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京都议定书》的思路探索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建设。把中国看做一个整体,在中国内部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由于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后优先发展,经济发展水平高,而中西部地区相对来说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如以国际社会确定的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为中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可以把各省市自治区分为发达地区、发展中地区,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的省市为发达地区,类似于《京都议定书》附件Ⅰ国家,规定强制减排指标;人均GDP低于4000美元的省市为发展中地区,类似于《京都议定书》非附件Ⅰ国家,不规定强制减排指标,自愿减排。这样,在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之间形成了类似于CDM机制的减排模式。
由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会平较高,完成强制性减排指标成本高,会影响到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市场手段从发展中地区购买碳信用。而发展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减排成本较低,减排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小。这样,可以向发达地区出售碳信用。通过出售碳信用获得资金后,购买清洁技术,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碳排放。这样一种模式就形成了具有市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于发达地区,在确定强制减排指标后,在本省内把减排的相对指标转化为绝对指标分解到企业等市场微观主体,最终通过企业的市场行为实现节能减排。
附:2010年全国各省市人均GDP数据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