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补偿收益走向极端(二)


  在现实生活中,在经济发达的移民移入地,源于拆迁补偿过高的本地人与新移民、外来工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已经明显上升。与外来移民特别是外来劳工必须劳心劳力以求站稳脚跟不同,本地居民因占有先天地利而能获得较多资本增值收益,特别是土地、房产增值收益;其他条件相同,本地居民往往更容易获得相对轻松的岗位。这种局面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假如外来工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能够看到向上提升的希望,他们也不会对此抱怨太多;但假如本地居民无需劳动即可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太多,而外来工待遇又不合理,看不到向上提升的希望,穷毕生之力也无望圆住房梦,这种经济利益之争就会浮现,本地居民和新移民、外来工之间的裂痕由此产生并凸显。新世纪以来10余年我国流动性过剩,资产市场泡沫横飞,这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如果我们偏颇地强调“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强调“拆迁者权益”,即使能够收获部分占据优势地位者一时的喝彩,却必然损害“沉默的大多数”,毕竟拆迁户的补偿最终都要由后来者埋单,而后来者绝大多数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我们不能指望他们忍受损害永远沉默。

  我国已经步入新的大规模人口流动时期,城镇化人口中很大一部分源于新移民,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推动这一比例继续上升。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高达26139万人,接近美国全国人口总数;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700万人,增长81.03%;其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增加10036万人,增长82.89%。不考虑已经取得移入地户籍的人口,仅将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定义为新移民,其人数也占2010年末我国城镇人口66978万的33%。换言之,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结果是使得1/3的城镇居民成为现实和潜在的受损者。若再考虑到新移民中也不乏“房奴”之辈,这类受损者人数之多,更不容忽视。

  不是依靠辛勤劳动而是依靠拆迁得来的巨额横财使得不少拆迁户迅速养成了挥霍的生活方式,甚至彻底腐化堕落。现在,征地、拆迁补偿导致家庭、社区关系扭曲恶化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部分人为征地拆迁补偿索价过高而导致被征地拆迁方、开发建设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三输”的案例已经为数不少。

  从长远来看,征地拆迁补偿过高必将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实体经济部门特别是物质生产部门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而从1980年代泡沫经济时期的日本,到1990年代以来的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再到近10年以来的温州,房地产价格过高过度抬高实体经济部门经营成本,导致产业空心化的后果已为世人所熟知,更不用说房价问题在今日中国大陆已在相当程度上发展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而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归根结底必然要体现在房地产价格上。不管打着何种名义,指望维持甚至进一步提高本来已经相当高的征地拆迁补偿而不提高房产价格,那只不过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如果在征地拆迁索取过高补偿的进程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食利者集团,那就更有窒息经济社会进步之虞。是防患于未然,还是坐等问题积重难返,取决于我们的认识与行动。

  无论是公共事业建设,还是商业性开发,我们确实应当给予失地农民和拆迁户合理的补偿,但这绝不等于要鼓励他们过上不劳而获的寄生性生活,更不等于要给予他们远远超过市场行情的天价补偿。任何财富归根结底来自劳动创造,鼓励财富如此转移的社会注定不可持续。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与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是不相容的。

  正因为如此,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后,很多人要求规定补偿上限,以防止过度补偿。最终在2011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此作了规定,力求兼顾避免拆迁暴富与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征地补偿方面,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就总体而言,适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是正确的,但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宜颠覆。而且,以中国之大,各地发展状况千差万别,不少地方农民征地补偿已经相当高,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比例已经不低,更重要的是引导征地补偿适度集中并流向生产性投资,为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素质和创造新的体面收入、劳动就业机会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