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周日版《纽约时报》的一篇调查报告《沃尔玛在墨西哥的大规模行贿丑闻被高层封杀》 (Vast Mexico Bribery Case Hushed Up by Wal-Mart After Top-Level Struggle)犹如一枚重磅炸弹,震撼了美国商界,其影响在网络世界里以最快的速度波及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反应最直接了当的是股市,周一股市一开盘沃尔玛的股市就开始节节下跌,到收盘时竟然跌幅近5%!市值缩水近100亿美元,一反公司丑闻后股票在暴跌后第二天略微反弹的惯例,周二的沃尔玛股市继续下滑3%, 两天蒸发150亿美元!沃尔玛墨西哥的股票更惨,周一暴跌12%,周二继续下滑4%!当然更大的打击是对沃尔玛品牌的损害,关于行贿丑闻的负面报道可谓铺天盖地,沃尔玛这些年来苦心经营的社会责任形象毁于一旦。投资者和股市更关心的则是沃尔玛的前途:这个零售业的巨人在美国国内的市场正在遭到比它“天天低价”更便宜更方便的“一元店”群狼围剿和亚马逊为代表的网络销售的蚕食,去年增长仅为1.5%,而包括墨西哥市场在内的海外市场则增长11%。海外市场是沃尔玛继续增长的唯一空间,行贿丑闻会对沃尔玛的高速海外扩张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是投资者的忧虑。那么究竟是怎样的一件丑闻竟然可以让这个在业内以对自己员工几近苛刻的道德行为准则而出名的零售业巨头受到如此巨大的打击呢?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帷幕被徐徐揭起之时,在中国从“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转型之际,我们又可以从中汲取哪些教训呢?
花小钱办大事,零售巨头在墨西哥如入无人之境
根据《纽约时报》的调查报告,沃尔玛在墨西哥的大规模行贿金额高达2400万美金,主要用于贿赂政府官员获得商店的准建批文。2400万的贿赂不可不谓巨额,怎么能说是小钱呢?首先让我们不要忘记,沃尔玛是一家销售额4440多亿美元的超级大公司,2400万美金只是沧海一粟;再就是沃尔玛向来讲效益,2400万美金花下去沃尔玛的回报如何呢?非常了得:墨西哥沃尔玛是沃尔玛海外市场的骄傲,销售额高达272亿美元,商店数目2088个占总数的20%,也就说每五个沃尔玛商店就有一个在墨西哥,沃尔玛在那里雇用21万之众,是该国最大的雇主。 而这些骄人的业绩却是在以腐败和低效出名的墨西哥取得的,不能不说是成绩斐然,战果卓著。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完全违背沃尔玛信誓旦旦的公司价值:“绝不要沾污你的名誉,这是最无价的东西;不要亵渎你的品格…,保持你的名声 – Sam Walton (沃尔玛创始人)。”
当然名誉和品格是更加高尚的追求,让沃尔玛声誉扫地的绝不只是一些不够体面的合法行为(合法不合理的商业行为在今天的商业社会中比比皆是,“合法”已经成为一切社会丑恶行为的最后一块遮羞布和道德底线),在墨西哥行贿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在大规模的贿赂下,墨西哥的法律和工商管理的所有障碍全部融化了,沃尔玛如入无人之境,势如破竹。过去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拿到的准建证竟然几周甚至几天就批了下来,腐败的高效力量真是让人叹为观止。丑闻曝光后商界普遍认为肯定会“有一些人头滚动”(some heads roll),这是英文非常传神的比喻,意思是将有人会为此丢失乌纱帽,身败名裂甚至锒铛入狱,而毫不留情落下的这把利剑就是赫赫有名的《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
痛定思痛立法反腐
70年代美国公司在海外竞相扩张,为获取利益大肆行贿蔚然成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400多家公司涉及三亿美元的巨额行贿进行调查,其中最著名的是洛克希德(Lockheed )行贿丑闻。洛克希德是世界著名的军用飞机制造商,美国国会的调查显示该公司为了获得购买该公司军用飞机的保证向包括西德,荷兰,意大利,日本,和沙特阿拉伯等国的政要支付了高达2200万美金的巨额贿赂,这笔交易被戏称为“世界之交易”(Deal of the Cenury),迄今被人津津乐道。
如同美国的许多其它法律一样,《海外反腐败法》是在丑闻和危机后的应变产物。为恢复美国社会和公众对美国商业体系的信心,丑闻曝光后《海外反腐败法》应运而生,并由卡特总统在1977年12月19日签署生效,从此悬剑高挂,令以身试法者声败名裂,让打擦边球的人心惊胆战,而老老实实做生意的人则是怨声载道。
美国司法部新泽西区的负责人Charles McKenna的一段话代表了美国政府对该法的重视:“执行《海外反腐败法》是司法部的重头戏,其重要性仅次于反恐”。
