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官员,首先应当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对于其他公民应起到表率作用。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已成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所指向和要求披露的对象。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高于官员个人隐私的价值。正是通过限制官员的隐私权,可以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民主参政、议政,促进政府的合法、廉洁和高效工作。
为了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之需要,应当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进行某些必要的限制,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对其隐私权的彻底剥夺,相反,官员的部分隐私权仍应得到保护。国家官员的下列隐私权应与其他公民同样受到法律保护:⑴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⑵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⑶通信秘密与自由;⑷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⑸与社会政治或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仍受法律保护。
第一,高级官员的私人财产状况可以公开。他们的个人财产收入不受隐私权的保护。法制健全的国家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公布家庭财产、个人收入。并将这些情况存入公供公众随时监督。目前,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对一些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都有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保证这些官员的财产收入是合法的、合理的,才能保证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有序运行。如果有非法收入,必然导致社会腐败。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让公众了解高级官员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品行、道德、财产、工作状况,以便更好地对各级党政官员、司法干部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公众人物特别是高级官员的私生活中某些不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以公开。他们的不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恋、嫖赌等,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新闻媒介可以而且有责任予以公开披露,以警示社会,发挥教育作用,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威望,促使各级官员严于律己,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社会影响力大的官员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及家庭生活可以公开。社会影响力大的官员因其特殊成就、才能、地位为公众所熟知和关注,他们的生活一般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对于他们的私生活的报道成了新闻媒体不可缺少的内容,法律对这些公众人物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一般都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社会影响力大的官员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生活应享受隐私权保护,不得随意披露。法律不允许新闻记者为追求猎奇、刺激去披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名人隐私。
官员隐私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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