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吴英当死,那么……(2月8日)


20121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媒体中一片哗然。名人纷纷用自己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愤慨。有人说那是利益集团蓄意将其推向断头台,有人借助自己的影响力,高呼“刀下留人”,总是希望给她一个活命的机会。

马光远用反语表示了他的愤怒:好吧,我支持判吴英死刑,她死的好处太多了:她死,一帮官员才可不死,才能有个祥和的春节;她死,官办金融才可继续巩固垄断地位;她死,民间借贷才能继续老老实实做地下工作者;她死,中小企业才能真正摆正自己的可怜位置,不敢和国企争贷款。死的好处实在太多,那就快让她死,最好选择除夕晚上执行。

也有人理性地说,吴英案是属于非法集资,而不是集资诈骗。所谓的诈骗不过是强加的莫须有罪名。民间借贷、集资,属于两厢情愿。民间借贷利息高,属于高利贷。经济规律就是,高收入必然伴随高风险,债权人在向别人提供高利贷的同时,理应看到其中的风险。

 

如果吴英当死,那么巴菲特怕就要被凌迟、车裂、死了之后都要掘墓鞭尸了,那么罗斯柴尔德家族呢?怕是更要遭遇株连N族,对其进行最恶毒的诅咒了。因为这些传奇本身就是靠集资活着并树立让人高山仰止的丰碑的。

如果吴英当死,那么一切PE(私募股权基金)都是非法的。仅仅是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注册了就可以使得非法的变身为合法的吗?那么在相关制度尚存缺位的时候,人的需求何以得到满足呢?

吴英的民间借贷,如果正常运转,有可能收回投资,偿还债务。但是,官方突然冻结吴英的财产,并且很诡秘地拍卖了吴英的财产,最终给那些放高利贷者造成的巨大损失。我们用这种方式干涉市场,倒也难怪WTO的某些国家迟迟不给予我们“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了。

 

有人以相当专业的精神,委屈而又理性地对企业家犯罪现象进行了相关的回顾(http://www.chinavalue.net/Management/Article/2012-2-1/198666.html)。

《法人》杂志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下简称《犯罪报告》)显得更加沉重——在这短短的一年时间里,有200多位企业高管和公司领导人幡然落马,吴英只是其中最令人心碎的代表。以一年一度报告的形式同这些黯然离场的企业家们道别是容易的,但他们的遭遇给所在企业和社会形成的影响不会在一夕之间消除。

在《犯罪报告》重点关注的199例案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高达88例,初步查明或者已经判决的贪腐案例中,人均贪腐金额达3000多万元,而且相比2009年、2010年的报告数据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

《犯罪被告》所提供的令人触目惊心的贪腐数字再次证明了中国经济的传统优势——大型垄断国有企业的运营机制在维持增长的竞争中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致命要害。

 

也许是受到穿越的影响,我们看到了一些在古代都匪夷所思的景象:

即使在晚清高度集权的社会,被民间尊为独裁女魔头的慈禧太后,尚且将“汇通天下”的权利下放给晋商;遗憾的是,我们现在依然没有做到让“汇通天下”的经营权走向民间。

即使在北宋,拥有权倾一时的老爸的高衙内,做恶之后都难免暴尸街头的命运,遗憾的是我们现在的“拼爹”行为已经从官二代到富二代,甚至到“星二代”了。

即使以执行严刑峻法著称的汉武帝与秦孝公,尚且不会对商人轻易执行杀伐,遗憾的是,我们现在却动辄让商人在人间奇怪地“蒸发”。

即使清朝的康乾的“文字狱” 盛行时期,御史言官即使言论冒犯龙颜,都未必获罪并最终被杀头,王朝都给予持不同意见者都结社与集会的空间与机会,但遗憾的是,现在我们反而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论是否出格到被封杀的程度了。

