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主席在建党90周年的大会上说:全党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思想上的统一是全党步调一致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人坚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颠扑不破的科学真理,坚信马克思主义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来不把马克思主义看成是空洞、僵硬、刻板的教条。马克思主义,理论源泉是实践,发展依据是实践,检验标准也是实践。任何固守本本、漠视实践、超越或落后于实际生活的做法都不会得到成功。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我们曾经犯过错误甚至遇到严重挫折,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指导思想脱离了中国实际。我们党能够依靠自己和人民的力量纠正错误,在挫折中奋起,继续胜利前进,根本原因就在于重新恢复和坚持贯彻了实事求是。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党在《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进行了系统总结,我们必须牢牢记取。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党和人民的实践是不断前进的,指导这种实践的理论也要不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将在党和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不断完善。这一过程必将为理论创新开辟广阔前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马克思主义,关键是要及时回答实践提出的新课题,为实践提供科学指导。我们要准确把握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深入研究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时总结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新鲜经验,重点抓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新的理论概括,永葆科学理论的旺盛生命力。
[胡锦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0:53]
[胡锦涛]: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继承传统、大胆创新,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10:53]
[胡锦涛]: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坚决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10:55]
[胡锦涛]:总之,只要全党同志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进党的建设,我们党就一定能够更好把握历史大势、勇立时代潮头、引领社会进步。
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11:03]
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未来和春天来源于执政党执政高效和执政活力与执政纯洁度,笔者写了一篇论文(试图从朱元璋反腐失败反思网络化高技术条件下)探讨党的执政决策优化和监督与被监督等组织结构创新的解决方案?望批评指正。顺便提一下,笔者曾经于2009年10月18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曾颂采访在羊城晚报大幅刊登了提出了著名的《火车票实名制操作解决方案》有力的响应了胡锦涛和周永康关于春运问题给铁道部的批示,为解决长期困扰国人的火车票一票难求问题取得解决方案并当年最终被国务院和铁道部采用(当时因为争议较大(时任铁道部长刘志军还没有被双规),为不引起社会动荡,只用网名温文尔雅发表)。
一、问题提出和理论依据综述:
问题就是面对集权制领导效率后期不高和腐败挥之不去,理论依据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高度透明创造了技术基础-------因为任何党的政治纲领(比如中国----来源于全国绝大多数老百姓已经认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发展观,实践证明以邓小平和胡锦涛的第二代到第四代接班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十分正确的),因此目前任何国家执政的问题不再是执政的纲领问题,因而西方的所谓民主政治和多党制是不适合世界所有国家尤其是中国国情的,而更为关键的却是在操作层面如何保证政府和执政党的各项纲领的稳定连续性,执政党的决策高效,实践表明:在世界还只是处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初级阶段,只顾自己利益不顾党的根本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不义分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是存在的,杜绝执政党内的不义和不法分子之间的串通,通过执政机制来杜绝和消除只顾私人和小团体自身利益,不顾国家和党的长治久安的腐败分子土壤,是执行执政党纲领的操作层面问题而不是政治纲领等战略决策层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国家和党的执政能力和活力不是依靠不同政治纲领的党派来竞争和监督成长的,而是可以在同一党派内通过五年时间段前竞选竞争和五年时间段间歇性轮流任职来竞争监督和发展的。
二、历史的教训和经验:
(一)、靠集权重典提高运作和管理效率以及反腐败不可行:
在我国历史上,反腐决心最大、力度最强、办法最多、惩处最严的,莫过于明朝朱元璋了。但事实证明,他的许多做法,并未取得预想效果,并未有效遏制贪腐,直落得个反腐越反越腐的结局。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应当可以从中找到些规律性的东西,足以使我们引以为戒。
朱元璋在立国之初,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元代晚期吏治的极端腐败才给了自己以推翻旧朝、建立新朝的机会,而他自己的天下,绝不能重蹈元朝覆辙。故而在建国之初,就不能放松吏治整肃给今后的江山留下隐患。
他对群臣的告诫是,要让那些贪污腐败分子犹如置身荆棘丛中,寸步难行,即便是侥幸出了这荆棘丛,也要落得一身体无完肤。因此,他在法律的“全”、“重”、“广”三字上狠下功夫。
