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的产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能有力地加速资金流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健全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主要是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第一,不明“担保为何物”。比如,有个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对担保公司管理时,要求担保公司实现“零风险”。作为银保合作中具有强势地位的银行,比如深圳发展银行的行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不敢保证做到“零风险”。银行做的是“绿灯”业务,还不敢保证“零风险”:作为主要做“黄灯”业务的担保机构,更加不可能做到“零风险”。担保公司可以说,就是专门识别风险、承担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机构。“专门承担风险、专业控制风险、专家化解风险”是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最大特点。要求担保公司实现“零风险”,担保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国家也不需要给予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了。这就是典型的不懂担保是什么东东的人和部门。如果要求担保“零风险”,那么,一旦出现风险就必然会“小题大作”、“草木皆兵”、“惊慌失措”,应对无序、应对无法。作为政府部门,稳定压倒一切,他们习惯追求的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无过即是功,因此,办担保公司,顺理成章地就也要求“零风险”,从他们的角度可能理解,但从担保的角度,则明显讲不通。从促进担保事业发展角度,我们很有必要进行学习、了解和研究 。
1、什么叫“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1]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
2、担保具有哪些性质?
担保法律行为在具体操作中,具有下列五大特性: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担保主要有哪些方式和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4、担保有哪些主要产品?
担保的主要产品有:
贷款(融资)担保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企业需在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同时需在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银行为客户开出的汇票签章承诺,保证到期一定付款的业务,银行一般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外,同时要求担保,担保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为解决由于申请额度小、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某些担保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提供小额贷款。小额委托放款需提供足额反担保。担保对象: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关结业证书,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2)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占到总职工人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在5人以上,并与下岗人员签定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3)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税务、特许经营等方面的合法手续;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5)能够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综合授信担保
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包括流动资金周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商业汇票的担保、国际结算业务项下融资等项目。企业可在批准的授信额度、期限和用途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将各种贷款方式进行组合、循环使用。
保函业务
付款保函,包括预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保函;
履约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工程承包保函、工程承包保函、工程维修保函、质量保函;债务保函,包括借款保函、租赁保函。
再担保
担保公司对符合约定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民间担保机构及其它担保机构提供个案业务再担保服务。
诉讼保全担保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作出裁定时,一般要求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作出裁定时,一般要求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及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
此项业务,可解决当事人因一时无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或是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后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被保全后的合法权益。
出口退税贷款担保
为鼓励出口,扶持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办以应收出口退税做质押的贷款担保业务。借款对象主要为信誉优良的外贸型中小企业。
担保品种简介:为鼓励出口,扶持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办以应收出口退税做质押的贷款担保业务。
借款对象:主要为信誉优良的外贸型中小企业。
办理指要:企业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在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担保公司评审→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银行发放贷款。
商品买卖履约担保
在商品买卖活动中为交易双方的一方提供按期履约付款或按期履约交货的保证担保。
担保品种简介:在商品买卖活动中为交易双方的一方提供按期履约付款或按期履约交货的保证担保。
此项业务,可有效防范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既减少了交易双方之间因缺乏必要的了解和信任而造成的担忧,又避免了商品交易纠纷,防止企业之间“三角债”的形成和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同时,通过我公司的信用服务,减少了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了企业间信用交易活动。
办理指要: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图》,申请人除提供《担保业务指南》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重点提供商品买卖合同、对方认可履约担保的文书等。
国内保理业务担保
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为信用销售特别是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是销售方将其与购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办理指要: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图》,申请人除提供《担保业务指南》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重点提供商品买卖合同、交易履约情况证明、销货发票等。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此项业务,可有效防止业主工程款拖欠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同时保障了承包商的利益,有利于业主顺利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目前,担保公司主要是对投标人中标后撤标进行担保。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此项业务,可使投标人免交保证金,提高投标人的资金使用效率或解决其资金周转的困难;通过担保公司对投标人的深入了解、把握,可更好地保障业主的权益。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此项业务,承包方可不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也无需向银行申请保函;业主也可减轻工作负担,减少履约风险。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此项业务,承包商可不提交材料及相关款项的预付款,承包商可减轻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保障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等的权益。
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Z)、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向银行提出贷款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
5、担保有哪些后果?
担保无效的主要情形:(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后果——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零风险”——主管部门最容易犯的第一个错误
评论
1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