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从最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颁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新京报》8月15日)
“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被拒可诉至法院”的信息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原因何在?这是由于现实中的信息公开存在争议性,而公民因为缺乏救济机制的保障,常常陷入尴尬。
当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我国法律则未给于足够保护,由此导致公民知情权频遭行政机关侵犯而得不到充分的救济。
并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过程的立法过于简单。有关法律中,公民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的救济只有简要的规定,很多问题没有细化。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特殊性,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的通用的救济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复杂要求。因此,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被拒可诉至法院,在笔者看来,切中了信息公开的弊端,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更重要的是,笔者以为,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被拒可诉至法院,有望消除信息公开背后的权力恩赐思维。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信息由政府垄断、权力者往往运用其权力,垄断信息,或者把公开相关信息,看作是他们对相对人的恩赐。政府的透明度不高,于是在公民心目中也始终蒙上一层神秘的朦胧面纱。并且,现代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质是对政府公共信息这一无形的产权进行重新安排。这种产权的变更必将剥夺一部分官僚特权,失去信息特权的官僚必将失去巨大利益,利益的驱动让他们在立法中融入自身利益或者漠视法律、曲解法律。应明确,信息是民众的一种权利而不是政府部门的特权,对公众隐瞒、保密意味着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
应认识到,目前推进的信息公开是政府权力型公开,而非公众权利型公开,即主要由政府掌握公开的主动权,是否公开、在多大范围公开等问题上,政府都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导致许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未能公开。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各部门愿意主动公开的部分信息。这种办事制度式的公开实际上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只是政府机关的一种社会承诺。如果说权力型公开只是在政府权力范围内解决公开问题,那么,权利型公开则是在一个权利——义务框架内解决公开问题。而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被拒可诉至法院,是权利型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
一句话,消除恩赐逻辑才能兑现公民的信息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