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1992年)


  1992年3月31日,在经过长期的谈判和讨论之后,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克里姆林宫签署了联邦条约。该联邦条约即被认为是现代俄罗斯矿产资源法的开端。联邦条约确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特点,宣布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俄罗斯境内占有、使用和处份矿产资源的共同执行的原则,以及俄罗斯联邦在经济特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内执行联邦条约的原则。在1992年通过的联邦《矿产资源法》[1]中,上述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在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确立了形成和调整矿产使用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基本原则,矿业部门开始对矿产使用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并通过了一系列包括具体的矿产法律制度的规范文件。在矿产使用的不同领域里还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如组织竞标和拍卖、许可证协议的办理、矿产使用的付费形式等等。但在随后几年的矿业实践中却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显示出立法上的不完善。为此需要对矿产立法进行调整,细化那些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的内容,对《矿产资源法》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为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需要,1995年,俄罗斯联邦通过了对联邦《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法律,于是形成了一个的新版本。实际上,该版本对原法律的调整和补充触及到了所有的条款,不仅如此,还增加了11个新的条款,发展了这部法律。新增加的条款包括矿产使用关系的法律细则,矿产的所有制,矿产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以及联邦意义的矿区的划分等等。应该指出,事实上,上述所提到的调整和补充的条款并没有触及这部法律的总的概念,从总体上看,该部法律还如从前一样。

  1995年3月3日颁布的联邦法律第27号《矿产资源法》[2],经过了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联邦法律和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形成了《矿产资源法》新的版本,下面根据这个版本,简述其主要内容。

  该版本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包括序言、7章,共52条。在《矿产资源法》的序言中阐述了矿产资源(地下资源)的概念,并且评述了该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包括5条,其中分析了对矿产资源使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立法问题,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矿产资源国家矿产储备,联邦意义的矿产资源矿区,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中的职权范围。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使用,共包括17条。该章主要规定了矿产使用的种类,提供使用的矿区,对矿产使用的限制,矿产使用者对矿区使用的期限,取得矿区使用权的依据,矿产使用许可证,矿产使用许可证的内容,矿区使用许可证的发放,矿区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拒绝接受参与竞标和拍卖的申请书或未通过竞标和拍卖取得矿区使用权的申请书,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许可证制度的组织保证,矿产使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则,转让矿区使用权和重新办理矿区使用许可证,提供用于开采普遍分布的矿物矿床资源的程序,地块所有者与占有者对普遍分布的矿床的开采,终止矿产使用权的依据,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的程序,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时矿区的使用,矿产使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共包括12条。该章规定了对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提出的基本要求,对矿床和矿区的地质-经济和价值评估,关于矿产使用安全作业的基本要求,矿物埋藏区的建设规则,矿物埋藏区内的土地使用条件,矿产的地质资料,国家统计和国家注册,矿产储量的国家鉴定,国家的矿床与矿苗志,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编纂国家矿床、矿苗志和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具有特殊科学或文化价值的矿区保护,对发现矿床的奖励。

  第四章:国家对矿产资源使用关系的调整,共包括4条。该章规定了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国家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方面的所应承担任务,国家对矿产使用关系的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国家对矿产合理使用和保护的监督,国家对与矿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作业的监督。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共包括10条。该章主要规定了矿产有偿使用制度,免费使用矿产,矿产使用费,矿产使用费的分配,矿产使用费的交付形式,用国有资金取得的矿物地质信息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提成,参加竞标(拍卖)费和颁发许可证费,消费税,水域和海底区块使用费,矿产衰竭折扣。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包括3条。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责任、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对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七章:国际条约,只有1条,即确认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尽管这个《矿产资源法》版本已经包含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但这部法律并没有因此在根本上获得改善,其中仍然缺乏清晰的、易于操作的程序机制,如它的许可证制度的操作程序缺乏透明度,几乎完全没有矿产企业活动的调整规范,而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其总的概念和绝大多数规则仍然建立在公法规范的基础上,使矿产使用关系的实践面临重重障碍,对投资人来说,依然存在制度风险和投资风险。由此看来,法律调整的关键还在于立法者的理念的修正,任何非客观因素,非专业瑕疵都会使真正完善的法案难产。应该说,这一阶段俄罗斯的立法者们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还没有找到那种适当的平衡。这些存在的问题使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面临更为严肃的调整。

  [1]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1992-02-21日第2395-1号,引自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5年第10期第823号

  [2] [俄]关于对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法,1995-03-03日,第27号联邦法律,引自1995年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第10期第823号;1999年第7期第879号;2000年第2期第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