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代替开除的违规处罚离谱在哪里?


  学生考试作弊理应被处罚,哈尔滨一所高校对四六级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罚却很离谱。作弊学生收到校方通知,交跟班试读费一万二,作弊的事情就暂且不提了,可以参加期末考试,如果不交将被开除学籍。

  这段视频在网上迅速被热传,一些网友议论,大学想要钱想疯了——借学生作弊赚一笔。但其实,对作弊学生处以罚款的处罚,在国外大学并不离谱——罚款实际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并不离谱的做法,在国内大学变得离谱,是因为处罚本身没有明晰规则,也无严谨程序。

  据媒体报道,2009至2010学年,牛津大学学监发现12名学生有“学术上的不当行为”,比上一学年增加4人。其中2人因严重作弊而被学校开除,4人因作弊取消考试成绩。1人因携带复习笔记进试场的学生罚款了100英镑,对其他夹带纸条和带手机进试场的学生也进行了罚款处理。由此可见,学校是视学生作弊轻重程度,对作弊进行处罚的,而处罚的方式之一是罚款。

  罚款作为一种处罚方式未尝不可。但有两个基本前提,其一,必须事先有规定,这一规定需根据大学章程进行制订,在制订过程中,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制订之后公告学生。如果学生作弊情节适合罚款条文,则可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其二,在实施过程中,有明确的听证与申诉程序,这一听证和申诉程序,是学校处理教育事务和学生事务争端的基本程序。比如,在美国斯坦福大学,任何处罚都要经过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的听证。这个6人委员会由4名学生、1名教师、1名行政人员组成,并由学生任主席。学校设有处罚办公室(Judicial Af-fairs office),负责监督、协调和发布学生的一切处罚决定。

  与之对比,哈尔滨这所大学对学生的处罚,就显得很随意。学校此前公布的校规中,没有将罚款作为作弊的处罚条款——学校规定,在校期间发生两次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同时,对于学生进行这样的处罚,也没有听证程序,感觉上是校方根据领导的意志做出。这是罚款处罚的离谱之处。

  处罚是大学管理学生的手段之一,近年来围绕处罚的尺度、方式争议一直不断,其中包括大学是否一律开除作弊的学生。之所以有这些争议,在笔者看来,主要在于我国大学没有作为大学宪章的大学章程,并以之为依据制订校规;同时,在执行校规时,也无严密的调查、听证、申诉程序,行政的意志替代了民主的程序,这使得规则遭遇不遵守规则的尴尬。所以,要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增强学校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的规则意识,应当制订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建立完善的学校教育事务争端、学生事务争端处理的程序。这方可使学校的管理有序,同时培养学生的基本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