所谓“全”,是指立法较全。朱元璋对颁布的《大明律》,把《受赃》专设一篇,条目详尽严谨,惩罚苛刻残酷,并且,在《大明律》之后,又相继颁布《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等等,这一切便构成了中国历史上仅见的对官吏贪污行为的超强律法罗网。我们可以这样说,历朝历代,似乎很难再找到一个皇帝能够在对律法的重视程度上和朱元璋媲美,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即把纲纪法度的建设明确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他认为这样做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确实也在后来的国家建设、律法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所谓“重”,是指量刑较重。朱元璋实施的律法内所规定的刑罚手段,其残酷程度骇人听闻。在具体实施中,不少官员被凌迟、阉割、剁手、挑筋,诸多汉代即遭废除的肉刑被再次起用,更有一些则是全新的发明。如在洪武年间最骇人的刑罚当属“剥皮实草”:凡受贿数额在六十两以上的官吏,枭首后在地方衙门旁边专设的“皮场庙”剥皮,皮被剥下以后被填上稻草,摆在衙门的公座边上,起着杀一儆百的作用。
所谓“广”,是指法律适用范围较广。朱元璋规定,一是凡有贿案发生,必定顺藤摸瓜、斩尽杀绝;二是不避皇亲国戚,凡皇族贪赃,量刑尤重。 朱元璋惟一的亲侄,为明朝开国功臣朱文正,因违法乱纪,被朱元璋毫不留情地废了官职。更惨的是朱元璋的女婿、附马都尉欧阳伦,不顾朝廷的禁令,向陕西贩运私茶。以为凭着自己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的身份,怎么也不至于被杀头,至多也不过被罚点俸禄什么的。可是后来欧阳伦被河桥巡检司的一位小吏告发后,朱元璋立即下令赐死欧阳伦,并同时颁发通敕令,表扬告发欧阳伦的小吏。
更让人惊讶的是在朱元璋时期,百姓是可以绑贪官上京治罪的。随着一些贪污案件的爆发,朱元璋对待贪官污吏的态度越来越严厉,他甚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百姓有这样的特权,这是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但朱元璋让明朝的百姓实现了。既然州官放了火,也许就得允许百姓点灯,给州官一点颜色看看(初衷还是不错的)。
除此之外,对待那些文臣武将们,朱元璋还准备了另外一手,那就是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他先后发布了《铁榜文》、《资世通训》、《臣戒录》和《至戒录》,苦口婆心地告诫大家,效忠皇帝是如何的重要,是如何的光荣,而欺瞒犯上又是如何的不可取,如何的会传为千古骂名。朱元璋甚至还鼓励儒生们去向一众武将宣扬忠烈死节的道理,这也算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了军队上,是否属我们军队的军事主官和政治委员相结合的历史沿革鼻祖?由此可见,朱元璋的确用心良苦。
但他在法律制定上事必躬亲的做法(朱元璋对律法的建设几乎到了事必躬亲的地步,在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的时候,每完成一篇,便要誊写给朱元璋一份,由朱详审裁定。这仅仅是众多同类例子中的一个,就以此来窥一斑而知全豹)、在违律惩处严而又严的执行背后,却没有收到良好效果。究竟是那里出了问题?
透过众多律法条文、衡量处罚行为、辅以对朱元璋的统治心理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朱元璋之所以反腐不成功,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因:
其一,由皇权独揽到高度集权,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皇权的独揽、律法的制约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并不足以使朱元璋对各级官吏放心。对权力的极端欲望使他怀疑所有人。比如,朱元璋把皇权发展到高度集权的地步,废除中书省与丞相,几乎一手总揽天下事务。这样的做法,使得严刑峻法的实施,并不仅仅是依赖官僚机构的制度化操作,皇帝本人所起到的作用才是最大的。由此,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对健全的立法与极不完善的执法权与监督权分离的问题。
我们知道,自上而下的全面、严格地整顿吏治,历来是中国百姓最乐于看到的事情。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见百姓们得知腐败的官员受到酷刑惩罚的时候该是怎样一种欢天喜地的心情。在这样的事态下,法外施刑的屡次发生并不会让更多的人产生忧虑,相反,多数人倒是欣慰于看到腐败官吏受到最残酷的惩罚,而无论这种惩罚是否属于律法系统合乎程序操作的结果。最高统治者的法外施刑很容易被更多地视为英明决策,在这里,程序正义是退居其次、甚至是无人关注的,一个良性的、可以自动运行的律法系统和监督系统也落到了人们的视野之外。长期以往,焉能不出问题?
其二,严格吏治的实施,并不是为“以法治国”,而是权力斗争需要。
在明朝,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律法其出发点并非本着“以法治国”的目的,而依然是中国历史上惯常的“以权谋治国”的方式方法在延续。在他的眼里,律法仅仅是诸多治国权谋中的一种,正如“百姓利益”在一些“高层人物”那里通常只是一种途径而非目的、只是一种口号而非本质一样。
我们拿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来加以说明:太子朱标曾经劝说朱元璋不要杀人太多,朱元璋气愤得把一枝荆棘摔在地上,让太子拣起来。荆棘多刺,太子难以下手,朱元璋把荆棘上的刺全部削光,把光秃秃的荆棘塞到太子手里,说:“我这些做法,都是在为你削除荆棘上的尖刺啊。”可想而知,朱元璋的许多做法,明里是反腐,暗里却是铲除异己、打压反动派,以维系保障他皇权的绝对地位和世袭统治。如此的反腐,亲疏立见,肯定难以真正公平公正。
其三,皇权的绝对权威性,必然导致铁腕反腐存在先天弊端。
既然朱元璋是出于权谋术的考虑而进行的铁腕反腐,先天不足就难以克服。反腐行动是自上而下的,法外施刑的泛滥说明了它并不在意于是否建立一种完善的、可以自行运转的律法体制,而根子里是有着制衡官僚集团的这一深层原因,于是,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就更是不必要、甚至根本就不会让其存在。皇权所追求的是一种“一把手说了算”的制衡结果,追求这种结果自然也就不需要什么“程序正义”。
于是,派系的斗争与博弈,往往会利用吏治作为幌子打压对手打击敌人。朱元璋作为权谋高手,当然成为各派系斗争的佼佼者与获益者。正如有网友指出的那样,单看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这让人禁不住怀疑:借此大量敛财之举到底是搂草打兔子的结果还是其本身就是当初的直接目的之一?
