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一鱼业养殖户因购进某饲料加工厂的“三无”鱼饲料,导致鱼儿大面积减产,拒付饲料款,饲料加工厂遂将养殖户诉之法庭,近日,人民法院对该起卖买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饲料加工厂要求养殖户给付十余万元饲料款的诉讼请求。
陶某在重庆市开办一饲料加工厂,刘某是一水产品养殖户。2011年1月15日,两人签订一份鱼饲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饲料加工厂为养殖户供应各种鱼饲料共计价款二十余万元。养殖户分次支付饲料加工厂货款十余万元,后由于饲料加工厂供料不符合质量标准,
导致鱼大面积减产,尚余十余万货款未付。纠纷发生后,刘某聘请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代理诉讼。冉律师建议刘某就减产损失提出反诉,要求陶某赔偿其损失。庭审中,刘某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冉律师提出,饲料加工厂的鱼饲料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检查合格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属三无产品。刘某鱼儿大面积减产与饲料质量有直接关系,并申请对剩余饲料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规定,凡属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饲料产品,生产者必须在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饲料经营者禁止经营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规定。饲料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饲料属“三无”产品,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由于饲料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饲料违反上述规定,陶
某因此取得的利益向养殖户刘某主张权利,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对刘某要求陶某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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