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想知道法律的未来是什么样?必须知道现在的法律是什么?能够为我们带来什么,至于法律过去是什么样?中国过去没有法律,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有机会制定宪法的机会,也只是短暂的一瞬。中国人还没来得及思考宪法的真正意义时,就被废除君主制所带来的混乱、动荡所淹没,立宪本身就摧毁了中国人的生活。
西方文明关于国家的建立有民族自决的传统,人民有自由的传统和契约精神,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法治国家没有潜在的威胁,人民有发言的习惯, 有参与政治的传统,有自我治理的习俗,人民可以自由迁徙,进而形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人的行为能够被归责,有不当行为的人应该付出代价。在此道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社会群体,其社会基础结构非常稳定,进而可以实现多党制、三权分立。
走投无路的中国人只能相信法律是万能的,法治社会取决于法治的传统、人民的法律意识、守法习惯,更取决于执法体系的有效运转,司法机构的精美极致,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上这些做到完美才能让社会成员养成法律意识。这个美好的法治社会的图画,如何才能实现,安于现状的中国人都愿意相信,只要统治者英明,他们坐享其成就能实现,与古时候,中国人对明君贤臣的理想如出一辙。正是这种安于现状、坐享其成的思维定式,把中国人留在了几2000年前的农业社会,而如今仍然对庞大人口的中华民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或者法律没必要由每一位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每一个都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但执法呢?守法呢?也能把每一位社会成员排除在外吗?根据中国人的素质现状,只能把他们排除在外,而且必须把他们排除在外,这就是社会转型的代价吧?对于当代的中国人来说,没有必要像唐朝、元朝那样的自豪,我们只能在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去补祖先遗漏的那一课。
法律,在法治社会是万能的,法律科学取决于法律的精美极致,逻辑严谨,执法体系、守法体系之间逻辑严谨,而且自然相连,没有断点。在这样完美的法治社会中,法律也只能是接近而且是永远接近,但永不能达到完全的协调一致。一方面,立法要永远地采纳出自于社会生活中的新规则,另一个方面,法律却总是从历史中带来旧原则,这些原则的更替到应用到现实社会中,总会给社会造成紧张不安,无所适从的那一段时间。
法律的道德基础,人应该负责,人的行为能够被归责,有不当行为的人应该付出代价(报复),即:善恶有报。
法律必须有这样的职能,根据道德标准而衡量法律责任。法律必须持续地把这些道德标准转变为外在的、客观的标准,即可以被证明,也可以被理解,并能融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进而成为人们的行动准则。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做到的是顺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无论这些情感和要求是对是错。如果法律不能帮助人们满足报复的渴望,则他们就会在法律之外寻求满足这咱渴望的手段。那么法律将别无选择,只好自己满足这各复仇的渴望,借以避免私人刑罚这样更大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