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人:董洪,男,民盟作家,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号501室,联系电话:4177877,13893319029。
被申诉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4609275、4609277。
请求事项:
1、责令被申诉人健全申诉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人事材料,协助
省人社厅完善申诉人的工资档案;
2、根据1993年退回档案的事实和2004年省人事厅的裁定,1993年
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调动无效,责令被申诉人协助省公务员局恢
复申诉人公务员的身份。
案 由:丢失国家干部档案。
事实理由:2011年3月18日,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在给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关于董洪投诉的答复》一函中说“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其又没在《西北农工商报》社上过班,故无法认定其是《西北农工商报》社的工作人员。”该函内容不敢公开,直到2011年5月19日申诉人才从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获知,这是故意丢失国家干部人事档案、拒不依法行政的自我招供状,理由如下:
一、1993年11月,武威地委组织部【武地组字055号】《干部介绍信》上“档案材料”一栏填写“随后寄”,“工资转移证”一栏填写“自带”,这清楚的表明申诉人董洪的人事档案是由武威地委组织部直接寄往甘肃省乡镇局人事处的。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在收档《回执》中说:“武威地委组织部:你处于93年11月16日寄来 字第 024 号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中所列的董红等同志的档案材料共壹册,我单位已于93年11月27日收到,经清点无误,兹将回执退回。”2011年9月7日,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给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答复“已将董洪档案寄回原单位”。1990年中组部、国家档案局修订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八章第34条第5款规定:“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甘肃省档案局认为,既拿不出转递存根又拿不出收档回执,既是通过机要交通转递途中造成国家干部档案丢失又不写信催问,故而撤并接受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权利和义务的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仍然要承担“丢失恢复”的责任。
二、2005年6月24日,为了联系调动方便,甘肃省乡企局人事教育处为申诉人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红头《证明》:“兹有董红同志,现名董洪,原系武威地区文联干部,1993年11月调来我局担任《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副处级),后来该报政策性停办。因他擅长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并且成绩显著,故要求重返文联系统工作。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精神,甘肃省人事厅同意其调动至合适的文化单位发挥专长。”争议双方在仲裁庭和三审法庭上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兰州中院和甘肃高院均认定申诉人是“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试问:难道副总编不是《西北农工商报》的成员?难道省乡企局在下达任命时没有查阅其干部档案?
干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其中第3款规定:“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该行政法规还明确规定执法查处单位是监察部门,而甘肃省工信委纪委(监察室)将申诉人的材料转交其“维稳办”处理,这是否一场踢皮球的游戏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诉人的人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93]801号《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6款和第九条第5款中明确规定“主办和主管单位承担出版单位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已将董洪档案寄回原单位”,这表明《西北农工商报》社自行毁约,已经让置换了身份的董洪又恢复了原状。2004年初甘肃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录用处仲裁调解时也指出,《西北农工商报》社这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没有调入“吃财政”干部的资格,所以申诉人的调动无效,应恢复原状。
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业已向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发出了口头“恢复建议”,但后者却又让申诉人查询档案下落,保管档案是“党管干部”的具体体现,个人并没有档案的保管权和处分权,故而这一踢皮球的决定也是错误的。
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申诉人特此恳请正义的领导同志为民做主!
此 致
敬 礼
申诉人: 董 洪
201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