且也会将其做为自己在此次交换中付出任一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时所必须要实现的最低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对其而言,在这一交换中任一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最少都可以为其换来那么多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以社会价值形式体现出来的个人价值,从而他不会在此次交换中使其所换来的社会价值低于这个标准。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为生产者找到了一个衡量其在单位产品上所付出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一个产品制造者在一次交换中最后决定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就是在此次交换中其所愿意接受的在单位产品上所耗费劳动力的最低社会价值。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该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为了实现生产收益的最大化,还不得不将其在一次交换中最后决定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做为其在单位产品上所付出劳动力在该次交换中所要求实现的最高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生产收益的最大化,该生产者在单位产品上所付出的劳动力在此次交换中最多也只能要求实现这么多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在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交换者会在同质产品中选取要求社会价值最低的进行交换,并将其做为自己在该次交换中所能接受的最高标准。如果制造者无法接受这一标准,将使得交换者只交换这一单位产品或者说在交换这单位产品后便做出重新选择。这就使得,产品制造者要想在该次交换中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就只能是以其接受的交换者愿意为最后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做为其在该次交换中任一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所能要求的最高社会价值。否则,其结果不是无法成交,便是无法以应有数量成交。显然,这都会影响到其在该次交换中的收益最大化。

 

这一点是可以在现实的交换活动中得到佐证的。我们在现实中,经常能见到有商品的买者会以自己要多买些为条件来向卖者要求便宜些,然后会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到较多的商品。显然,这里这个较低的价格就是卖者在此时所能为其单位产品要求的最高社会价值。否则,其便可能无法卖出产品或者无法卖出应有数量的产品,从而影响到其在该次交换中实现生产收益的最大化。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看出,一个产品的制造者为了实现其生产收益的最大化,在一次交换中会以其最后愿意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来做为其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的最高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说,产品制造者在一次交换中决定最后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也是其在该次交换中要求实现的其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的最高社会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会发现,在前面所确定的制造者在一次交换中所愿意接受的其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的最低社会价值正好与其所要求实现的最高社会价值发生了重合。这就使得,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在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卖者在一次交换中只能是将自己最后决定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来做为其任一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否则,其将无法实现生产收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我们就在具体的交换或者说生产中在制造者那里找到了其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一个产品制造者来说,其在具体的生产或者说交换中最后决定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就是其任一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

 

显然,如果我们将这些在同一次交换中的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合起来构成一个较大单位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话,那么对应的由这些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加总而成的和就构成了这个较大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从而我们也就为产品制造者衡量出了其在一次交换中所付出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明确了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制造者是如何在具体的生产或者说交换中衡量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在了解了个人的这一情况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社会是如何来衡量劳动力社会价值的。

 

b、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对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有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成交,就会有一个相应的劳动力社会价值形成。然而,这个社会价值只是在一次具体交换中所形成的,并不意味着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交换中该种劳动力都会具有这么大的社会价值。因为,这还只是该劳动力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它还可能会随着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新生产者的加入和原有生产者的退出而发生变化。毫无疑问,当社会中有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形成后,全社会的生产者包括该劳动力的提供者都会以此为依据,来对自身劳动力所实现的和应实现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估,从而考虑是否要加入或继续生产该产品。也就是说,全社会的生产者都会结合自身情况对该劳动力是否应具有那么大的社会价值来做出评估,然后再用自己下一步的生产行为来做出回应。显然,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一劳动力就应该具有这么大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全社会都认同了这一价值,那么该种产品的生产就不会发生什么变化,从而该价值也就同时构成了社会对该种劳动力价值的衡量和评估,进而就会成为该种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一个统一社会价值。当然,如果是在社会中虽然有生产者不认同这一评估或者说认为其过高,但由于该种产品的生产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使其他生产者无法自由进入,那么该种产品的生产情况便也不会发生变化,从而会使大家都不得不接受这一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显然,这也会形成一个该种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统一价值。

 

