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沙县一所乡村公办学校的教师,张老师一个月的工资只有几百元,具体到个位数都记得清清楚楚。但从去年开始,每个月都莫名少了几十元,一打听才知道,都由学校统一收去参加捐款了。(北京晨报9月1日)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在长沙县,所有捐款、公益事业都由“长沙县慈善会”负责,对于“一天一元捐”活动,慈善会的工作人员肯定了目前的强制性,“2004年的时候就有了。政府从去年才开始下文,每天一元钱,365天,干脆提倡我们捐400元,企事业单位员工、干部、教师,都在捐款范围之内。”
长沙县的态度,毫无遮掩,看来他们觉得这没有什么不妥。而且,当地慈善会会长还说,“你们老师按道理觉悟是最高的,思想境界也是最高的,也是扶贫帮困的先锋,走在前面,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这种逻辑更霸道。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说慈善会的员工按道理觉悟是最高的,会长干脆不要工资义务工作呢?
做慈善,不能“强捐”,不能与道德绑架在一起,这是近年来反复说的道理,可具体操作起来,有关机构总会以目标的正义性,借用权力之手,迫使属下的职工“强捐”,这样的慈善显然已经变味,更重要的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操作方式,政府部门、慈善机构、当事单位已经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照长沙县的做法,相关学校按政府文件规定,从教师工资中直接扣除捐赠费用,实质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变相的克扣工资。
目前,教师们在找学校和政府部门说理,反过来被扣上不道德、没觉悟的帽子,而依据《劳动合同法》,教师们应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联名起诉学校违法。依照法律,当地人民法院应受理起诉,并依法裁定学校足额支付教师工资。
另外,根据《教师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机构应该启动问责机制,不但要求慈善会归还克扣的教师工资,而且,还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强捐”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存在挪用、挥霍、贪污行为,还要追究刑责。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事件还暴露出当地政府部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是政府认可的事,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执行,这是权比法大的思维,这导致在一些地方,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进而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漠视。发生在教师身上,就是虽然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教师的各种权益,但教师却一直是弱势群体。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教师真正“觉悟”,积极利用这些法律武器,向学校、政府争取属于自身的权益,而不是在权势威慑之下、道德绑架之下,一再忍让。
“一天一元捐”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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