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据台湾当局的说法,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盖民生主义土地政策之理想,在于地尽其利,民广其生,故何种土地之应为公有或私有,全视其如何方可达成此理想以为断,是即以公有为宜则公有之,以私有为宜则私有之也。因此,为建立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农地是宜于农有(农民私有)的,市地是宜于市有(市民公有)的,富源地是宜于国有(全体国民公有)的。换言之,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系构成平均地权体系的三大要目”。
所谓农地农有,是指“农地归农民所有、所耕,耕作所获的成果归农民所享,”;是即“耕者有其田,不耕者不得有其田也。”市地市有,是“市地属于市民公有,而由‘公法人’之市政府管理之。”但“既成都市之私有土地,如果一律收为公有,则手续既繁,财政上负担亦重,故除为公共建设——如公园、道路之修筑及其他合理的都市计划之实行,必须征用者外,无防暂维现状,而运用土地税制,做到涨价归公可矣。至于新建都市或既成都
市之扩展区域,则宜先将土地收归公有,按照都市计划加以重划改良后,租与需地
者使用。”富源地国有,是指“富源地属于全体国民所公有”,而由“政府管理之”。
(2)土地他项权制度
台湾土地他项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租赁权等七种。
(3)土地管理制度
台湾将土地管理机构,习称地政机关,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中央”、省、市、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
台湾地区对非都市土地,视当局的经济政策、地方需要及土地所能提供使用的性质,划定使用区,编定各种用地图实施管制,并配合各种自然环境的保护,谋求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六条规定:“直辖市及县(市)(局)政府对于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为妨碍都市计划之使用。”都市计划对土地使用的管理,主要是采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即对都市土地依现有特性及未来期望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不同的使用分区,再对分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予以使用性质及使用强度的管制。对土地使用性质的管制,主要是规定土地的用途,以排除妨碍主要用途的其他使用。对土地使用强度的管制,主要是通过规定容积率和建蔽率(覆盖率)来实行。不同的用途和位置,一般规定有不同的容积率和建蔽率。
台湾实行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台湾制定农地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管制。
台湾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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