而如果是该评估在社会中无法得到所有生产者的认同,该种产品的生产也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说生产者可以自由进出,那么该种产品的生产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从而该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会在社会中做出相应调整,直到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认同时,才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显然,如果有人认为这一评估偏高,高于自己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那么在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他们便会纷纷也加入到该产品的生产中,去要求更好地实现其劳动力社会价值。这样的话,便会因新生产者的加入而打破原有的生产平衡,从而先在整体上降低原有生产者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分割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并使产品交换者产生可以要求较低社会价值的空间。然后会在新的市场形势下,使现有生产者也不得不调整其对自己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认识,考虑降低其要实现社会价值的要求,从而会在社会中形成一个新的较低的劳动力社会价值。如果是情况相反,有生产者认为评估偏低,低于自己劳动力应实现的社会价值,那么在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他便会要求提高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退出该产品的生产而去生产劳动力社会价值较高的产品,从而要求更好地实现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随着原有生产者要求提高社会价值或部分退出,就会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来认识这种劳动力。这就使得其有了提高的空间,进而便会在社会中形成一个新的较高的劳动力社会价值。毫无疑问,上述的这些变化和调整过程会一直持续到全社会对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达成共识,都认同了其社会价值时为止。

 

显然,这些经过一定时期后在全社会范围内所形成的劳动力社会价值,就是该种劳动力通常情况下在社会中的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由实际最后加入或者说在经过一定时期后最后一个决定保留在某产品生产中的生产者所确定的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是通常情况下该种劳动力在社会中的标准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这一价值形成后,全社会就对该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达成了共识,不会再有生产者的加入或退出,从而会使其社会价值也因此而稳定下来。这样的话,我们就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社会范围内确定了一种劳动力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当在社会中确定了一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后,我们还会发现,如果我们的产品生产是完全竞争的或者说在社会生产中人们的生产是完全自由流动的,那么在生产中无论出现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偏高还是偏低,都会让生产者的自由流动来逐步抹平,从而会在社会中形成一个最一般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这一情况下,任一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都是一致的,不同劳动力之间只有因付出的劳动量的不同而带来的社会价值的差异。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那么这个经过一定时期后、在社会范围内逐步稳定下来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同时也代表了在该社会中一般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从社会的角度,对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有了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个人所衡量出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可能只是一种劳动力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并不一定能代表其在一般情况下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所以,它通常只能是做为其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殊社会价值出现。而由社会衡量出的劳动力社会价值,由于它已经排除了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将一种劳动力放在了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来考察,能够比较有效地反映出其通常的情况,所以只有它才能做为该种劳动力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当然,如果这一价值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所衡量出来的,那么它就代表了任何劳动力在社会中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所确立的劳动力社会价值,才能真正反映出一般劳动力的社会价值。

 

在了解了人们对劳动力价值衡量的情况后,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产品的价值及人们对产品价值的确定

 

4、产品的价值及人们对产品价值的确定

 

关于产品的价值,在前面我们曾谈到,产品的价值是指特殊事物产品对于其生产者所产生的正作用或者说价值补偿作用,在数量上就等于生产者在得到或者说生产该产品时所付出的价值,并分别介绍了产品的个人价值以及其在自然和社会两种不同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价值。但在对产品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价值的认识中,只是从直观上分析了一下产品社会价值的形成和对其做了一个整体上的把握,并未谈及到产品社会价值形成的内在机理。或者说,在前面对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形成过程的分析,并未深入到其内在的形成原理,我们还不能从根本上来把握它的形成。这就使得,这一部分内容在标题上虽然包含整个产品的价值,但由于其大部分内容在前面已做过相关介绍,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是了解一下在前面未涉及的内容,从根本上来了解一下产品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价值的形成过程。谈到产品的这一社会价值,在前面我们曾谈到,指的就是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那么产品在交换中的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探讨。当然,为了便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分析,现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交换活动中是如何体现的。

 

1)、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在交换活动中的直接体现

 

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产品的价值在数量上就等于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的价值付出或者说价值损耗。这样的话,对于产品的社会价值来说,它的大小便取决于社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所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对社会价值的损耗。也就是说,产品的社会价值决定于产品的制造者和交换者在获取产品时付出了多少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只有交换者在交换活动中所愿意付出的社会价值才能做为社会对制造者付出的劳动力所具有价值的社会肯定和认同,才能使其知道所损耗的劳动力具有多大社会价值或者说意味着耗费了多少社会价值,就使得只有在交换中能够交换出去的产品才可能确定其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在交换活动中能得到交换者认同的产品价值,才能做为产品的社会价值。否则,便还只是在制造者心目中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产品的社会价值虽然也必须是得到了产品制造者的认同才能形成,但在交换活动中却只是表现为交换者愿意为其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交换中直接表现为交换者愿意为其付出的社会价值。显然,这一结论是能够得到实践支持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都是在了解到产品的交换者或者说购买者愿意为其付出多少货币,才意味着知道了其具有多大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一个产品的标价是多少,如果始终都没有买者愿意接受,那么就意味着其还不具有相应的社会价值。

