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园林瑕疵致人伤亡的赔偿 重庆律师说法


2008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元江路(该路段管理人为市政工程管理处),突遇路东侧一枯树倒下并将路旁低压照明电线(产权人是市政工程管理处)压断,枯树和照明线缠绕在一起横跨路面,刘某某紧急刹车仍不能制动摩托车,致使车辆侧翻,

刘某某摔倒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值夜间,起风下雨,闪电打雷,以上自然现象导致生长于道路东侧路外2米的枯树倒向路面并压断路东的路灯供电线路,在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道路上形成障碍,并与驾驶人、车辆接触碰刮,导致车辆损坏,马某某死亡的后果,

系不可抗力,属意外交通事故,刘某某无责任。随后,刘某某亲属委托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城市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管理。本案事故地段位于市区元江路范围内,倾倒树木距路边2米,属于城市道路绿地,故市园林管理处是倾倒树木的管理人,对因树木倾倒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低压照明线路的产权人,对路旁有倾倒危险的枯树没有及时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清理,导致枯树倾倒压断低压

照明线形成路面障碍,对本起事故致人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雨夜天气,受害人刘某某应谨慎驾驶摩托车,根据环境条件将行驶速度控制在能及时制动的范围内。庭审举示的证据表明刘某某虽然发现路面异常,但未能及时制动行驶车辆,从而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表明其驾驶车辆超过了根据当时的环境条件能及时控制的范围,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确定赔偿义务人即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市园林管理处共同承担50%责任。

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