其四,反腐的扩大化和不确定性,利益成为追求的恒久因素。
反腐一旦牵涉了利益集团的博弈,难免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尽管反腐会有一些腐败官吏受到惩处,会有一些为富不仁者受到制裁,也会使一些地方得到相对的太平,老百姓欢欣鼓舞,而究其原委,这些所谓“战果”却大多只是权谋斗争之下的副产品罢了,换句话说,老百姓以为恶狗被好人打了,殊不知却是一群狗被另一群狗咬了而已。
在这种大环境下,反腐或多或少带有了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更为让人恐惧,因为,你虽然有可能成为一场上层社会博弈的受益者,也同样可能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去,成为受害人。由于诛戳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道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此种现象,不就说明了在朱元璋时代,反腐仅是一种工具,而非真正实行吏治吗?
其五,反腐缺乏标本兼治,一味酷刑严律,只能是前“捕”后继。
虽然惩贪措施如此严厉,腐败却从来没有绝迹。朱元璋没有想到或者不愿想到的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他的惩贪措施不严厉而是中国的贪渎文化过于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政治权力笼罩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权力的制约乏力,腐败机会遍地皆是。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又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我们要知道,这五两银子不光要负担县令个人的生活,还要供养家庭,支付师爷们的工资。因此,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根本活不下去。
民以食为天,官吏何不是如此?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没有温饱的生活水准,哪里还有勤奋工作的心情?于是乎,朱元璋从道德高度出发,认为官员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的想法;朱元璋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造成一个绝无贪污的纯而又纯的世界的做法,面对强大的腐败传统、官员们糊口的生存权利,坚持着对惩贪工作的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就变得不切实际起来,变得没有自觉遵守的制约力。腐败现象难以根绝,就丝毫也不奇怪了。
就笔者看来,反腐境界有好几个层次,只有严律酷刑让人不敢贪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与监督使人不能贪、有待遇与责任使人不想贪,有自觉与道德使人不会贪,才能真正抑制贪腐之心、遏制贪腐之行。毕竟,惩处不是目的,制度保障和生活保证,辅以价值体现、精神满足,才是治理贪腐的根本之道。
翻开一些发达国家反腐成功的经验史,他们之所以会成功,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的地方。
就事论事地说,在历代帝王中,朱元璋是对贪污腐败最深恶痛绝的一个。这种痛恨,既源于血液,又源于理智。作为一个前贫民,疾恶如仇是因为自已底层生活的痛苦经历;作为一个帝王,他的痛恨则来自对自己家业的爱惜,他生怕这些硕鼠毁坏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统治根基。但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专制制度下,腐败不是一种病态,而是常态。他的诸多努力,都在取得短暂效果之后,就如同石子入水荡起一圈圈涟漪后渐渐消失,最终变得毫无用处。
朱元璋反腐失败的故事,可以告诉我们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研究和反思。
但是受到科学技术的限制,往往贪腐还是会根深叶茂,仍然出现了丞相胡惟庸、首领太监汪直、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蕃父子、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那么在现代制度和科学技术下,难道一定要等到刘志军、陈希同、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许宗衡、杭州许三多这样的大小巨贪成型了才能去打击吗?