 

当我们明确了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交换活动中直接表现为交换者愿意为其付出的社会价值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社会生产中交换者对收益的追求情况。

 

2)、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交换者对收益的追求

 

在前面我们曾分析到,做为生产者,人们会根据在生产活动中的所得和所失来权衡出一种产品是否可以为自己带来收益,然后再根据可从生产中获得收益的多少来依次生产出各种产品。而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产品的间接生产者或者说交换者来说,由于他们在决定交换时已经认定了要生产或者说交换哪一种产品,所以他们的抉择中已经没有了在不同的产品中生产或者说交换什么,而是只剩下根据交换某一已经认定的产品时的所得和所失来权衡出该与哪个制造者或者说提供者进行交换,以及具体交换多少产品。也就是说,交换者虽然也会根据交换行为能为其带来收益的多少安排自己的交换,但这一抉择中已不包含要生产或者说交换什么,而是只考虑与谁交换和交换多少。

 

毫无疑问,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所有交换者都会依据交换能够为其带来收益多少的变化来选择自己的交换对象和决定交换多少产品,直到交换能够为其带来的收益为零时,也就是扩大交换已不能带来收益时,交换者便会决定停止进一步扩大交换。换句话说,就是当交换者可以交换到的单位产品做为事物对于其的价值正好与其需要付出的相应产品对于其的价值相等时,或者说当交换者可以交换到的单位产品做为事物能为其实现的价值正好与其制造要付出的相应产品时所付出的劳动力对其造成的价值损失相抵时,也就是交换者在交换中的实现价值与付出价值相抵时,其便会决定停止进一步交换。否则,进一步交换还将会继续下去。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产品的交换者这里又找到了一对价值都相等的产品。也就是说,对于产品的交换者来说,其最后决定交换的这单位产品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与其需要付出的相应产品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相等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交换活动中得到了制造者认可的其产品做为事物对于交换者的价值就是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由于其正好等于交换者为了生产用于付出的相应产品所用掉的劳动力对其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也就是正好等于交换者为交换该产品而付出的价值,就使得交换者最后决定交换的这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是一致的。而由于在交换活动中得到了制造者认同的交换者付出的相应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耗费的个人价值同时也意味着其所耗费的社会价值,就使得交换者在交换中所付出的产品对于其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也是一致的。这样一来,再结合上交换者在交换中的实现价值与付出价值相抵时,就意味着交换者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价值正好等于它所交换到的产品做为事物对于其的价值,我们便在交换者那里找到了一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都相等的产品。或者说,交换者在最后那单位产品的交换中付出的产品与其要交换的产品具有着相同的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交换者来说,其最后交换的单位产品的价值就等于其为了交换它而付出的产品的价值。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就为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确定产品的价值和找到衡量价值的客观标准进一步提供了条件。

 

3)、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的初步形成

 

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我们同样不难发现,交换者在交换中也不仅会将自己需要为最后决定交换的这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相应产品当做其本身的社会价值,而是还会将其做为此次交换中交换任一单位产品时所能够接受的最高社会价值。这同样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交换者在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会在同质产品中选取要求社会价值最低的进行交换,并将其做为自己在该次交换中所能接受的最高标准。显然,如果提供者不能接受这是最高标准,将使交换者重新考虑交换对象或只交换较少的产品,从而使应有的交换无法达成。否则,提供者便只能是默认这一产品社会价值的最高标准。这就使得,交换者在一次交换中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其在交换任一单位产品时所愿意付出的最高社会价值。当然,这一点也可以从商品的买者在以多买为条件向卖者要求较低的价格后,会以此价格为标准来购买任一单位商品中得到佐证。毫无疑问,这里的这个较低的价格也是买者在此时愿意为单位该产品而付出的最高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在具体的交换中为交换者找到了一个衡量产品社会价值的最高标准。也就是说,在一次交换中交换者愿意为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所付出的社会价值就是其在此次交换中能够接受的单位产品的最高社会价值。或者说,交换者在该次交换中最多也只愿意为单位产品付出这么多社会价值或者说产品。

