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志刚等人请求解决债务《联名请求报告》的答复函


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因特殊原因,本会自成立至今没有进行过年检,所以2006年经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挂靠成立集体企业“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一事从未向贵会做过专门汇报,特此致歉。2010年,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就本会挂靠成立集体企业一事向上访者答复,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的企业就去找工商部门处理问题,从此再无人前去骚扰滋事。2012年9月14日下午5时,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接到贵会转来的《关于要求你会承担解决所属单位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2000多万元债务的联名请求报告》,现就涉及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和贵会的部分内容答复如下:
一、《联名请求报告》在开头部分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华夏文化研究会及所属经济实体在该研究会和实体无力承担和解决其债务的情况下,你会是法律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单位。”这一笼统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本会所属经济实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例如,2011610《甘肃日报》等省内报纸发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通告》,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部署,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法院的统一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141个单位、康志刚等299名个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当时,身为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的康志刚被一山东投资商以追索44.68万元的债权而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将其主管单位列入“第三人”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上访带头人康志刚身为“老赖”,打过无数次官司,难道不熟悉法律的规定吗?
二、2006年3月28日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和甘肃现代环保技术研究所签订的《挂靠主管协议书》第二条中明确“乙方全权承担在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干涉乙方的任何经营活动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权力……”2011年4月1日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和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及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工程公司签订的三方《备忘录》第二条中又重申了以上条款。2012年4月1日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和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续签的挂靠《协议书》第一条中规定:“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其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甲方对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概不负责,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联名请求报告》中所附的2006年3月6日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和康志刚签订的挂靠《协议书》是伪造的文书,本会不可能与个人签订所谓的“挂靠协议书”,其中第三条将原税后挂靠管理费“壹万元”篡改为“伍仟元”,第六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下方却只有“签字”没有“盖章”,说明这份伪造的挂靠《协议书》至今没有生效。那么,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作为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主管单位的观点也就无法成立,贵会自然也就不负任何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
2006年,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和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签订挂靠协议时,双方并没有约定管理费的税务由谁承担?因康志刚率领的集体企业向甘肃省环保局下属部门交纳的管理费是4万元,脱钩后最初向甘肃摄影艺术家协会承诺的“挂靠管理费”是两万元,而向本会交纳时要求由两万元减少为一万元,董洪理解为收取的挂靠管理费是税后的费用,康志刚在长达六年的缴纳过程中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可以理解为事实上的“默认”。所以,2012年4月1日续签的挂靠《协议书》第三条中仍旧规定“乙方每年4月1日向甲方缴纳税后管理费壹万元,若延期则每月罚款1000元整。”2011年5月4日,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刘少华,从此后即是以往收取的管理费应由本会提供发票,董洪也应该交付刘少华,已经离开环保中心的康志刚以凭什么身份索要呢?难道以往交纳的管理费都属于康志刚个人的而不是环保中心的吗?康志刚担任环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尚欠本会挂靠费4万元整,他至今赖账不还且言语威胁董洪的人身安全,所以董洪不愿接听康志刚无赖式的骚扰电话。
四、2011年4月1日,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呈报(甘西环发【2011】06号)《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报告》,请求本会免去康志刚的职务,批准刘少华为新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12日,所谓的“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办公室”又呈报(甘西环发【2012】07号)《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报告》,请求本会免去刘少华的职务,恢复康志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董洪以“办公室”不能越级行文为由拒绝,后来了解该“办公室”公章早已被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登报声明作废。所以,康志刚要求本会下文免去刘少华职务的请求是非法举动,连一点起码的行政常识都不懂。
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工程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成立后没有搞任何经营活动,只是与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签订了“环保产业园”项目转让协议。康志刚收取刘少华150万元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后将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转让给了刘少华,结果刘少华发现“环保产业园”项目早已作废……受害者刘少华发觉上当,经了解150万元的执照转让费无法从康志刚手中索回时,便不得不硬着头皮托关系重新审批……2012年夏天,康志刚得知“环保产业园”更名“医药物流园”已获得批准的消息后,便找刘少华索要2600万元的“项目转让费”,二人为此产生了争议……
如何既私吞了刘少华的150万元执照转让费,又让刘少华乖乖交出“医药物流园”的项目呢?康志刚便策划举报了“刘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目前兰州市公安局对此案处于侦查了解阶段,尚无任何结论,康志刚就匆忙“要求董洪以上级主管单位的权力制止刘少华的违法行为” ,这显然是为了一己私欲而鼓动本会犯下“行政干预司法”错误的愚蠢举动。康志刚妄图利用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的主管权力将刘少华置于倾家荡产的境地,而后把150万元集体企业转让费的民事纠纷转嫁到本会身上,其用心不可谓不毒!《联名请求报告》中所谓“董洪不但不制止,反而伙同刘少华给工商局出具华夏研究会文件协助刘少华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明显是造谣。
另外,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注册办公地址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49号,董洪从来没有利用过环保中心的这一“办公地址”,再者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与环保中心的损失有何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注册地址是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与甘肃省伏羲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田红斌会长常年驻会工作,2009年5月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任旭生投诉反映康志刚骗取企业保证金时,就先到省政府大院找到田洪斌会长,然后又将此案转交副会长董洪接访处理的。康志刚试图越过本会上访,还攻击本会是“三无协会”,这明显是康志刚个人的诽谤之词。
五、《联名请求报告》中要求承担解决2000多万元的债务,这是被哪一个人挥霍贪污了呢?如果债务属实则全部是康志刚担任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骗取的“质保金”,而《联名请求报告》的牵头人就是康志刚,这明显是“贼喊捉贼”的人间闹剧,本会将不得不对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的前任领导康志刚进行司法审计。康志刚早已通过关系从兰州市安宁区政府部门复印了“医药物流园”项目的批文,并将新任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刘少华给该项目主管部门写下的关于解决所有债务的《承诺书》向债权人广为散发,以开脱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的经济责任。
康志刚是刘少华的保荐人,清楚的知道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工程公司在兰州的办公地址,现在为何不敢带头去找刘少华而越过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上访呢?法治社会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他为何不敢带头向法院起诉呢?
 2012年4月1日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和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续签的挂靠《协议书》第一条中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从事经营土地平整,进行招商引资等业务,不干涉日常经营活动及乙方重大决策(包括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及变更;人员的聘任;员工工资标准及奖惩制度;利润的分配;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资产分割;企业撤销;投资、借贷、担保等),只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工商、税务年检,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等,对上述业务甲方应提供相关资料)。”所以,康志刚唆使个别人通过上访施压甘肃省社科联,进而迫使本会强行免去刘少华职务而恢复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这种企图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样做只能造成更大的经济纠纷和社会混乱……
“医药物流园”项目开发完毕之日将有5亿元的巨额利润出现,所以康志刚等人只有齐心协助刘少华尽快完成“医药物流园”项目的开发是从根本上解决债务纠纷的唯一途径。本会只能建议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尽快改制为“股份制”的有限公司,以“债权”转换为“股权”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
201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