《海外反腐败法》的核心之一就是禁止美国的个人和组织在海外对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取经济利益。迄今为止最著名的大案当属西德西门子公司海外行贿案,西门子公司在该案中被指责在全球大规模行贿,金额高达10亿美元,包括向阿根廷总统Carlos Menem 本人及其官员行贿4000万以获取基础建设的合同和在2002年至2007年之间对中国官员行贿高达4700万美金。2008年底,美国司法部和西门子最终就该案达成8亿美元的罚金,这比此前在该法案下所判的最高罚金几乎翻了20倍!一时传遍世界,让行贿者噤若寒蝉。该法案规定对于个人的处罚可以高达每次行贿罚10万美元或入狱5年,甚至两者同时处罚。别忘了这里是每次行贿,而行贿往往都不是偶然为之,所以很容易就能弄得家破人亡。
和其他的美国法律一样,《海外反腐败法》的条款可谓天网恢恢。行贿成不成功并不重要,只要有动机甚至许诺就是犯罪,而且直接行贿或是通过他人间接行贿同罪。为了帮助执法,《海外反腐败法》的另一个核心就是要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必须要保持清晰和真实的公司资产和财务往来帐。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要行贿几乎不可避免地要做假账,西门子和沃尔玛墨西哥行贿都是用做假账的方法来掩盖行贿行为。
简单地说构成犯罪需要以下5个因素和环节:
行贿人〉行贿动机〉支付(包括承诺支付)〉受贿人 〉获取商业利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行贿不光是指的金钱,更是涵括一切有价值的东西(anything of value),包括:现金,股票,证券,过高的佣金,珠宝,旅游,球赛等入场券,不合条件的亲友就业,给受贿人孩子提供的奖学金,政治献金,慈善捐款,许诺今后的就业机会等等,可以说是包罗万象,让人防不胜防。也就是说在国内所说的种种灰色地段和浅规则在该法面前统统行不通!
跨国公司入华随俗,《海外反腐败法》频频亮剑
2004年 正在中国市场大肆扩张的美国朗讯公司突然解雇中国区总裁戚道协和首席运营官赫德以及其他几位主管,原因是中国子公司在公司内部的反行贿审查中被曝光有行贿行为,这可以说是《海外反腐败法》第一次在中国让人头滚动。自那以后,《海外反腐败法》在中国频频亮剑:
2005年天津德普贿赂案让国人迷惑不解:德普是美国一家生产医疗诊断仪器设备在天津的控股企业,在公司的内部审核中查出销售人员向医生长期支付佣金达11年之久,涉及金额数百万美金。给医生佣金难道还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这个法犯在哪里呢?付佣金何罪之有?且慢!在中国,医院基本是国有,所以医生也归为“政府官员”,以佣金达到的目的就变成了行贿获取特权或利益。事发后德普总经理童兴驯“人头滚动””,公司不得不缴纳巨额罚款并承诺一系列防范措施才算过关。这以后关于跨国公司为发展在华业务行贿的丑闻不断。
今年初,世界最大的化妆品直销公司雅芳集团解雇了副董事长Charles Cramb,这究竟是为沸沸扬扬的雅芳行贿案画上了句号还是将其推上另一个高潮不得而知。众所周知,早在Charles人头滚动之前,中国区总裁高寿康、首席财务长Jimmy Beh、负责公司事务的孙长青和曾担任亚太地区首席财务官的雅芳全球内部审计主管罗塞特已经被解雇。
今年4月26日《华尔街报》一篇题为《银行家在中国行贿案中认罪》报道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投行摩根士丹利前房地产业务高管加思.彼得森的指控,这位银行家行贿的对象是国企上海永业前董事长。此公说得一口流利的汉语,据说上海话也说得挺流利。但是在法庭上面对《海外反腐败法》他却只有哑口无言认罪的份。加思的判刑定在今年的7月17日,最高获刑可达5年。除了要支付几十万美金的罚款外,他在上海的一栋价值340万美元的房产业也被迫放弃。此案最滑稽的地方是摩根士丹利既不知情也不领情,当他们在2008年的调查中发现加思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将他解雇并主动通报了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也是为什么对于此案的惩处针对的是加思个人而不是摩根士丹利。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加思在此前曾经多次受过《《海外反腐败法》的培训,总部的检查部门更是对他的一些做法再三提醒,可是他打着为公司发展业务的大旗为自己牟取暴利,利令智昏,终于锒铛入狱。