 

毫无疑问,与此同时,交换者为了实现交换收益的最大化,也不得不将其为最后交换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产品,同时也做为其在此次交换中所能要求的单位产品的最低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交换者在此次交换中最少也需要为单位产品付出那么多产品或者说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交换者在交换中需要为最后那单位产品所付出的社会价值,恰恰就是产品提供者在此时所能接受的其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最低社会价值,交换者要想达成交换便只能也将它做为其所能要求的最低社会价值。否则,产品的提供者将不愿意交换,从而会导致交换无法达成,就更谈不上什么交换收益的最大化了。所以,在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交换者只能是将其为了交换最后那单位产品而需要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产品来做为其在此次交换中所能要求的单位该产品的最低社会价值。或者说,交换者在此时要想进行交换,最少也得为单位产品付出这么多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产品。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会发现,由我们所确定的交换者在一次交换中所能够接受的单位产品的最高社会价值也与其所能要求的最低社会价值发生了重合。这就使得,在交换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产品的交换者或者说买者只能是将自己愿意为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做为自己在此次交换中交换任一单位产品时都需要付出的社会价值。否则,其将无法实现交换收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我们就在具体的交换中在交换者这里找到了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交换者决定为交换最后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就是在此次交换中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具体的交换中从交换者的角度确立了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交换者愿意为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就是单位该产品在此次交换中的社会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交换活动中初步确定了产品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在此时的交换有可能还只是处于一种一时的局部环境中,此时所形成的社会价值有可能还只是一个产品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价值,所以我们还不能简单地把它就看做是产品在一般情况下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这个产品的社会价值有可能还只是一个产品的临时社会价值,随着生产条件的进一步变化,其还可能会发生变动。

 

4)、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的基本确定

 

在了解了产品的社会价值是如何形成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它是如何在整个社会中被确定下来的。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当在交换中形成了一种产品的社会价值后,就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一有新的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形成,就会引起相关生产者的注意,从而成为他们进行下一步生产决策的一个依据。人们通常都会将其结合产品对自身的直接价值来做出权衡,权衡出制造这一产品能否为自己带来收益及能带来收益的大小,从而考虑自己是否要加入或继续该产品的制造或者说直接生产。毫无疑问,除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的其他生产者无法加入制造或者说直接生产外,只要由这一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还存在着偏高或偏低,就会引起该产品的生产情况发生变动。显然,随着产品制造者的进一步加入或退出,就会使产品制造者对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要求产生变化,从而便会引起产品的这一初步形成的社会价值的变化。而且,只有到了产品制造者们要求实现的劳动力社会价值趋于一致时,这一生产的变动过程才会停止,产品的社会价值也才会因此而基本稳定和确定下来。毫无疑问,这就是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由初步形成到基本确定的过程。下面,我们就来对其做一具体了解。

 

毫无疑问,当社会中产品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后,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提供者就会根据此时的情况来要求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交换者当然还是会在其中选择要求社会价值最低的提供者来考虑交换和做出交换决策。显然,随着产品制造者的逐渐增多或减少,便会使他们在自己能承受或愿意接受的范围内来要求较低或较高的产品社会价值,这就使得会在社会中重新形成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而且直到制造者所要求的劳动力社会价值趋于一致或者说产品的新社会价值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时,或者说不再有新的制造者加入或旧的制造者退出该产品生产时,该产品的社会价值才会最终稳定下来,从而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产品社会价值。毫无疑问,通过这一调整后,一个产品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社会价值就会基本确定下来。显然,它就是由最后实际加入或者说经过一定时期后仍保留在该产品生产中的制造者或者说提供者所要求实现的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看出,只有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给予了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充分的调整时间后所确定下来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才能做为其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只有被大家普遍接受了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才能算做是其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

 

当然,如果要是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所形成的产品社会价值,那么在产品之间社会价值的区别便没有了因劳动力的质的不同而引起的产品的社会价值的差异,剩下的便只会是因制造产品时付出劳动量的不同而造成的产品社会价值的差异。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产品之间的社会价值便没有了质的不同,只存在由于制造产品时所耗费劳动时间多少的不同而造成的产品社会价值的差异。在我们具体地了解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或者说产品的生产情况,并简单地分析了人们是如何来衡量劳动力和产品的价值后,下面我们就来比较全面的了解一下人们对价值的衡量。

