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大贪”敛财数亿警示啥?


“小官大贪”敛财数亿警示啥?

●  陈 宏


    一个小小的县煤炭局局长,居然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达数亿元。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因为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被誉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2011年08月13日 央视《新闻调查》)

    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官居科级,因拥有35处房产,家财达数亿元,而“威名远震”,引起社会关注,“官煤”结合的利益链再度曝光。郝鹏俊一审被判20年有期徒刑,经蒲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郝鹏俊夫妻因逃税罪被处以巨额个人罚金,连同判罚成南岭煤矿的单位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6亿多元,堪称“天价罚单”。

    笔者以为,该案呈现出几大显著特点:

    一是办案的艰巨性。在郝鹏俊落马之前,山西省市检查机关多次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但均没有实质性进展。用郝的话:“我上面有人。纪委没有来检查我,如果来了,同样能够摆平。”蒲县纪检官员说:“如果没有国务院调查组的督办和省市纪检委的配合,单凭地方力量很难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

    二是手段的隐蔽性。办案人员指出,隐蔽性也是煤焦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因素。郝鹏俊作为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为了掩人耳目,搞挂名法人代表,签订虚假退股协议,大笔转移资金,销毁煤矿经营凭证,种种手段都使其问题更具隐蔽性,例如在查证中发现,郝鹏俊以个人或公司等各种名义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就多达76个。

    三是案件的复杂性。专案组的调查表明,郝鹏俊先后担任蒲县地矿局长、安监局长、煤炭局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这一连串与煤矿相关的职务,本该为国家矿产资源保驾护航,在郝鹏俊手中却成为私办煤矿的“保护伞”。乘着煤炭局长的“东风”,成南岭煤矿肆无忌惮地非法生产、越界开采,规模迅猛扩大,由一个几十万元投资的窑口子,发展成总资产5285万余元、净资产1700万元的大煤矿企业。

    四是制度的薄弱性。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肇树认为,制约机制不健全是“官煤”式腐败的温床。一些“一把手”的个人意志膨胀,加上他们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腐败很容易滋生。一位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分析说,以郝鹏俊案件为例,他自恃“一把手”,在单位大权独揽,有恃无恐,骄横跋扈。制度却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执行不坚决,使制度形同虚设。

    五是案件的警示性。官煤勾结、权商结盟是煤炭领域重要腐败现象,而当官煤权商合二为一的时候,财富聚敛已无所顾忌。随着煤焦领域成为山西纪检部门查处重点,因煤而生的各种腐败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山西省纪委曾于2010年1月21日通报称,该省在2009年展开的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中,共清缴违规违纪资金145.82亿元,处理了1217名违纪党员干部。

    频频出现的“小官大贪”现象震动中国。权力是一种责任,不是名誉,不是地位,不是利益,但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们既要防范“大官大贪”,也要防范“小官大贪”,尤其是从事监管行业的“权力自肥”,防止权力的腐败乃是核心,要从制度和源头上采取有效的强有力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