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俄矿产投资的风险防范


中国对俄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实行走出去的战略是中国经济全球化、深入参与世界市场和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领域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最大占有率的必然要求。但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我国在境外投资方面经验有限、立法滞后、缺乏法律策略、国际人才资源不足和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缺位等文化准备不够(而其中首先体现在法律准备不足),使我国境外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形成了法律上的安全隐患。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行,我国包括国家与地方的大量能源矿产企业如中国石油、中石化及地方企业如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公司和鹤岗矿业集团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对俄投资工作在迅速地展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企业对俄进行巨额矿产投资上却存在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法律上的不安全因素,即法律风险。对此,中央和地方主管机关和企业投资主体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俄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人在决策和进行具体投资行为时因自身人文、法律准备不足和对东道国投资的人文、法律环境缺乏系统调查和对策而导致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与经济、政治风险是紧密相连的,因为经济、政治因素的恶变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1]
由于我国对俄投资参与国外竞争性产业,与西方资本输出国的各种投资商相比又缺乏境外投资的经验,所以面临的法律风险很大,本应投入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经费。然而事实上,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对境外投资缺乏法律安全意识,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投入甚微,几乎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这些都反映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险[2]。以下就我国企业对俄能源矿产投资突出存在的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阐释:


[1]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在国有重点企  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2005-03-18
[2] 越国际化的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大[N]. http://www.cmi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