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精神


                                     律师精神

                                                               作者:林桂英律师  

学习法律十五年,执业十二年,从事律师工作四年,一路走来很辛苦也很快乐。做个好律师,最重要的是对法律的精通、做事的勤奋以及对事业的执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职尽责,才能俯仰无愧于天地,也才能体会律师的成就和快乐。基于这样的信念,在法律职业生涯中,从来不敢有半点懈怠,每一件案子,不论大小,我都认真调查,仔细研究,查找各种法律规定,穷尽各种办法,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甚至,即便我在接案时对当事人说这个案子希望不大,我也会在接案后努力去寻找突破点,并且一再暗示自己,一定还有希望!在这样的精神支持下,我成功地办结了许多看似无法胜诉的疑难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办案经验。

  2005年,某医保局局长找到我,要求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7月,李某去医保局交电费,突然摔倒在大厅内,后枕着地,当即昏迷。医保局当即拔打110、120进行求助。李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医治无效7天后死亡。李某儿子李某成以医保局地滑将李某滑倒,医保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医保局承担李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0万元。李某成在诉前向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做了一份鉴定,鉴定结果是:李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当地各大媒体均在显要位置对此事件进行报道,也有律师以报纸上发表观点,认为医保局应该赔偿。可以说,我当时也不确定,甚至倾向于赔偿。我没有对医保局长承诺什么,只是说,“只要你相信我,我就会尽力。”但我坚信只要是不确定的,就有希望!我的好朋友知道我接了这个案子对我说,“这个案子你要是能打赢,我就请彻底服气你啦。”我只是笑而不语,但行动已经开始。“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我知道,行动最有说服力。

  打官司证据最重要,因此,我首先开始证据大搜集。先到医院调取了李某住院病历,到公安局调取了现场记录和照片,到法院复印了李某鉴定书,向医保局调取购买地砖的出厂证明,最后亲临现场感受了解情况。搜集完证据的第二步是对证据的分析和筛选。这是一个高度严谨细致的工作。很多律师就是因为证据研究不透才败诉。由于本案涉及医学专业知识,为了解更多更透彻,我到市里一家重点医院向专家教授请教,结果,他们的指点,让我有了柳暗花明的感觉。本案是一个侵权之诉,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关键。具体到本案,李某的死亡是否是滑倒的,医保局对李某滑倒是否有过错是争议焦点。鉴定书和医院病历都能证明李某是摔倒引起颅脑损伤,但没有证据证明摔倒就是由于滑倒引起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被地滑滑倒的。因为摔倒有很多种,有滑倒、晕倒、昏倒、绊倒、跌倒,还可能在晕倒、昏倒的同时伴有滑倒。而步态失调、穿鞋不适脚,鞋滑、有障碍物可以导致滑倒、伴倒、跌倒、晕倒或者跌倒,高血压、冠心病、脑动脉硬化、心律不齐、低血糖均可以导致突发昏迷倒地,即昏倒或者晕倒。而专家指出,病历记载李某生前患有严重高血压、动脉硬化、冠心病等各种疾病,因此,李某本身具有摔倒的诱因。在深入分析证据,积极准备后,开庭时我已胸有成竹。但对方律师除了一份鉴定外,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没有申请法院对医保局地砖防滑性进行鉴定。而我方除了分析上述证据外,还出示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没有水渍油渍;出示了地砖合格证书;拔打110、120的电话清单。整个庭审中围绕医保局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李某死亡与医保局没有因果关系展开辩论。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胜诉我如释重负,但更令我欣慰的是许多旁听群众索要名片,并纷纷打来咨询电话。律师在挣钱的同时,更看重的是当事人是否满意,是否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来找律师的当事人都是为难之人,律师接的案件多是疑难案件,法律是最后的救命稻草,如果不能尽职尽责就会愧对良心!所以,做律师唯有精通法律,勤奋工作,执着坚定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无愧于“律师”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