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材料少缴社保,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咨询问题】沈律师您好,在你博客中发现你是一位社保领域的专业律师,最近有一件事情一直困扰着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特向您咨询一下:我是一家公司的社保工作人员,公司今年让我伪造材料,伪造的是工资表,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少缴社保,数额较大,社保局和会计师事务所做了工作,也认同这份材料,所以算社保局这边已经通过了。但是我还是担心,我查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规定,和劳动监察条例和刑法,对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我这种社保机构稽核完了再查出来追究什么责任的条款,我看刑法,刑法中也没有规定我这种调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刑事责任。但是我今天仔细研究了一下诈骗罪,诈骗罪分为普通诈骗罪和具体的一些诈骗罪。我这种情况属于普通诈骗罪吗?算不算单位诈骗员工或国家的社保?社保属于诈骗罪的对象吗?感觉我这种情况套用诈骗罪的认定条件也能勉强,这两天还看到偷逃高速公路收费也可以定诈骗罪,所以我这种情况算不算诈骗罪我真的搞不清楚了。单位犯诈骗罪,我作为直接负责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您经手的案子里,或者您所知道的情况,我这种帮用人单位伪造材料调低社保缴费基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啊?我挺害怕的,因为几乎所有公司都在这么做,我就是换工作的话也没办法?我不知道怎么办了,请教您,请您一定回复!!谢谢!祝您工作顺利!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解答】
感谢您的真诚与信任。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和经历的案件,无因为伪造材料降低缴纳社保基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您提到的这个问题,一定有其他人员关注,就此答复,抛砖引玉。
首先,伪造工资表,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少缴社保,数额较大,虽然通过了社保局这关,但仍然有可能受到其它部门的调查,比如统计部门的查处,如果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或罚款。但是该处罚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主管人员,并没有覆盖到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的罚款最高可达20万元(新的《统计法》实施以来,统计执法部门加大了统计执法力度,行政处罚力度也将从以前的最高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其次,至于您提到的单位少缴社保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目前单位还不是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于单位实质上少缴社保的行为,数额过大,也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因此该种行为,目前只能受到社保稽查部门的处罚。当然了,法治总是一步步地往前推进,随着新情况的出现,不排除以后刑法修正而将此行为也能构成诈骗罪。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为专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中也没有包含企业中直接负责社保工作的主管人员。只规定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恶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单位少缴社保的行为,目前责任方式有三种:一是改正,即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二是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是执行罚,即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同时将通过银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相应财产强制征收。可见对于这种行为,其直接负责人员不需要承担行政或是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却有可能将面临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环节,是对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进行管理的基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就无从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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