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迥异看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全国上下沸沸扬扬,民众人心惶惶,专家出面解释,我却不敢苟同,观点迥异,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该解释有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相违背,应该说是无效的。根据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无效。《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适用,是中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显然,司法解释位阶低于法律。《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说,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共同共有范畴。只要不是夫妻个人财产,都应按该条款调整,根本不存在加名问题,自然也无必要收税了,没有法律依据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然与此相冲突,应该说是无效的。
二、目前该解释比较集中的热点看法,违背法不溯及既往法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法理,退一步讲,姑且认可该解释的合法性,则该解释只对生效之日起形成、符合解释情形的的夫妻房产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前的则没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不应该援引。
综上,窃以为,高院制定司法解释时,务必考虑法的上下位关系;法律专家应该作出正确的解释,才是真正的专家解释;民众应该理性、冷静思考,不可盲目和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