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已经受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行政复议
民政部法规司复议处 01058123477,01058123462,吴斌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01087552313,01087552314,朱法官
日前。我们通过电话查询获知民政部已经受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行政复议。为此我们采访复议代理人欧陨先生。
问:欧先生,我们查询你们的行政复议已经被受理,你能说说有关情况吗?
答:我们是在2012年9月25日由欧陨做为第三人,向民政部提起的行政复议,到2012年10月24日获得不予受理通知,理由是欧陨做为当事人没有利益损害。为此我们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再议,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变更由李恒光先生于2012年11月31日,向民政部提起的行政复议,后多次查询确认已经受理。这是有关材料和证据。
当我们看到几大摞复议材料时,感到吃惊,很难将这一切与面前的这个人相合,就此我们展开双方之间的对话。以下称问(我们)和答(复议当事人):
问:这些材料都是谁写的,想说明什么问题?
答:复议书是我准备的,其他有一些其它专家的意见和看法,大多数材料是证据大约有70多项,想说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和不当,请求变更或纠正。
问:你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何在,这些复印的证据有什么意义?
答:这些证据主要是政府的一些签章的行政文件和有关司法系统的认定和裁定文件,主要文件有部分原件,其他都是存档的复印件。有关证据主要来源四个方面,一、2000年前后的移交文件,有关真实性和核对工作在08年和09年经北京司法机构调查确认,我们手中来源是从司法部门调查案卷存档中获得。二、来源部分行政复议和信息公开查询结果及有关司法判决认定。三、来源有关内部单位的往来流转文件。四、其他政府文件中有关联的部分信息。
证据存在表明有一个完整的法律和逻辑链条存在,而有关部门未能对有关证据排查,造成程序不当和处罚依据内容存在瑕疵,足以影响有关决定和裁定的结果。
问:你认为你们有没有问题或过错,为何存在涉嫌违法和触犯法律的把柄和证据?
答:我认为做为一个理性的人,客观看我们的联合体,是不存在涉嫌违法和触犯法律的问题或过错。你想一个组织体存在十六年的历史中,包括他的工作人员和机构,是很难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排除有部分人员或机构单位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存在。但作为一个组织体从设置和运营过程中,一直按有关规则和制度管控,同时也面临强大的社会监督。从制度层面是有规范约束和行为纪律的,如联合体不设置帐户和从事经营,有关经济法律事务由依托单位承担。至于是否存在涉嫌违法和触犯法律,我想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做出公平、公正、透明的认定。至少面前对李恒光所涉及的相关案件,司法部门在09年就多次作出联合体合法和所涉案件不成立的认定。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有瑕疵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就重新作出不利于当事人新的指控,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和信赖利益损害。
问:你没有回答我,造成你们取缔的理由和事实?这些证据和把柄是否存在?
答:我注意到有“经调查有关部门,李恒光冒用政府机构下设的名义,未经登记,开展社团活动”的说法。我想下列可通过信息公开查询的证据表明,如国家科技部1998年53文,国务院港澳办98年第4872文,2008年北京市公安局的调查和结论,2009年司法部门的两轮合法认定,2010京民丰13049立案和裁定(此案立案经过基层、高级和更高一级审查未做出否定意见而通过),2010年国家质监总局的行政复议答复(此复议按程序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而延缓一月答复)和2010年科技部73文及行政复议答复等等;都可以证明“经调查有关部门”所说信息,被申请人未能全面掌握。
我们还了解到有“存在超越授权,联合体是会议组织,是虚体的协调议事机构不能对外开展工作”的说法,我们想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机构是虚体机构,联合体其实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联盟。是否“超越授权”一个组织体工作开展只要不超越其章程范围,其代理人行为都是一种“尽职责任”。至于代理人是否“超越授权”我想,根据“民法通则”,组织体和其利害关系人有责任追究或表见代理承认,有关时效也就是“自知道”起两年,我们认为一个十六年的公开开展社会化活动的组织体,对代理人是否“超越授权”结果应该很清楚。联合体是会议组织之说只是其职能的一种表述,也可以表述为服务组织、技术组织、工作组织和功能组织,而无论哪种组织都是要开展其社会化工作。
至于有关政府部门因联合体未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登记手续,所以都已经退出,则更是一个伪命题。众所周知,我们社团管理是双重体制,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是无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科技部作为科技中介组织的法定主管单位,未对联合体作出同意或否定意见,就以未登记理由而退出,事实上科技部对联合体的的了解,知道其根本不是社会团体,所以又作出一个六部委认为“契约类科技联盟不需要批准,以其社会的贡献而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支持”的公开答复。
问:我们看到有关报道,联合体大量下设机构,层次复制大肆倒卖有关牌子,开展农业、教育、经济等多领域活动,影响极坏?
答:首先我回答你关于多领域活动的问题,联合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高科技、一个是产业化。在设置之初,就是一个跨地域、跨领域军民结合的一个科技协作体,设置的目的是解决科技与经济脱离的问题,所以是多领域在开展活动。根据发起时的规程和设想计划,原计划按产业领域和功能领域,共设置不超过100家分领域专家机构和1000家协作平台和10000个服务项目,这也是所说的高科技百千万工程。
层次复制大肆倒卖有关牌子之说更是空穴来风,联合体建有一系列的管控制度和协作成员全面监督机制,先手布局,全线过程控制,各负责人和执行人均承诺按规章开展工作,任何不良影响和不合规的操作都在第一时间给以控制。
由于联合体是一个中间、中性、中立和中介平台,许多执行操作活动均与其他社会化组织共同实施执行。联合体绝大多数项目都是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事业单位和民非机构及科技企业共同联合主办。只要项目实体主要是企业在依托,这也是为何被申请人取缔决定发布后,所有机构短时间均变成其他社会组织的原因。
我们也承认有部分与其他社会组织合办的项目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误导社会公众,但是只要接到举报,都及时查处,绝不姑息。对某些我们不可控的,如冒用或涉嫌欺诈的个人单位,我们都及时公告或向有关方面举报甚至向公安机关报案。
影响极坏之说有夸张,可以看有关的网络投诉,对一个有近600个协作体的机构,一年也就三四个项目有几起投诉。主要集中在部分人员通过虚假陈述,误导技术专利人,或传销机构冒用平台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我们均通过司法程序给以处理。
问:你们既然大多数项目是与其他方合作,也未看到你们有什么成绩,取缔对你们也不见得有多大影响?
答:产业项目是有实施周期,产业要素需要不停的组合。由于联合体中间、中性、中立和中介平台的特性,事实上大量的项目均跟联合体有关联或联合体有提供服务。取缔对我们的三级协作平台机构损失惨重,有的三级协作平台损失上千万。我们通过了解目前许多项目陷入困境,影响很大。
问:你们复议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想重新?
答:我们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我们的复议,他们要求我们直接向民政部门直接复议,我们复议的三大诉求,一、重新认定或变更;二、因信赖利益损害,所有联合体成员在取缔前的行为能免责;三、可否在解散后重新登记 (中国禅茶学会也是十八年后解散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