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本无事,媒体骚扰之


世上本无事,媒体骚扰之

 

提高了起征点并调整了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法,从91日开始实行,个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相应的累进税率也有调整。对于如何执行这个新规定,消除理解上的误区,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就新老税法的衔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总的解释很清楚,新旧税法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的时间来确定,即91日以后发放的工资(不论是几月份的),适用新税法;831日以前取得的收入,不论何时交税,仍按照旧的税法缴纳。

于是有的媒体一俟91日到来,就去税务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上海、厦门、唐山等地方税务局,仍在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于是发文爆料,一时间搞得满城风雨。更有媒体借助专家之口指责“地方税务部门效率低下,”“征税系统都难以跟上税法修改脚步”云云,甚至连如何退税的办法都找了律师来出主意。其实,这是一些媒体记者没有搞清具体征税的情况,而以讹传讹了。

实际上,一个人取得薪金收入的时间和交缴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是有一个时间差的。一般情况下,你这个月得到的薪金收入,虽然在领取薪金时,已经被单位财务代为扣除了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是这部分税收并没有立刻交到税务局。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单位财务在每个月的1-15日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统一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完成财务部门代扣代缴的所有手续。所以,在915日之前,各个单位向税务局申报和缴纳的个税实际上是其单位职工8月份领取薪金时所代扣的税款。这就是上面税总说明中“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句话的含义。

可见,税务局在91日到15日收缴的是各个单位8月份发薪(可能是7月份的工资)时,财务代扣的个税,(并非9月份的个税),所以,理当按照调整前的2000元来计征。各税务局的计征平台仍然沿用老的计税标准是对的。

也许有人会问,会不会有人现在就去缴交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依我的判断,几乎不会。即使有的话,也是极少财务新手才会做。理由很简单:9月份还没有过完呢,即使9月份的职工工资已经发放了,但并不能完全保证9月底之前不会再有收入。如果国庆节前单位再发一笔过节费,你岂不是又要算一遍所得税,无端多做许多工作,这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财务都是不会去做的。更主要的是,税务局允许你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申报缴交,谁又会上杆子提前一个月去交税。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为代扣、申报和交缴等3个步骤:1单位再发薪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的个税先从工资中扣除。2待一个完整的日历月过去后,确认当月除工资再没有其他收入,财务人员代你将扣出来的个税数额向税务局申报。3将单位代扣的所有人的个税一并交给税务局。所以,税务局91日到15日收缴的正是单位代扣的8月份的收入应缴纳的个税,所以使用的是调整前的起征点和税率。这与9月份发8月份的工资是两个概念。

在我国,职工薪金所得缴纳的个税,从计算、代扣到申报和交缴,都是由单位财务来承担的,税务部门只是按所得税法来复核有无差错,所以,如果你的薪金多交了个税,最可能出错的是你单位的财务人员,而不是税务局。如果你发现自己多交了税款,你也不必着急,让你们单位的财务人员去找税务局交涉,在以后的税款中扣除就行了。也许有人会很不忿:“明明是你税务机关的过错现在却要纳税人来申请方能得以退税,真是旷世怪事。”其实不然,单位财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白干”的,税务局是按照你们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额,按比例(3%)给你们财务人员提取佣金的。所以,个税交缴有了问题,让财务部门的人员去办是理所当然的。

本来是很正常的税务征收,让几个不明事理的记者忽悠得风生水起,这真是:世上本无事,媒体骚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