(二)西方的多党制更加不可行:
回顾西方政治发展,多党制自建立起就有腐败相伴而行。20世纪以来,虽然在制度、道德等层面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杜绝政党与当政者以权谋私行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多数国家主流政党都曾陷入腐败丑闻。如1992年意大利“米兰贿赂丑闻”涉及2000多名政要,2006年美国“游说门事件”牵扯国会议员达296名。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多党制后,腐败现象不仅没有得到解决,有的甚至更为严重。在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的2008年世界上最腐败的10个国家与地区中,9个实行多党制。事实表明,西方多党制本身并没有,也难以解决腐败问题,不是也不可能是防治和有效解决腐败问题的“灵丹妙药”。
(三)仅仅依靠阳光的信息透明和零散的监督能够改版吗?也不行,因为执政的是人。外因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据。
三:综合解决政治改革方案:
思考良久,本人大胆提出了一个探索性的方案------一党二部制(民主党派辅助制),经过逻辑推演分析是可行、可叹、可操作的方案。供广大关心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有识之士参考和讨论并完善。具体操作方案实施可以从一个省或者一个地区开始试点,取得正反经验后完善方案再逐步在全国推开。
方案从简单来说,就是保证我党对政治绝对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组织制度的创新竞争型组织。其主要设计思路是:
(一)我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仍然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
(二)但是下设的不再是一个固定的不变的各级党委的组织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而是建立在一个共产党的政治纲领和组织原则下和两个同为共产党内部大部制(可以简称共产党执政甲部和执政乙部,民主党派辅政制,5年内执政甲部党员处局以上领导成员不得向执政乙部转移,反之亦然)。
(三)无论是执政甲部还是执政乙部要逐年竞选面向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竞聘上岗的共产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和领导机构。
(四)如何体现执政甲部的工作激励和业绩与收入挂钩????--------最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来决定由执政甲部还是执政乙部来领导5年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稳定。执政的该部提高工资待遇30---80%作为岗位津贴。
(五)如何组阁????-------在执政甲部领导全国的同时组建执政甲部的国家领导班子,从国务院总理到各部委部长主任行长、省市政府省长市长区长县长镇长以及对应的厅长处长科长局长主任等等。另一非执政乙部则没有部长省长县长区长镇长市长局长厅长处长科长。只有党的各级书记和相关的党的机构(包括纪委在内)。上一届处(或局)以上的执政部的党员不得进入本届的执政部。
(六)同级非执政的党委职能(执政乙部职能):非执政部的党的书记党委不再直接干预经济运作而是监督经济运作,(特殊情况比如同级政府有重大决策失误和腐败违法行为,该同级书记党委可以提出申请中央最高政治局委员会紧急更换执政班子并报请人大备案),并且把监督和建议的全部记录和建议记录在案,作为下一个五年的竞选业绩和内容。
(七)执政乙部起到对立面的监督和纠正政策偏差的智能作用,如果监督和纠正政策失误工作到位,也发给10%的岗位津贴。
四:对这个方案可能的质疑声音的回答:
(一)这一方案是否跟目前无论怎么样换届反正都是党内的领导完全一致?是有点像君主立宪的制度吗?非也,没有创新?非也???
1、规定5年内执政甲部党员担任处级以上领导的不得向执政乙部转移。5年内不得转移决定了两大执政部的相对稳定和凝聚力,又保持了监督和竞争的活力,同时两大执政部又跟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治局保持高度一致。但是最高权力机构又按程序和执政的业绩来决定是否在执政过程中调整任免执政大部的人选。
2、非执政部的处或局以上领导仍然可以监督和写提案来对现任执政部执政行为质疑和改进反思并为下届执政做好准备并可以设立奖项通过全民投票作为提高非执政部门待遇的奖励依据。
(二) 会不会出现甲乙两部互相包庇不互相监督不积极工作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轮流坐庄分享利益的情形????-5年内甲部处以上领导不得向乙部转移会不会使党内精英在不执政阶段该部党员无所事事没有动力造成人才浪费????----------非也 1、-首先这样监督和压力来自于最高权力机构-----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法违规监督和决策监督压力,可以另行规定:如果发现互相包庇掩盖问题或者监督提案极少查处腐败的大案要案500万以上(或因为决策失误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超过3000万以上其他标准)超过5宗以上的情况,该地区的乙部(非执政部门)的处局级领导即视为放弃下届执政部的竞选资格,同时由中央政治局指定新的该部处局级领导人执政(但不得是执政甲部的处局级领导)
2、对于非执政乙部在该地区如果自己没有查出,而是由中央纪委查出的该级出现了5000万----500万以上的决策失误或者执政不作为,或者超过500万以上或者50万以上的贪腐案件,按照金额大小,直接处罚该级该地区的大小党员,按照级别不同处罚,5000万以上决策失误或者500万贪腐同时工资下浮50%,其余依次比例下调工资,500万以上决策失误或者50万则降低5%,从而彻底改变目前政府出了贪官,该级政府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或者与自己无关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上一级党执政部门来决定执政部局以上领导的任免。当然如果是由该级该地区非执政部自己查出的,则有奖励该部党员50%工资直至10%。这样的监督力量和决策执行力度将是世界上最先进和史无前例和无与伦比的。
3、由于每个个体人有效的工作年限受时间限制(超过50岁和60岁不能再担任处或局以上领导),执政和非执政部政治经济待遇差别的加大,而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决策监督的积极性来自于人类的一个共性-----对于五年内监督业绩和五年后执掌政权需求互相竞争竞选的要求,所以这种监督必定不会流于形式或者互相包庇。
4、更重要的是还有来自同级别的(决定是否成为下届执政部的此时有话语权和表决实权)的人大和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和决策压力,由于存在内部工作程序的监督明朗化和阳光化,相互串通的难度和可能性加大,最终使得无论是甲部还是乙部执政部或者监督部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国家的强盛在发展和努力。
(三)这样做会不会引起党内的分裂?