其实,很多跨国公司在中国都在打擦边球,畅销书《做单》虽然是小说,但作者胡震生本人就曾在IBM的销售部门供职多年,书中“销售之神”的原形也是IBM的销售人员。即使书中描述的种种规避给回扣的销售手段,其实用《海外反腐败法》衡量也大多属灰色地段。一位销售人员发自肺腑的一段话发人深思:“在不择手段取悦客户与最后变成那个万劫不复的冤大头之间,真的只有一步之遥。” 据安邦集团的一份调查报告,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被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虽然《海外反腐败法》并不适用每个案件,但是几乎可以肯定此法的精神和原则将会被原来越多的政府认同。
自查自报的价值观值令国人费解
有意思的是上面提到的朗讯,德普,雅芳,摩根士丹利贿赂案都是由跨国公司的总部自查发现而且主动报告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恰恰是因为这样的自查和自报系统使得企业能迅速摆脱丑闻缠身,避免将公司陷入泥潭。沃尔玛墨西哥丑闻其实本来也是在自查体系中浮出水面的。2005年,沃尔玛总部在接到举报后派出了一个以前联邦调查局特工为首的调查小组,从当时已经掌握的资料看,调查小组认定“有足够的证据沃尔玛墨西哥触犯墨西哥和美国的法律”,而且沃尔玛墨西哥一直在努力将行贿行为瞒着总部。遗憾的是沃尔玛最高决策层不但没有继续应有的深入调查和及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反倒是采取了将头埋进沙子里的“鸵鸟政策”。《纽约时报》披露,沃尔玛总部竟然将案件转往墨西哥分部继续调查结案,这好比是让小偷去破他自己的盗窃案,结果可想而知,这不能不说是沃尔玛管理层的最大失误。几年后的今天旧闻变新闻,杀伤力可就是今非昔比了。如果沃尔玛像朗讯,德普,雅芳,摩根士丹利那样及时自报,那么贿赂案对公司在声誉和财产方面的伤害都会小很多。
这里有个小插曲值得一提,当我和一位正在筹划上市的民企老总谈到跨国公司的这种自查自报时,他笑出声来:“我傻呀,自查根本不用,送钱的事都是我亲自批的,有时候还是自己亲自送上门,不查我也一清二楚。自报?你是要邀功呢还是请赏呢?”这位老总说的话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中国做生意有太多的擦边球要打,有太多的潜规则要琢磨,我们企业的精力主要不是放在如何守法上,而是如何钻法律的空子上。吴晓波这样评论中国企业:“有的时候,你不得不感慨,有些企业家能够成功不是靠了政策的帮助,而是因为他们无视政策的存在。”
至于渗透在美国企业DNA中的守法和荣誉制度(honor system)我们的企业不但很难做到,在道德底线一再被突破,社会氛围的每一个细胞都被腐败,灰色地段和浅规则侵蚀的当代中国商业社会,理解自查自报这样一种价值观和游戏规则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恰恰是这种理念的差异将会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最大的软肋和瓶颈。可以断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征途上我们会不断地看到在《海外反腐败法》刀光剑影下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人头滚动”。绿诺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我们前面提到《海外反腐败法》的另一个核心就是清晰和真实的财务帐务,行贿和做假账常常是孪生姊妹,要行贿必定作假账。虽然做假账未必是为了行贿,但是《海外反腐败法》对于做假账者也同样格杀勿论。2010年在美国借壳上市后又成功转板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中国企业绿诺被做空机构指责财务欺诈,几天时间股票暴跌80%,被迫退市,在国内外被炒作的沸沸扬扬。但是被人们忽视了的一条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即对绿诺进行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恰恰是《海外反腐败法》,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远远超过绿诺公司本身,所谓“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中国公司甚者中国作为一个国家,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在海外的信誉所受到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这种品牌的裂痕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才有可能得以修复。
中国企业走出去要练好内功
