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南京老人王某为要结婚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是儿子的名字,2008年,9月,儿媳朱女士发现,自己刚刚和先生领到结婚证,一个女子对朱女士说她是小三,已经怀了孩子,要求朱女士离婚。朱女士质问丈夫,丈夫让步了,说是他的错,请求原谅。朱女士忍耐了,原谅了他。
过了一年,朱女士发现老公又有小四了,决定离婚。在法庭上,老汉说当时买房不是说给儿子买的,这样一来,朱女士有一半房产,当时的法律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支持朱女士的权利,连朱女士的先生也认为那套房子保不住,房子要分一半出去给朱女士。这时,法院的法官根据中央要求【就是,法院主要是调解纠纷的机构,判决案子是次要功能,这是什么狗屁逻辑!】,还是抱着死观念,劝和不劝离,一再要朱女士想想,冷静,夫妻一场不容易等等。这时,已经是8月8号。8月13号,司法解释三出台,祸来了,朱女士老公态度大转弯,不同意分割房产,给律师发短信说“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这样一来,朱女士这几年白白陪别人睡了几年,什么也得不到了。
这样一来,女人还敢结婚吗?传统的家庭模式还能存在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