既保证了国家政治格局的稳定,又保证了国家发展的创新和竞争原动力的旺盛,同时,由于有了竞争和监督,所以相对的监督和权力寻租导致的腐败得到有效的遏制。:这一方案会不会造成党内的两派分裂呢?是不是利用内部矛盾来制造分裂呢?非也,因为无论如何任何时刻党员都是在党的中央政治局集中统一领导之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之下的稳定大局之下,最主要的好处是能够使党的内部因为有适度的竞争而使党员充满活力而不是消极懈怠猛吃大锅饭,就好像国有企业中开展分组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一样,只会增加劳动积极性而不会只看到互相之间因为竞争就拆台,分组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主义之争,也不存在根本利益的矛盾,而是根据工作的业绩、是否存在贪污贿赂腐化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执政的成绩等铁的量化指标数据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该部门是否拥有继续执政权,共同为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劳动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出力献计献策和真抓实干。这就有点像当年铁道部总是怀疑实名制会导致检票速度变慢而不敢推行火车票实名制一样。结果通过改善设备和方法就轻而易举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所以凡事不是首先害怕出现负面问题而停止实施,关键是用什么方法杜绝负面问题,不是先简单的只想做不做而是先要想怎么做以及会有什么结果怎么可以应对纠正负面的问题出现才会得出科学的决策和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道路。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创新的动力来源于生产力,所以不应当鼓励社会全民向往公务员职业,除了我们明白公务员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管理国家的工具和裁判,不直接产生社会生产力,因此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
(四)这一方案是否跟目前的纪委监督政府的方案方式基本雷同无创新实际价值????----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压力会减小。这种监督不同于目前的同一级纪委的监督,因为目前的同一级纪委是隶属于同一级党委领导,作为下级的纪委不可能监督作为上级党委,同时纪委是没有可能担负5年后执政的任务的,所以纪委的工作没有闭环式的业绩和执政权挂钩的考核途径,没有来自上级的压力和自身发展和执政需要的动力。所以目前的同一级纪委没有权力也没有动力去监督同级党委。
(五)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怎么解决矛盾?-----可以在各阶层各级政府中留出一定比例从省长到局长处长名额给民主党派,这些民主党派同样不能5年内转移到另一届政府。
(六)这一方案应该如何实施和铺开???-------具体操作方案可以从一个省试点开始,取得正反经验后完善方案再逐步在全国推开。
五、这个解决方案的理论可行性依据是:
人类需求层次从低级到高级理论,无论是甲部还是乙部都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执政需求------在规定执政乙部监督职责和5年后的竞争执政(对腐败党员的监督是否及时性和决策建议及时性都按要求记录在案决定其5年后能否执政)的可行性之后,使乙部对甲部的监督(再加上人大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补充),不会流于形式,:
由于人在满足了温饱安全感的需求后,向追求自我实现实现社会价值的更高层次转换,面临5年后的竞选和竞争成为执政党的部门,以及对自己工作的职责要求,平时在全国任何一个地区就不再是一个当政的党委说了算,有一个同级别的另一个5年内未执政乙部在监督和反馈同级党委的工作情况,因为他们两个执政部之间存在5年后的执政竞争竞选,所以必定会搜集另一执政部的缺点和腐败之处,同时思考更有效率的管理方式,不再有机会和客观土壤长时间出现一个地区最高行政长官或者党的最高领导人缺乏约束一手遮天的独断专行和为所欲为的权力真空,所以执政甲部的工作更加努力,效率更加高级,操作更加廉洁。
六、这个方案的现实解决依据:只有上级监督缺乏同级监督,永远不能杜绝养奸养虎养贪为患。
从对过去和最近几年不断查处的腐败的大案要案分析可见:现在的腐败和低效率就来自于同一个地区执政同级不可能更没有积极性对同一个级别的执政领导进行违法违规监督和决策监督和反馈,绝大部分都是等到问题已经积重难返的时候才被查处,往往对国家经济和人民信任度极坏的影响已经造成了,执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印象已经极大的破坏了,陈希同、成克杰、陈绍基、刘志军、黄松有、杭州许三多、文强等等一大批高官的违法乱纪都是多年霸占把持一个地区和部门没有任何人监督和有可能夺他们手里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时间和机会来对中央的政策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无疑都是这种缺乏同级监督的恶果。
在我国历史上,反腐决心最大、力度最强、办法最多、惩处最严的,莫过于明朝朱元璋了。但事实证明,他的许多做法,并未取得预想效果,并未有效遏制贪腐,直落得个反腐越反越腐的结局。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应当可以从中找到些规律性的东西,足以使我们引以为戒。
朱元璋在立国之初,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元代晚期吏治的极端腐败才给了自己以推翻旧朝、建立新朝的机会,而他自己的天下,绝不能重蹈元朝覆辙。故而在建国之初,就不能放松吏治整肃给今后的江山留下隐患。
他对群臣的告诫是,要让那些贪污腐败分子犹如置身荆棘丛中,寸步难行,即便是侥幸出了这荆棘丛,也要落得一身体无完肤。因此,他在法律的“全”、“重”、“广”三字上狠下功夫。
所谓“全”,是指立法较全。朱元璋对颁布的《大明律》,把《受赃》专设一篇,条目详尽严谨,惩罚苛刻残酷,并且,在《大明律》之后,又相继颁布《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等等,这一切便构成了中国历史上仅见的对官吏贪污行为的超强律法罗网。我们可以这样说,历朝历代,似乎很难再找到一个皇帝能够在对律法的重视程度上和朱元璋媲美,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即把纲纪法度的建设明确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他认为这样做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确实也在后来的国家建设、律法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所谓“重”,是指量刑较重。朱元璋实施的律法内所规定的刑罚手段,其残酷程度骇人听闻。在具体实施中,不少官员被凌迟、阉割、剁手、挑筋,诸多汉代即遭废除的肉刑被再次起用,更有一些则是全新的发明。如在洪武年间最骇人的刑罚当属“剥皮实草”:凡受贿数额在六十两以上的官吏,枭首后在地方衙门旁边专设的“皮场庙”剥皮,皮被剥下以后被填上稻草,摆在衙门的公座边上,起着杀一儆百的作用。
