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医保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林桂英律师
2005年,某医保局局长找到她,要求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7月,李某去医保局交电费,突然摔倒在大厅内,后脑枕地,当即昏迷。医保局当即拔打110、120进行求助。李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医治无效7天后死亡。李某儿子李某成以医保局地滑将李某滑倒,医保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医保局承担李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0万元。李某成在诉前向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做了一份鉴定,鉴定结果是:李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当地各大媒体均在显要位置对此事件进行报道,也有律师在报纸上发表观点,认为李某在医保局滑倒,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医保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当时形势对医保局非常不利。局长一再追问能否胜诉。林桂英没有对医保局长任何承诺,只是说:“只要你相信我,我就会尽力。”有朋友知道了劝她不要接这个案子,并说:“这个案子你要是能打赢,我就彻底服你啦。”执着的她根本无暇顾及别人的议论,已经开始了工作。
她知道,打官司证据最重要,因此,她首先开始证据大搜集。先到医院调取了李某住院病历,到公安局调取了现场记录和照片,到法院复印了李某鉴定书,向医保局调取购买地砖的出厂证明,最后亲临现场感受了解情况。搜集完证据的第二步是对证据的分析和筛选。这是一个高度严谨细致的工作。由于本案涉及医学专业知识,为了解得更多更透彻,她到市里一家重点医院向专家教授请教,结果他们的指点,让林桂英有了柳暗花明的感觉。本案是一个侵权之诉,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关键。具体到本案,李某的死亡是否是滑倒的,医保局对李某滑倒是否有过错是争议焦点。鉴定书和医院病历都能证明李某是摔倒引起颅脑损伤,但没有证据证明摔倒就是由于滑倒引起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被地滑滑倒的。因为摔倒有很多种,有滑倒、晕倒、昏倒、绊倒、跌倒,还可能在晕倒、昏倒的同时伴有滑倒。而步态失调、穿鞋不适脚,鞋滑、有障碍物可以导致滑倒、伴倒、跌倒、晕倒或者跌倒,高血压、冠心病、脑动脉硬化、心律不齐、低血糖均可以导致突发昏迷倒地,即昏倒或者晕倒。而专家指出,病历记载李某生前患有严重高血压、动脉硬化、冠心病等各种疾病,因此,李某本身具有摔倒的诱因。在深入分析证据,积极准备后,开庭时林桂英已胸有成竹。但对方律师除了一份鉴定外,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没有申请法院对医保局地砖防滑性进行鉴定。而林桂英除了分析上述证据外,还出示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没有水渍油渍;出示了地砖合格证书;拨打110、120的电话清单。整个庭审中围绕医保局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李某死亡与医保局没有因果关系展开辩论。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的胜诉,实质是林桂英职业精神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