 

5、价值的衡量及其标准

 

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由于价值是一个由人的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东西,所以并不是所有事物的价值都是可以衡量的,而且在可以衡量价值大小的事物中,也不是所有事物都可以找到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的。并且还进一步了解到,只有那些与人们的客观付出相联系的事物,才有可能从客观上对其价值进行衡量,并为其找到一个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价值可以从客观上来衡量,并为其找到客观的衡量标准呢?下面,我们来做一具体了解。

 

1)、可以衡量并找到客观衡量标准的价值

 

在前面我们曾分析到,在生产活动中,人们会通过付出的劳动力可以实现的价值来衡量出劳动力的价值,以及通过产品生产中付出的劳动力所耗费或者说所损失掉的价值来衡量出产品的价值。并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制造者那里,发现了其决定最后生产的那单位产品与其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之间价值的一致性;和在产品的间接生产者或者说交换者那里,发现了其决定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与其需要付出的相应产品之间价值的一致性。还进一步以产品制造者最后决定生产的那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为基准衡量出了其制造单位产品时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和以产品交换者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为基准衡量出了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当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便可以从中进一步得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是一致的或者说相等的。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制造者在交换活动中决定最后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恰好就是产品的间接生产者或者说交换者所决定要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或者说,交换双方最后决定交换的标的物是一致的,就是制造者决定最后生产的那单位产品。这就使得,以这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为基准衡量出来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和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必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对于产品的制造者来说,在其提供的单位产品与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之间虽然不一定会有一致的个人价值,但它们在交换双方之间的社会价值却必然是一致的。或者说,无论它们在制造者那里的直接个人价值是多少,它们的间接个人价值或者说在交换双方之间的社会价值却必然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必然具有着相等的社会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从产品制造者的角度确定了产品与生产它的劳动力具有相等的社会价值。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我们还会发现,由于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每个生产者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或者说产品制造者和交换者的身份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做为一种产品的交换者出现的该产品的间接生产者同时也是其自己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而做为一种产品的提供者出现的该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制造者同时也是他人产品的交换者或者说间接生产者。这就使得,产品的交换者同样也可以做为自己产品的制造者来确定出自己在交换中所付出的产品和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也可以为产品交换者确定出其在交换中付出的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显然,它们就等于交换者所要为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交换者做为自己产品的制造者所决定最后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

 

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在交换活动中实现了交换的相应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之间具有着相等的社会价值。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不仅产品制造者在交换中最后决定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恰好就是交换者所决定要最后交换的产品,而且交换者决定为它而付出的自己的相应单位产品恰好也是前一产品制造者所最后决定交换的产品。或者说,交换双方最后决定交换的彼此产品的标的物是一致的,就是他们各自决定最后提供和交换的相应单位产品。否则,他们便不会就这一交换达成共识。这就使得,分别以最后这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为基准所衡量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和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必然是相等的。这样的话,我们便不难进一步得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就等于与它相交换的相应产品的社会价值,并且等于生产它们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交换活动中达成交换的相应单位产品之间具有着相等的社会价值,并等于生产它们的相应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确定了什么样的价值可以衡量并找到其客观衡量标准了。显然,只有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用于交换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才是我们可以衡量并找到客观衡量标准的。也就是说,只有商品的价值才是我们可以衡量并找到客观价值衡量标准的。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下面我们就来对其做一进一步了解。

 

2)、社会对交换活动中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在了解到我们只能对交换活动中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进行衡量后,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社会是如何来衡量的。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一个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形成取决于交换活动中的双方是否能够对其社会价值达成共识,只有交换双方达成了共识,才意味着其交换价值的形成或者说形成了真正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我们在探讨社会对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前,需要先来了解一下其在交换活动中的形成。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对于产品制造者而言,他对产品或者说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要求取决于其劳动力的创造物产品在交换活动中可以实现的社会价值。而对于产品交换者来说,一个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则是取决于其在交换活动中愿意为这一产品或者说其生成物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交换双方便分别会在收益最大化和损失或者说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下,选取在交换活动中可以为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社会价值来做为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生物的基本属性就是趋利避害,人类做为生物界的一员当然也不会例外,而在既定收入情况下的损失或者说成本最小,也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收益最大。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其也理解为追求收益最大。

