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赵廷凯
 
一、关于企业董监高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2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15 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六)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11月28日发布)

1、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 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主办券商提交以下文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董事会出具的聘任书;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二、关于企业董监高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任履职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职务设置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立及其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理及其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止向高级职员提供借款】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二)任职主要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2、《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11月28日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份开始转让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主办券商监管;
    (四)对主办券商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监事除同样应当履行上条所述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外,还应当承诺促使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主办券商认为应当由其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提交有关最新资料披露并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
    (一) 负责准备和提交主办券商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代办股份确认登记前或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主办券商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公司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以保证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主办券商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