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只是产生了土地流转的政策压力,并不足以导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破灭。既然规模经济的要求使家庭承包一小块土地的利用方式显得太分散和不经济,那么,至少在逻辑上说,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反而是一个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获得经济适度性的组织形式。即便是在大于家庭而小于“村”的规模适度性情况下,它也可以在“村”的内部对农业生产组织进行调节。这里的问题是,土地分布和土地使用场地的地理连续性对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与价值化或资本化土地所实现的广泛配置性及其土地利益向农民的界定和交易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清这一点,我们就可以通过一套政策操作使“村”成为一个拥有土地资本产权并在资本市场获得价格和财富判断的农业公司来解决农村的前述问题。
“公司化村”的政策要点如下:
1、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在法律上明确地把农村土地排他性地界定为“村”集体所有,从而构造“公司化村”的产权基础
2、价值化或资本化村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权,亦即通过“公司化村”在资本市场上市,定价村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并在村集体成员中平均分配不可对外转让(优先股)股份。农民在5年内完全退出该村而进入城市的情况下,可特许转让给本村集体,从而获得利益的流动性。贫困地区农民退出“公司化村”的资本兑现资金由政府城市化专项基金补帖50%,“公司化村”则可以将回收股份向本村村民的新增人口分配或向已有股份的村民销售。“公司化村”可向市场或那些愿意向农业投资的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城市工商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投资者发售可流通股份,以为本村经济的发展融资,但可流通股份不得超过本村总资本的50%。
3、按照“公司化村”优先股权利及其与土地亩数的折算数,“公司化村”在内部保持农民家庭基于已经分配和持有的股份资本,获得现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本村村民之间通过土地集约化使用而进行规模经营的,可以按照股本数实现资本流转,并成为利润分配在相应层级的核算单位。村内可以自愿发展从几家几户到大至整个“公司化村”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如家庭农场、专业经营、生产合作社等),也可以采取农户与“公司化村”协商合作投资某一农业或非农产业项目的办法组织生产经营。“公司化村”集体投资的农业和非农产业项目(包括乡所属的乡镇企业)利润,以及其它资本利润则在所有村内外股份持有者之间按股分红。
4、任何需要获得“公司化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土地总体规划和控制的政策下,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才能获得与“公司化村”的市场谈判权。土地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谈判。土地出售金在“公司化村”和被占土地的农民之间按照适当比例进行补充性分配。
5、公司化村的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长兼任。
“公司化村”的资本化改革是基于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的前景、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需要土地流转机制、城市化进程中地产市场高涨的土地需求产生的土地资本化契机,以及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对产权和金融制度的新要求。城市化中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将大幅减少相同土地上分配土地利益的人口,从而使农村经济组织资本收益性的相对提高也具有长期前景。相对稀缺的土地、农民使用更好的技术手段在土地上的农业创造和乡镇企业的利润使“村”的产业活动具有资本性及其投资价值。资本化土地及其土地市场的价格机制使农民对财富持有的数量和质量概念出现根本性的改善。在过去几十年中,农民是不把“承包地”视为自己持有的财富的。他们只是把“承包地”上的农产品销售收入和外出打工的收入视为自己的所得。实质性的土地资本性财富和资本收益进入农民的经济生活和贫富计算,而不再被忽视或被政府和地产开发商拿走,无疑会改善中国农民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缩小城乡差距。
“公司化村”能否改变当前中国的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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