虽然惩贪措施如此严厉,腐败却从来没有绝迹。朱元璋没有想到或者不愿想到的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他的惩贪措施不严厉而是中国的贪渎文化过于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政治权力笼罩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权力的制约乏力,腐败机会遍地皆是。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又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我们要知道,这五两银子不光要负担县令个人的生活,还要供养家庭,支付师爷们的工资。因此,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根本活不下去。
民以食为天,官吏何不是如此?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没有温饱的生活水准,哪里还有勤奋工作的心情?于是乎,朱元璋从道德高度出发,认为官员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的想法;朱元璋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造成一个绝无贪污的纯而又纯的世界的做法,面对强大的腐败传统、官员们糊口的生存权利,坚持着对惩贪工作的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就变得不切实际起来,变得没有自觉遵守的制约力。腐败现象难以根绝,就丝毫也不奇怪了。
就笔者看来,反腐境界有好几个层次,只有严律酷刑让人不敢贪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与监督使人不能贪、有待遇与责任使人不想贪,有自觉与道德使人不会贪,才能真正抑制贪腐之心、遏制贪腐之行。毕竟,惩处不是目的,制度保障和生活保证,辅以价值体现、精神满足,才是治理贪腐的根本之道。
翻开一些发达国家反腐成功的经验史,他们之所以会成功,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的地方。
就事论事地说,在历代帝王中,朱元璋是对贪污腐败最深恶痛绝的一个。这种痛恨,既源于血液,又源于理智。作为一个前贫民,疾恶如仇是因为自已底层生活的痛苦经历;作为一个帝王,他的痛恨则来自对自己家业的爱惜,他生怕这些硕鼠毁坏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统治根基。但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专制制度下,腐败不是一种病态,而是常态。他的诸多努力,都在取得短暂效果之后,就如同石子入水荡起一圈圈涟漪后渐渐消失,最终变得毫无用处。
朱元璋反腐失败的故事,可以告诉我们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研究和反思。
但是受到科学技术的限制,往往贪腐还是会根深叶茂,仍然出现了丞相胡惟庸、首领太监汪直、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蕃父子、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那么在现代制度和科学技术下,难道一定要等到刘志军、陈希同、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许宗衡、杭州许三多这样的大小巨贪成型了才能去打击吗?
三、反思后的对策(如果可行拟报诺贝尔奖政治经济奖项)
思考良久,本人大胆提出了一个探索性的方案------一党二部制(民主党派辅助制),经过逻辑推演分析是可行、可叹、可操作的方案。供广大关心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有识之士参考和讨论并完善。具体操作方案实施可以从一个省或者一个地区开始试点,取得正反经验后完善方案再逐步在全国推开。
方案从简单来说,就是保证我党对政治绝对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组织制度的创新竞争型组织。其主要设计思路是:
(一)我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仍然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
(二)但是下设的不再是一个固定的不变的各级党委的组织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而是建立在一个共产党的政治纲领和组织原则下和两个同为共产党内部大部制(可以简称共产党执政甲部和执政乙部,民主党派辅政制,5年内执政甲部党员处局以上领导成员不得向执政乙部转移,反之亦然)。
(三)无论是执政甲部还是执政乙部要逐年竞选面向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竞聘上岗的共产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和领导机构。
(四)如何体现执政甲部的工作激励和业绩与收入挂钩????--------最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来决定由执政甲部还是执政乙部来领导5年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稳定。执政的该部提高工资待遇30---80%作为岗位津贴。
(五)如何组阁????-------在执政甲部领导全国的同时组建执政甲部的国家领导班子,从国务院总理到各部委部长主任行长、省市政府省长市长区长县长镇长以及对应的厅长处长科长局长主任等等。另一非执政乙部则没有部长省长县长区长镇长市长局长厅长处长科长。只有党的各级书记和相关的党的机构(包括纪委在内)。上一届处(或局)以上的执政部的党员不得进入本届的执政部。
(六)同级非执政的党委职能(执政乙部职能):非执政部的党的书记党委不再直接干预经济运作而是监督经济运作,(特殊情况比如同级政府有重大决策失误和腐败违法行为,该同级书记党委可以提出申请中央最高政治局委员会紧急更换执政班子并报请人大备案),并且把监督和建议的全部记录和建议记录在案,作为下一个五年的竞选业绩和内容。
(七)执政乙部起到对立面的监督和纠正政策偏差的智能作用,如果监督和纠正政策失误工作到位,也发给10%的岗位津贴。
(八)这一方案是否跟目前无论怎么样换届反正都是党内的领导完全一致?是有点像君主立宪的制度吗?非也,没有创新?非也???
