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银行信贷资金逐步趋紧,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成为各类媒体、各界人士、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对于民间借贷,赞扬者有之,批评者有之,褒贬不一,是非难定。
一、 当前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
(一)互助共济型。这一类型的借贷主体之间多为密切或较近的亲朋好友关系,借贷资金普遍以生活消费或筹办家庭事务(如结婚、建购房屋、医疗、教育等)为主,金额相对较小,一般不存在利息给付问题,也很少有正式借贷手续,完全凭信用借贷。
(二)低利周转型。这一类型的借出方多为个人,借入方则为难以获得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小微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借入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维持生产流通的短期资金需要,一般均有利息给付承诺,但利率仅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或者基本在企业平均利润率上下浮动,借贷行为相对理性;借入方一般均能提供书面借款证明(有时标明利率水平,也有不标的),也有极少数不提供书面证明。
(三)高利诱惑型。这一类型的借出方由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组成,借入方成份亦相对复杂。这类借款人目的性很强,对借款成本考虑不多,或基本不作考虑,只求能够获得资金。其借款原因很多:一是借款人短期内有通过使用资金获得较大利益(有的是暴利性质的利益)的机会;二是借款人虽不能获利,但急需资金使用而且短期内(最短时仅1、2天时间)能够偿还;三是借款获益不确定,且用途非法或不道德,有严重的冒险企图(如用于赌博等)。这类资金借贷基本由借入方主动提供书面证明,并将到期偿还利息直接纳入本金偿还来规避法律行为(利率可达银行基准利率的10倍左右),其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四)经纪中介型。这一类型的借入借出方不确定,由专门经纪人(多为非法的调剂行、挂名的担保公司或者房产中介等)承当中介角色。一般均有相对完善的借贷手续,并注明利率,利率水平很高。
二、如何正确看待民间借贷行为
上述四种类型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一、第二种类型相对文明,安全边际较高,应该讲是比较合理的,属于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笔者看来,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顾及不到的资金需求,承接了部分中小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填补了正规金融支持经济的空白,有利于缓和银行借贷压力。二是民间借贷注重信用关系,方便、快捷、灵活的经营方式,给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转变经营理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是民间借贷资金供需双方相互都有一定的了解,信息优势使放款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调查显示,大部分个体户、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的经历,30%左右的民营企业表示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作用不可替代,起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所起不到的作用。
上述四种类型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三、第四种类型存在很大的风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下,经纪中介型的借贷模式愈演愈烈,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笔者看来,其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在总量调控上,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范围外进行民间借贷,使金融调控政策打了折扣。二是在结构调控上,宏观调控部门可以通过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由于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三是在社会稳定上,隐含着潜在的威胁。民间借贷私人交易较多、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借贷的法律要素不全,一旦出现违约,常使借贷双方、担保人之间关系恶化,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诉讼案件,甚至引发起恶性刑事案件。如果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将给当地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地将危及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四是在发展理念上,受高额利润的诱惑,部分企业抽出生产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资金难以收回,引起突发事件,给企业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其存在是历史渊源、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和金融体制等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工作进程。如通过立法,解决法律法规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空白,明确界定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行为,对放贷人的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等作出规定,明确职业放贷人从业资格和放贷业务范围,着重加强对利率、资金用途、融资方式、合同要素与抵押品等方面进行约束,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限制国家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民间融资活动和非法集资,维护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稳定。
(二)建立民间借贷定期监测机制。如指定专门的监测、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监测统计网络,建立对放贷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及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调查制度,建立民间借贷牌照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等等。同时,在国家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及时向企业和个人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三)加大金融机构服务创新力度。如积极开办居民生活、消费、创业等小额信用贷款,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给予重点资金和金融服务上的支持,逐步减少城乡居民、个体经营户、私有小企业对民间借贷的依赖;在风险可控和保本微利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期限和利率,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等等。
(四)加大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力度。建议各级政府部门改变以往放任自流的习惯做法,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如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和个人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大治理力度,对高利率的调剂行、担保公司、房产中介等各类非法高利贷组织予以整顿规范,该查处的积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