 

毫无疑问,产品制造者会在交换活动中选取可以为其带来最大收益的社会价值来做为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交换者则会在交换中选取可以使自己付出最小成本而得到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如果我们换到交换中的另一方的角度来考察他们的选择的话,显然这一价值也必须是交换者所能够接受的制造者能获得最大收益的社会价值,和制造者所能够接受的交换者可以付出最小成本的社会价值。否则,交换双方便不可能达成共识,从而便不可能形成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社会范围内,通过交换双方的要求初步确定了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显然,它就是在交换活动中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对方获得最大收益时自己也可获得最大收益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当得出了这一结论时,我们便不难看出交换的双赢本质。显然,生产者要想在交换中实现收益,就必须先满足他人的要求,提供出他人需要的产品,只有在可以满足了他人利益要求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自身的利益,从而在追求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真正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在顺带着谈了一下交换的意义后,我们还会发现,如果我们从通常确定产品社会价值时的交换者付出角度来确定这一价值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将其概括为在交换活动中交换者所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显然,在这里的“能够接受”就体现了制造者对交换者要求的满足,而“必须付出”则体现了交换者对制造者要求的满足。在了解到这里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如果我们将产品制造者所面临的交换对象或者说交换者看做是一个不包含自己在内的社会的话,便可以将我们所确定出的这一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进一步解读为在交换活动中社会所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而如果我们在衡量中进一步将产品归结于它的来源劳动力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进一步将其归结为,在交换活动中社会所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它就是指人们在社会中要交换一个产品所必须要为生产它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显然,我们也可以将其进一步概括为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社会范围内,为交换活动中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初步确定了一个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即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或者说,我们初步确定了交换活动中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初步确定了商品的价值。

 

当我们初步确定了这个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并准备进一步将其做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统一衡量标准时,我们便会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所确定的这个社会价值虽然也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达成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一致、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相统一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但并不能保证其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一致和统一。也就是说,对于生产者来说,此时的社会价值虽然也是客观的和得到社会认可的价值,但在生产者那里却会产生因为生产者的不同而导致的劳动力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所必须要为其单位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的因人而异。这样一来,就使得我们所找到的这个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或者说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还无法成为我们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一般标准。或者说,我们所确定出的这一商品价值,还只是商品价值的特殊的质,并不构成其一般的质。下面,我们就来进一步认识一下这个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

 

3)、对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的进一步认识和区分

 

显然,我们要想准确地把握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就还必须去了解一下产品的生产状况或者说产品的制造和交换情况。这是因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是在交换中形成的,人们在产品生产或者说制造和交换中的状况直接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判断,从而会直接影响到其社会价值的形成。这就使得,我们只有先把人们对产品的生产状况搞清楚了,才可能对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有一个准确而有效的把握。而通过对社会中产品生产情况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可以把社会中的产品生产情况简单地划分为不完全竞争或者说存在垄断和完全竞争这两种情况。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结合这些不同的生产情况来进一步考察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标准。下面,我们就从不完全竞争或者说存在垄断的生产情况着手来逐步考察一下这一标准。

 

A、在不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众所周知,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某一产品而言,它的制造者和交换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交换者或制造者对其要交换或制造的产品的社会价值不满意,便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或身份来对其进行调节,直到大家都对其表示满意时为止,从而会逐步形成一个全社会都能接受的完全一致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然而,这一过程的实现却是有条件的,那就是需要保证生产过程的完全竞争或者说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否则,由于受到了生产条件的限制而使他们无法自由转换身份,所形成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只能是有差别的。这就使得,在不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并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面向全社会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而只是形成了一个交换者所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也就是说,此时所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中的社会是不包含制造者在内的,从而这一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在不同生产者之间是可能有差别的。因为,它只是一个面向交换者的社会所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并不一定是全社会在制造产品时所必须要付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来说,如果别的生产者也可以加入该产品的制造,其并不一定必须为制造产品而付出那么多社会价值。

 

