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二十点建议
近几年,全国人大推行“开门立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几个月前,“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网上征集意见时,收集到了23.7万条网友意见,结果让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原先的3000元提高至3500元。
8月底,全国人大再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网友,也是一直关注中国的立法,有了这个机会,当然会积极参与。经过认真阅读草案,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草案第三点: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建议:修改为“及时告知”。
二、草案第七点:“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建议:取消“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草案第二十点: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建议:改为“必须”。因为在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法律、法规使用“应当”,是等于没说,不够严肃。
四、草案第三十二点:(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建议:取消这两条,因为均无可操作性。
五、草案第三十三点: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建议:取消。也是因为没有可操作性。
六、草案第三十八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建议:将“可以”修改为“必须”。因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一个人之前,如果连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环节都省了,实在是过于草率。
七、草案第四十二点:
建议:将“应当”修改为“必须”。
八、草案第四十七点: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建议:还需要细化,应该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车轮战”、“大灯烤”等非人道的做法,最好是明确规定推行全程监控。
九、草案第四十七点:
建议:将“可以”、“应当”,全部修改为“必须”。
十、草案第五十一点:
建议:将129条增加“对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实施看押、审讯各环节,必须由女性参与,禁止控诉双方独处。
十一、草案第五十四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将“应当”修改为“必须”。
十二、草案第六十四点:
建议:明确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涉及其他案件相关方的公诉案件,二审或再审时,均应按照一审程序,通知案件相关方参与,并及时向案件相关方送达“判决决定书”。
十三、草案第六十八点:新的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点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非常好,更符合人性、人伦。
十四、草案第八十五点:
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增加“限时办结”规定。
十五、草案第八十七点:
建议:将“应当”改为“必须”。
十六、草案第八十九点:
建议将“应当”、“可以”改为“必须”。
十七、草案第九十点:
建议:“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条件消失后,必须及时收监;为防止该类妇女恶意怀孕,逃避收监,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怀孕。
十八、草案第九十二点:
建议:在释放证明上注明即可。因为规定“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过于笼统,也无可操作性。
十九、草案第九十八点:
建议:将“应当”修改为“必须”。
二十、草案第三十点、三十六点、三十九点:
建议:将“无法通知”全部取消。因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如果司法机关确实无法其家属,也应该通知其所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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