《海外反腐败法》的一个陷阱就是它常常让人顾名思义为只是针对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与中国公司“走出去”无关。其实该法在颁布后经历了几次三番的修改,1998年的修改把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美国境内实施行贿受贿行为也统统包括进去。除了上面提到的绿诺公司,2006年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因受贿被判刑15年,该案东窗事发是因为美国一家没有拿到建行业务的IT公司状告张恩照接受其竞争对手的贿赂,而那家IT公司所引用的法律恰恰就是《海外反腐败法》。虽然这家公司的起诉并没有被作为张恩照被判刑的依据,但它却是张恩照锒铛入狱的导火线,从此《海外反腐败法》在海内外引起了更广泛的关注。
让我们鼓起勇气实话实说:行贿已经成为在中国做生意的文化。在2003年的一个中国企业家论坛上主持人向与会者提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谁敢说你们没行过贿?没有行贿的请举手。”结果几百个企业老总面面相觑,犹犹豫豫地好不容易举起了几只手。王石曾经非常自豪地自夸万科从来没有行过贿,可是当他在一家大学的MBA班演讲时,主持人对全班同学做了个小小的民意测验:“不相信万科没行贿的同学请举手”,令王石震动的是超过半数的同学举了手。“大家似乎都默认,在多数新兴企业中,一定存在行贿,不行贿才是不正常的。我们是不是病了?”王石感慨地说。显然,我们不但是病了,而且是痼疾顽症。上面提到的朗讯,德普,雅芳,摩根士丹利贿赂案都是在中国犯美国法,这也是很多美国公司常常抱怨的地方,他们在中国遇到的是不公平竞争,他们虽然有心入乡随俗却又不能不顾忌《海外反腐败法》的威慑力。
但是当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 ,他们在中国本土打擦边球和玩浅规则的“优势”就丧失得一干二净了。他们的行贿和做假账等恶习其实是癌症,或者说更像是一枚定时炸弹,摧毁性打击只是个时间问题,与定时炸弹不同的是,爆炸的时间越晚杀伤力越大。更糟糕的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往往从新兴市场起步,在那里中国的一套不但可行,而且还常常非常有效。结果这样的成功“人才”就被派到发达国家的市场去攻坚,埋下巨大隐患。
我三月份与一位在中国某大公司美国分公司任高管的美国朋友小聚,席间他告诉我最近非常郁闷。一打听,原来中国总部派来一个负责人的种种行为让他感到害怕和不快:“这家伙在新兴市场国家是扛着现金口袋拿合同的主儿,到了美国他认为他在那里‘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成功经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到了美国我行我素,根本漠视《海外反腐败法》和美国本土干部的规劝。你说我是眼看着公司犯法不说呢?还是做一个吹哨者(英语whistle blower意思是从内部检举揭发告密者)?”我一时无语。我的这个朋友供职的公司其实只是众多已经走出去或是将要走出去的中国公司的缩影而已。
其实就连沃尔玛这样的跨国公司巨头在利润和销售面前也会丧失原则,封杀调查结果恰恰是因为沃尔玛墨西哥是公司的希望和耀眼的发展之星。结果当年在墨西哥靠行贿飞速扩张的首席执行官Eduardo Castro-Wright不但在公司内部调查中毫发未损,反倒因为功勋卓著荣升沃尔玛美国部首席执行官和总公司的副董事长并一度在公开场合被提及可能接任全球首席执行官的职务。此公是美籍厄瓜多尔人,他的第三世界的背景很有可能是他判断失误的一个文化根源。东窗事发后,这位明星坠落,本来已经宣布要在7月份退休的他却在此刻卷入了一场沸沸扬扬的丑闻。迫于丑闻缠身,他刚刚宣布不再在著名保险公司Metlife担任董事,看来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滚动的头颅。果真如此,Eduardo Castro-Wright应该是被《海外反腐败法》斩下的最高贵的一颗头。沃尔玛尚且如此,可见这内功并不好练,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用在这里再合适也不过了。把那位销售人员的话稍加改动用在这里:“在不择手段取悦华尔街与最后变成那个万劫不复的冤大头之间,真的只有一步之遥。”
吴晓波说:“我们至今缺少对一种简单而普适的商业逻辑的尊重,缺少对公平透明的游戏规则的遵守,缺少对符合人性的商业道德的敬畏。所有这一切都使得中国企业的神话或悲剧难以避免地蒙上了一层莫名的灰色。”正在启程“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将会在国际化的旅途中更深地体会这句话的含意。
2012年5月12日于美国达拉斯家中“无悔堂”书斋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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