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担保公司最大的危害性就是行政干预。行政干预的危害极其巨大。第一,政府的价值取向与国有企业的价值取向也不完全一样,与股份制公司的价值取向就更加不一样了。政府以政治效益为基础,企业以经济效益为基础;政府以稳定为首要,企业以生存发展为第一位;政府官员以官位为第一,企业以效益为第一。第二,政府官员一般对金融担保行业的业务和业务操作程序不很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精通;第三,对贷款对象没有深入的、专业的调查,情况基本不明。应该说股份制企业没有主管部门,只有监管部门,但监管部门总是把他们自己当做主管部门,习惯用计划经济那一套方法来管理担保公司。
如某某市担保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出资控股(其实也只是形式上的,因其大部分股份由公司向省市级财政借支),但因行政干预,很多事情做得不伦不类,使担保公司四不像,既不像政府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又不像银行,更不像企业。
一是他们没给予担保公司《公司法》赋予的权力,其董事长在担保公司时没有用人的权力。担保公司的员工皆由经委主导考聘或招聘,总经理(试用期不合格,其董事会和和部门领导也曾经强烈异议)经委仍然决定聘用;经委分管担保公司的副主任亲侄儿在担保公司任担保部经理(股东有很大意见),违背纪委规定(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不得在下属单位任职,且是关键岗位);董事长在没有召开监管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就被罢免,提前下岗。董事长离岗前,“主管部门”找其谈话,他说有信心化解风险,但他们没有给予其机会,后来离岗后,又强烈要求其帮助化解风险,且其帮助化解了大多数风险。银行行长调离调离岗位后,也基本上没有再管原来的旧帐。还有就是,项目经理在没有尽职调查并导致风险发生时要求调离时,“主管部门”签字放行,并无视其董事长的抗议。根据担保通行做法和银行的做法,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担保或贷款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在明知可能或即将产生风险时是不能调离的,这是“主管部门”在主动帮助逃避责任。
二是没有多大的事权,因募集股本和下县区开发业务需要购买一辆13万元左右的小车,经委强烈反对,并曾经一度想罢免公司董事长;担保公司欲搬家到某某大酒店(还是一种设想,来不及报告),因分管领导知道后,说是没有提前报告,也意见很大,后报告了也同意搬家;经委的意见是开展业务也要报经委审批,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经委派出工作组进驻担保公司,后来从11月8日起担保业务全部由经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签字审批才能做;对某某银铅锌矿,经委开始反对做,后又要其县财政出具担保意见,其实财政反担保无效;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了的,他们认为按此做不对,因为没有按经委的规定做,即报“主管部门”,“审批”,而经委的规定要求出现风险,管理人必须承担百分之几十的风险,此方案报经其同级财政也没有获得通过,且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不是法宝程序。“主管部门”把三年的“风险”集中起来,甚至把没有到期的潜在风险也集中起来,危言耸听,报告给政府主要领导。夸大其词。
三是没有财权,经委规定,从2009年起,凡担保公司报账必须由市财政派出的财务总监签字审核后董事长才能同意报账。比如其董事长的司机出差,按照财政规定可以有公里补助,董事长签字后,也几经曲折才拿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