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刑诉法修正案》
从昨天晚上开始,一条微博在新浪上迅速传递,到今天中午已经有2万多人转发,7000多人评论。其影响足见之大。这是号称“当代知名历史学家”的 雷颐先生写的一段微博:
【太可怕】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将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一,无法通知,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三,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四,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如果通过,意味公安机关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属。尤其第四点,几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说如果通知家属“有碍侦察”!每个人都无保障。
雷历史学家的这段微博真是把我雷倒了:只要警察认为“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就可以抓人后不通知家属,这让老百姓还怎么过啊?法律这么越改越回去了?于是,我急忙去网上找原文,好在今天的媒体多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民意”为题见报,所以很快就找到了修正案的原文。如下: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看后我如释重负,原来是知名的雷历史学家的语文没学好,把现代汉语的句子读破了。一场误会。
事实上,刑诉 法修正案第36条很清楚地表达了如下两个意思。第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二,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那么,什么是特殊情况呢?
修正案原文是这样写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而雷历史学家居然把这句话解读成了“以下四种情况可将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一,无法通知,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三,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四,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这显然是没有搞清楚修正案原文中“或者”二字的用途,并且混淆了句子中的逗号和顿号的区别。修正案原文界定的将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不是四种,而是两种:一是无法通知,这一点没有歧义。二是“或者”二字后面的描述,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前提下,并且“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而并非是雷历史学家所列的“四大罪状”。
雷历史学家的这段对《刑诉法修正案》给出的耸人听闻的解释,极大地误导了网民,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多人对《刑诉法修正案》的非议,一时间板砖乱砍。比如:很多人误认《刑诉法修正案》“是破坏法治、让秘密逮捕合法化的危险之门!”更有律师以“谨防刑诉法修改引发社会性恐怖”进一步渲染。等等。作为一个知名的历史学家,在公众场合说出的每一句话不仅应对历史负责,更应对现实负责。作为一个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写手,每一段微博都可能引起网民的关注,所以写微博也当自律。
一些名人喜欢把微博当作一个忽悠人的场所,依仗拥有的众多粉丝,有意无意地对事情夸大其词、蛊惑人心。这不论是对他本人还是对整个的微博,都不会带来好的结果。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今天你可以忽悠众粉丝,明天或者后天,等粉丝们看清了你的嘴脸,你就会被粉丝们的口水淹死。不信,你就试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