在南宋,那个有很深的书法造诣,并炮制出“莫须有”罪名的著名奸相,大约可以含笑九泉了,因为他仅仅是针对自己的政敌,一个赳赳武夫,而我们却是将其加诸于那些为自己的生计奔波的人身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们这个年代,在文化与意识形态上竭力与国际接轨,却是给那些堪称社会精英的企业家套上绞索。我们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们却依然执行垄断的金融制度。

我们取得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显赫地位,民众在世界各地挥金如土,那些财富的创造者,对经济最有贡献,最有经商天分的那些人,却要被剥夺其生命权。

我们需要公正的社会秩序,更需要将那些罪大恶极之徒绳之以法。不管是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将其送上断头台,都需要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发挥正面与反面教材的作用,以儆效尤。

 

司法权是一种神圣的职责,越是权威就越是需要有相应的节制。因为一个人做事,所有人都在看;一群人在做事,公众都在看,或许他们现在没有力量去提出疑问,没有力量去质询,但总是会有一天,他们会积累出足够的力量,或者奋起反抗,或者无奈地逃离。

逃离的,会引起诸多人的效法与追随;反抗的,则更多的是制造不安定的因素。

难道我们的精英成为企业家的目的仅仅是疯狂敛财,然后尽快移民并将所敛的财富输送到国外去,频频上演“胜利大逃亡”吗?逃出去的是英雄还是罪犯?没有逃出去的被绳之以法。如此的奋斗过程,难免让人感觉艰辛;如此的结局,又往往让人感觉难以接受。在企业成长的过程中,总是会有无法拿到台面,不能公示的东西。

 

如果草菅人命成为习惯,就会让人对权利的公正与公平产生质疑,随即引发武力对抗。

我们的法网恢恢,难道只是给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硕果仅存的企业家秋后算账提供法律依据?难道企业家们纷纷“携款跑路”,就没有政治因素、法律因素以及生活环境因素?难道这就是执法者与司法者想要的结果吗?

 

《易经》之中的乾卦“九五”的境界,基本上谁都知道;只是每个人都希望在达到“九五之尊”的“飞龙在天”之后,依然保持上升的势头,如此就很容易直接跌到谷底,形成“亢龙有悔”的悲剧。

企业家们成为聚敛财富的工具,民众财富的暂时拥有者,其中警觉的会携款跑路,难道这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吗?但不跑路的话,难道会让自己得到善终吗?

其实也不单纯是这个原因,在中国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有颇多难以躲闪的坎坷。比如官商勾结或者是官官相护,当别人都在潜规则中畅通无阻的时候,自己如何能把持住自己呢?

更重要的是,即使知道自己所依傍的官员靠不住,甚至当相应利益关联人员中,一旦有人倒下,自己势必受到牵连,都只有引颈受戮,难以让自己有妥善的应对之策。更重要的是即使没有受到牵连,也会沦落到替罪羔羊的程度,更有甚者,会成为那些岌岌可危的拥有权势者获得一线生计的救命稻草,必欲除之而后快。

 

企业家是为社会创造财富,为社会解决就业压力,为政府提供税收的群体,应该是功臣,但最终却都难以得到善终。

到底谁才是对社会,对人民更有价值的?是游戏的制定者,是游戏的参与者,还是游戏的裁判员?是那些对别人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人?还是那些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

 

假如一个市场环境,不能保护那些为国家经济、地方发展、政府财税与就业做出贡献的人才,动辄让其身陷囹圄甚至身首异处,就会让后来者如履薄冰,终日殚精竭虑于市场之外的不可抗力。

当权利遭遇利益集团的腐蚀,就会让财大气粗者拥有更疯狂地掠夺,让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基于利益的彼此利用的关系。

 

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朝气蓬勃的发展,是在发展中依然能维持相应的生活品质。

总是要有人有责任为了现在而买单吧,总是需要有人面向未来的吧,总是需要有人挺身而出,去维护真理与道义吧。

 

贾春宝

2012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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