1、规定5年内执政甲部党员担任处级以上领导的不得向执政乙部转移。5年内不得转移决定了两大执政部的相对稳定和凝聚力,又保持了监督和竞争的活力,同时两大执政部又跟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治局保持高度一致。但是最高权力机构又按程序和执政的业绩来决定是否在执政过程中调整任免执政大部的人选。
2、非执政部的处或局以上领导仍然可以监督和写提案来对现任执政部执政行为质疑和改进反思并为下届执政做好准备并可以设立奖项通过全民投票作为提高非执政部门待遇的奖励依据。
(九) 会不会出现甲乙两部互相包庇不互相监督不积极工作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轮流坐庄分享利益的情形????-5年内甲部处以上领导不得向乙部转移会不会使党内精英在不执政阶段该部党员无所事事没有动力造成人才浪费????----------非也
1、-首先这样监督和压力来自于最高权力机构-----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法违规监督和决策监督压力,可以另行规定:如果发现互相包庇掩盖问题或者监督提案极少查处腐败的大案要案500万以上(或因为决策失误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超过3000万以上其他标准)超过5宗以上的情况,该地区的乙部(非执政部门)的处局级领导即视为放弃下届执政部的竞选资格,同时由中央政治局指定新的该部处局级领导人执政(但不得是执政甲部的处局级领导)
2、对于非执政乙部在该地区如果自己没有查出,而是由中央纪委查出的该级出现了5000万----500万以上的决策失误或者执政不作为,或者超过500万以上或者50万以上的贪腐案件,按照金额大小,直接处罚该级该地区的大小党员,按照级别不同处罚,5000万以上决策失误或者500万贪腐同时工资下浮50%,其余依次比例下调工资,500万以上决策失误或者50万则降低5%,从而彻底改变目前政府出了贪官,该级政府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或者与自己无关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上一级党执政部门来决定执政部局以上领导的任免。当然如果是由该级该地区非执政部自己查出的,则有奖励该部党员50%工资直至10%。这样的监督力量和决策执行力度将是世界上最先进和史无前例和无与伦比的。
3、由于每个个体人有效的工作年限受时间限制(超过50岁和60岁不能再担任处或局以上领导),执政和非执政部政治经济待遇差别的加大,而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决策监督的积极性来自于人类的一个共性-----对于五年内监督业绩和五年后执掌政权需求互相竞争竞选的要求,所以这种监督必定不会流于形式或者互相包庇。
4、更重要的是还有来自同级别的(决定是否成为下届执政部的此时有话语权和表决实权)的人大和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和决策压力,由于存在内部工作程序的监督明朗化和阳光化,相互串通的难度和可能性加大,最终使得无论是甲部还是乙部执政部或者监督部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国家的强盛在发展和努力。
(十)这样既保证了国家政治格局的稳定,又保证了国家发展的创新和竞争原动力的旺盛,同时,由于有了竞争和监督,所以相对的监督和权力寻租导致的腐败得到有效的遏制。不应当鼓励社会全民向往公务员职业,除了我们明白公务员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管理国家的工具和裁判,不直接产生社会生产力,因此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
(十一)这一方案是否跟目前的纪委监督政府的方案方式基本雷同无创新实际价值????----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压力会减小。这种监督不同于目前的同一级纪委的监督,因为目前的同一级纪委是隶属于同一级党委领导,作为下级的纪委不可能监督作为上级党委,同时纪委是没有可能担负5年后执政的任务的,所以纪委的工作没有闭环式的业绩和执政权挂钩的考核途径,没有来自上级的压力和自身发展和执政需要的动力。所以目前的同一级纪委没有权力也没有动力去监督同级党委。
(十二)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怎么解决矛盾?-----可以在各阶层各级政府中留出一定比例从省长到局长处长名额给民主党派,这些民主党派同样不能5年内转移到另一届政府。
(十三)这一方案应该如何实施和铺开???-------具体操作方案可以从一个省试点开始,取得正反经验后完善方案再逐步在全国推开。
(十四)回应有人质疑:这一方案会不会造成党内的两派分裂呢?是不是利用内部矛盾来制造分裂呢?非也,因为无论如何任何时刻党员都是在党的中央政治局集中统一领导之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之下的稳定大局之下,最主要的好处是能够使党的内部因为有适度的竞争而使党员充满活力而不是消极懈怠猛吃大锅饭,就好像国有企业中开展分组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一样,只会增加劳动积极性而不会只看到互相之间因为竞争就拆台,分组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主义之争,也不存在根本利益的矛盾,而是根据工作的业绩、是否存在贪污贿赂腐化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执政的成绩等铁的量化指标数据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该部门是否拥有继续执政权,共同为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劳动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出力献计献策和真抓实干。