显然,由于在生产存在垄断的情况下,生产要素并不能自由流通,产品制造者和交换者并不能根据自己对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大小的判断来自由选择产品的制造和交换,从而根本无法使社会中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逐渐走向趋同。这就使得,在不同生产者之间并不能形成一个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从而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社会中还会有所差别。也就是说,对于每个生产者而言,此时形成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虽然也是客观的和得到全社会认可的价值,但此时的社会价值对大家来说却并不是一致的,而是在不同生产者之间会有所区别。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者分别拥有着不同的客观生产条件和对自己劳动力耗费的不同价值判断,生产的竞争虽然可以很容易地消除由生产者的主观因素而导致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的差异,但却不能消除由其所拥有的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异而造成的对劳动力社会价值认识的不同。这就使得,在生产者那里会产生因生产条件的不同而导致社会所必需要为其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的因人而异。显然,这并不是由生产者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而是由他们在生产中所客观拥有的技术、资源、资本等生产条件方面的独有优势所造成的。由于有生产者在生产中拥有其他生产者所不具有的优势,便会导致其在社会生产或者说交换中会比其他人获得更多的社会价值,这就形成了这一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在不同生产者那里的差异和不同。显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垄断及由其所造成的收入差别。而如果这种垄断是不合理的,在与其交换中就会产生我们通常所说的剥削。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在前面我们所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其实只是在不同生产者之间可能存在生产垄断情况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它并不能成为我们用来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统一标准。这就使得,要想为其找到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我们就还得对不存在任何垄断的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的情况做一了解。下面,我们就来对此做一个进一步分析。

 

B、在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当我们了解到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取决于交换者所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其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后,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我们便还可以将仅是要求交换者必须要为其而付出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归结为全社会都必须要为其而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人们在衡量产品及生产它的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始终所面向的都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社会。也就是说,对于一种产品而言,它的制造者和交换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潜在的交换者认为其要交换的产品的社会价值高于其自身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他为了实现自身劳动力的更高社会价值便可以选择变换交换对象或者直接将自己转化为它的制造者;而如果产品制造者认为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低于应实现的社会价值,他为了实现自身劳动力的更高社会价值同样可以将自己转化为它的交换者。这就使得,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确定始终都是面向全社会的。否则,其便还不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价值。所以,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我们完全可以将仅要求交换者必须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归结为全社会都必须为其付出的社会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确定了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显然,它就是全社会都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当然,我们也完全可以将其进一步归结为,交换活动中全社会都能够接受的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在生产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毫无疑问,它就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要得到一个产品时所必须要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就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找到了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它就是我们所得出的在一个社会中要得到一个产品时所必须要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最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便会发现,由于我们前面所确定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并不是真正在全社会意义上形成的,而是不包括制造者自身在内的社会所能接受的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如果生产存在垄断的话,对于非垄断者来说,这一社会价值是高于其在非垄断情况下的社会价值的,其并不是垄断者制造产品时所必须要付出的。这样一来,为了与现在我们所得出的面向全社会的必要劳动力价值有所区别,我们便可以把前面的仅对于交换者所要求的必要劳动力价值称为是狭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而把面向全社会的必要劳动力价值称为是广义的或者说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在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对不同生产情况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做了有效区分,从而可以使我们在实践中更有效地认识和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可以使我们更有效地认识和区分商品价值的不同的质。在我们进一步地认识了交换活动中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后,我们会发现,在这里我们还只是认识了或者说找到了其社会价值的质,或者说只是认识了商品价值的质,还没有涉及到其具体的量。或者说,我们还没有在交换活动中确定出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量或者说商品的价值量。下面,我们就来试着为其量找出一个客观的衡量尺度。

 

4)、在交换中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客观尺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我们确定了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的质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后,我们便不免会想到该如何来衡量它或者说确定它的量。在前面我们探讨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我们曾得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取决于产品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在具体生产或者说交换中最后决定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并以其来做为他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任一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且了解到也可以将在一次交换中的所有劳动力及其社会价值合起来构成一个较大单位的劳动力及其相应的社会价值,从而会形成产品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在一次交换中所实现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

 

