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劳权周刊》刊登的《工会主席刚复职又遭解雇欣阳模具公司“精密管理”工会干部令人惊讶》报道,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其实这样的现象不奇怪,这件事情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工会主席解雇的案件。
例如:1、2009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当了9年工会主席的刘泳仪却面临在4月30日被“炒鱿鱼”的局面,她的工作单位——广东工会大厦是省总工会的直属机构。刘泳仪认为,被炒的主要原因是“为员工维权得罪资方”,但资方却表示,刘泳仪工作存在严重失职。
2、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日方控股合资公司)原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也是北京市首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主席。
3、2010年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审核员张林当选为工会主席9个月后,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被解雇的还有审核员林涛与其妹妹林玉。三人认为这是因为成立工会激怒公司而遭到的报复,但公司回应说,与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目前莲花街道办总工会已介入相关调查(6月14日《南方都市报》)。
以上工会主席被企业解雇的案件不是个案,而是普遍性的。那么我们在看见案件的现象同时,是否可以分析一下事情的本质,还原双方存在的矛盾焦点呢?
当前企业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人力成本急剧,对企业不能随意用工做了严格的限制,企业在用工方式上以前存在很多违法的行为现在受到了约束,就是感觉不习惯。作为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大部分都是人事兼职或者专职的工会主席。专职的工会主席出现在国企比较多,一般基本都享受行政副总待遇。
我国的工会主席存在着一个很难当前逾越的地方是,自己拿着企业的薪水,而帮员工维护权益。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的老板无法接受的。按道理来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你拿我的钱跟我对着干,有这道理吗?但是作为工会主席不履行这个职责又不行。因此,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工会主席们那里了解到,刚性的地方维护劳动者权益,软性的地方都代表企业。因为自己的收入是拿的企业的付出。因此,建议全国总工会将地方工会上缴的工会费里面来直接列支企业工会主席的劳动报酬。这样,工会主席才能真正的为员工维权。工会主席的工资由上级工会来发放。这样一个工会主席还可以兼任很多企业的工会主席,资源可以共享协同,这样可能会有很多的员工自愿加入工会。比现在工会干事一家一家的去发展工会要强很多。
并不是没有对工会主席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实有很多,比如《工会法》《企业工会章程》《企业工会主席暂行办法》等。比如在上海市工会主席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它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
第四条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
第六条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
第七条 企业非专职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企业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它经济收入的。
权益受到侵害的条款包括:
第九条 出现第二章第四条情况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改正的,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第十条 出现第二章第五条情况的,上级工会要为该工会主席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