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代的中国法院不断面临新的案件、新的社会压力,尤其是在官方的要求与民间的期许之间左推右挡,但依旧还是左右不能逢源,吃力不讨好。
当下法院为卸掉压力所采取的惯行方式就是提高诉讼门槛,加大当事人立案难度,以达致“拒敌于国门之外”的目的。从最早的有关计划生育引起的侵权纠纷不受理,到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对企业破产、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不受理,再到近年来饱受民间舆论攻讦的因互联网管理案件引起的纠纷不受理等。上述作法的思路都是一脉相承的,就是听从政治的摆布,龟缩起来远离社会纷争的焦点。或者说这是高压维稳之下的祸水转移策略,行政部门互相推诿,立法机构立法不作为,司法机构不予受理,党委部门政策迭变,可见“维网恢恢,疏而有漏”。当然,中国各级地方法院仅仅为了完成上级法院的绩效考核,提高结案率,而人为制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门槛,则是表现了法院赤裸裸的司法专横和司法傲慢,是得不到任何同情性理解的低劣之举。
2009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向地方各级法院发出《关于涉及互联网管理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立案庭:凡是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包括因“网络管理”亦即外界俗称的“网络审查”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并且不得出具法律文书。这一通知直接导致了近年来诸多因互联网删帖、网站关闭、微博屏蔽等引起的网络审查诉讼不被受理,从而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是第一制度性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所以构成权利,必须通过法律的规范、确认、保障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救济才能完成。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发展以及法律自身的正当性是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宪法和法律一方面通过原则性、具体性规定,确立公民受到保护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又通过诉权、正当程序、救济机关等保障性制度安排来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其中,由于诉权具有“基础人权”的特性,是一种“核心权利”,因此诉权实现的程度便成为衡量人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一个重要指标。诉权属于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事项,近代立宪主义时代开启成文宪法之范型后,诸多国家都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公民的诉权和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款明确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事项,即只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来予以规定之。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无论是网络管理、网络审查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都符合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条件,最高法院以内部指令和红头文件来限制公民诉权,不仅直接违背了宪法、法律的精神,而且还会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近现代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塑造了法院是权利保护神的形象,不需要铸梨为剑,只通过法槌高举,就能化干戈为玉帛,将社会纷争甚至骚乱平息,这正是法院最有力量的表现。也正是在法庭上,社会的最弱者能获得与社会最强者获得公平表达、公平对垒的机会,法院也才能成为正义的堡垒。如果法院动辄屈从公权的驱使,并回避社会焦点争议,那么必然导致法院的公信资源流失,权威大幅度衰减。公民、社会组织在网络世界的发声,从法律上可归类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表达方式,其仅能被法律限制。除此以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不得随意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主要有以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照审级分工审理一审案件和上诉、抗诉和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行使上述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依循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原意,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除了依照两审终审诉讼原则所进行的审级业务监督外,最高法院还可以针对典型个案的司法适用问题发布司法解释,最高通过内部文件和内部指令来约束、干预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权行使(广义的审判权包括立案、执行等法院职权),也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侵犯。在宪政主义原则之下,任何权力都不可能受到无保留的推崇,并放任其专横、无边界地行使。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除了依靠国家权力分立所形成的权力制约、司法公开所形成的民主监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司法行为包括司法文件的违宪审查。按照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高法院的各项文件和内地指令必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否则将因程序违宪而自动失效。
网络世界对所有传统政治秩序均形成巨大挑战,网络具有无中心化、信息海量化、大众化、匿名化、互动性强、多媒体色彩突出等特点,此外它还实现了跨媒介——手机、网页、即时通信工具等都可以成为发布、更新话语的平台。由于网络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在网络上就无所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也没有把关人,因此传统的自律约束、制度监管都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症。维稳的“硬着陆”导向极易造成对法院的工具化对待,中国特殊的政治架构又使得法院难以找到独立审判的安身立命之所。因此司法的生机在于是将政治问题用司法化的方式处理,还是将司法的问题任凭政治拿捏。美国法院曾在政治的惊涛骇浪中智慧地发明了“政治问题不审查”、“司法自我谦抑”之道。中国法院当下面对最为艰难问题的选择之道在于,与其操切激进、无序盲动,不如恪守职分、依法而动。
法院为何经常“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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