当了解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对于产品制造者来说,其对于在一交换中所实现的这一较大单位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自己提供的每单位产品所对应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来进行计件衡量,另一种便是可以先将这一较大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等分为几个较小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然后进行计时衡量。也就是说,产品制造者也可以将较大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平等地赋予每一小单位劳动力,然后根据劳动时间来衡量整体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这一较大单位的劳动力是做为一个整体而出现的,其中任一小单位劳动力的付出都是与整体直接相关的,任一小单位劳动力都无法脱离整体而单独体现出其价值,从而我们并不能将整体劳动力所实现社会价值中的某一部分简单地归结于某一部分劳动力。这就使得,我们只能是将其社会价值平等地赋予每一小单位相应的劳动力,从而使每小单位劳动力都具有相等的社会价值。显然,无论是制造者采取计件衡量还是计时衡量,都不会影响到社会对这一个较大单位劳动力社会价值的整体衡量。这样一来,我们对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便也可以被归结为对制造者付出的相应劳动时间的衡量,或者说对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衡量。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得出,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制造者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制造者在制造产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长,相应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便会越大。反之,便会较小。这样一来,我们就为交换活动中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找到了一个客观的衡量尺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我们在前面所分析到的在不同生产情况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便对应上了不同的劳动时间。显然在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所对应的就是在社会中的一般劳动时间,而在不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所对应的则是相应产品制造者的个人或者行业劳动时间。这是因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在不同劳动者之间是一致的,从而任何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都是一样的。这就使得,我们在衡量劳动力使用量多少时所用的劳动时间,也可以直接成为我们衡量劳动力社会价值大小的尺度。

 

毫无疑问,既然任何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质上都是无差别的,或者说任何单位时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都是一样的,不同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仅存在因劳动力付出多少的不同而造成的量的差别,那么我们当然也可以用衡量劳动力使用量的劳动时间来衡量产品生产所耗费社会价值的多少。显然,在生产产品时所用的劳动时间越长,就表明该产品所耗费的社会价值越多,从而该其社会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则表明该产品耗费社会价值较少,从而其社会价值也较小。由于此时单位时间劳动力所耗费的社会价值都是一样的,所以生产时所用劳动时间的长短就是该产品耗费社会价值多少的客观尺度。而在生产存在垄断的情况下,则由于垄断生产者的劳动力是无法被其他劳动力所替代的,使得我们只能是用其个人或行业所耗费的相应劳动时间来衡量其相应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这样一来,我们就把以主观形式出现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进一步客观化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因为,任一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相应地对应着一单位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之所以要称这个劳动时间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为了表明它是与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相对应的劳动时间,是社会为了得到一个产品所必须要耗费的劳动时间,耗费了它也就意味着耗费了相应单位的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所以,我们完全可以用产品生产中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获取产品时社会所为其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产品的社会价值,完全可以用这个客观标准来代替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这个以主观形式出现的价值标准。当然,由于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在社会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对应的就是不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产品制造者的个人或者行业劳动时间和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的一般劳动时间。显然,在确定了完全竞争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社会价值的一般衡量标准后,我们便可以依据垄断条件下的产品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产品在交换中形成的比例,来进一步将狭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换算为一定量的一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一来,我们就在社会中找到了一个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客观尺度——广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当我们确定了在社会生产条件下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客观标准就是生产产品时所耗费的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我们便完成了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对接。不过,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这里的广义的或者说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先通过不同劳动者在市场上进行生产竞争建立起单位劳动力与单位社会价值的对应关系后,再通过劳动时间来衡量出劳动力耗费量,进而得出在产品上耗费社会价值的多少。而不是像传统政治经济学那样,是通过直接将价值解释为劳动,然后再根据社会在生产某种产品时所能达到的平均劳动时间来求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的认识会使人们忽略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过程中的市场因素,不去考虑产品市场的变化,从而导致计划经济的产生。

 

6、价格的本质

 

当我们确定了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用来衡量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客观标准后,我们就在客观世界中为价值这个由人的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事物找到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虽然这个价值仅限于社会生产条件下在交换活动中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但它必定也是一个具有客观标准的价值。这就为我们进一步来确定价格的本质提供了条件。

 

既然价格一词是“有了标准的价值”的意思,那么价格在本质上就只能是指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当我们把它放到在交换活动中固定充当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产品——货币——产生后来考察时,具体说来,价格的本质其实就是指在交换活动中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货币表现或者说以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当我们进一步把它放到现在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纸币——产生后的时代来考察时,价格则表现为了在交换活动中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社会价值的纸币表现或者说以纸币表示的商品价值。由于纸币只是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代表一定社会价值的信用凭证,自身并不具有相应的实际社会价值,从而纸币的使用就为出现价格信号整体失真,进而导致市场失灵及引发普遍的经济危机制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