这就有点像当年铁道部总是怀疑实名制会导致检票速度变慢而不敢推行火车票实名制一样。结果通过改善设备和方法就轻而易举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所以凡事不是首先害怕出现负面问题而停止实施,关键是用什么方法杜绝负面问题,不是先简单的只想做不做而是先要想怎么做以及会有什么结果怎么可以应对纠正负面的问题出现才会得出科学的决策和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道路。
二、这个解决方案的理论可行性依据是:人类需求层次从低级到高级理论,无论是甲部还是乙部都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执政需求------在规定执政乙部监督职责和5年后的竞争执政(对腐败党员的监督是否及时性和决策建议及时性都按要求记录在案决定其5年后能否执政)的可行性之后,使乙部对甲部的监督(再加上人大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补充),不会流于形式,:
由于人在满足了温饱安全感的需求后,向追求自我实现实现社会价值的更高层次转换,面临5年后的竞选和竞争成为执政党的部门,以及对自己工作的职责要求,平时在全国任何一个地区就不再是一个当政的党委说了算,有一个同级别的另一个5年内未执政乙部在监督和反馈同级党委的工作情况,因为他们两个执政部之间存在5年后的执政竞争竞选,所以必定会搜集另一执政部的缺点和腐败之处,同时思考更有效率的管理方式,不再有机会和客观土壤长时间出现一个地区最高行政长官或者党的最高领导人缺乏约束一手遮天的独断专行和为所欲为的权力真空,所以执政甲部的工作更加努力,效率更加高级,操作更加廉洁。
三、这个方案的现实事实证据依据:只有上级监督缺乏同级监督,导致姑息养奸养虎养贪为患。
从对过去和最近几年不断查处的腐败的大案要案分析可见:现在的腐败和低效率就来自于同一个地区执政同级不可能更没有积极性对同一个级别的执政领导进行违法违规监督和决策监督和反馈,绝大部分都是等到问题已经积重难返的时候才被查处,往往对国家经济和人民信任度极坏的影响已经造成了,执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印象已经极大的破坏了,陈希同、成克杰、陈绍基、刘志军、黄松有、杭州许三多、文强等等一大批高官的违法乱纪都是多年霸占把持一个地区和部门没有任何人监督和有可能夺他们手里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时间和机会来对中央的政策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无疑都是这种缺乏同级监督的恶果。
四、现代互联网技术使执政的甲部和执政乙部之间信息反馈的横向(向社会和同级人大)纵向(向更高一级党委和人大)快速和准确成为可能。毛泽东想做而无法做到的现在能做到了。例如:信息电脑化使计划经济的活力得以加强。但不等于不要市场经济。
笔者曾经多次在撰写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在互联网时代对管理社会的制度的思考--------即使假设在金字塔式组织结构时代完全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有互联网的工具,由于不存在信息的失真,那么励精图治的君主也能够更加有效的管理好国家,康熙微服私访成为多余和毛泽东对大炼钢铁的大跃进的错误判断成为笑柄,决策和指挥的失误来自于对信息的扭曲和指挥控制信号的扭曲,因此互联网能使中央能指挥灵活、信息畅通、反馈快速,当然前提是不能对这种反馈进行恶意的限制和打压。因此,为了取得最真实的信息和决策资源,网络前台实名制只能采取自愿的原则,不能完全对互联网实行强制的实名制。
拉赫曼:中国是个“奇怪的”超级大国
《环球时报》报道:英国《金融时报》网站6月6日文章,原题:当中国成为第一
当中国变成世界最大经济体时,会是什么感觉?我们可能很快就会知道。几周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了一份报告,表明中国将在5年内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
到2016年中国经济总量将超过美国的预测,计入了根据两国货币国内购买力进行的调整。一些人认为对IMF数据的这种解读存在问题,人为放大了中国经济的规模。但即便使用实际汇率计算,也不会将美国失去老大地位的日子推迟多久。《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在去年圣诞节前夕做出的一项预测认为中国将在2019年成为世界最大经济体。
中国地位的上升将改变人们对超级大国的定义。在美国世纪的进程中,世界已经习惯了一种观点,即全球最大经济体显而易见也会是最富裕国家。全球最大经济体一定住着全球最富裕的人。
随着中国崛起成为经济超级大国,国家富裕与个人富裕间的联系正被打破。中国既比西方国家富,也比它们穷。它坐拥价值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尽管如此,以当前汇率计算,美国人均财富约是中国的10倍。
美国社会的相对富裕是中国在成为最大经济体那天,不会成为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原因之一。世界视美国为“唯一超级大国”的习惯,也可能使美国的政治主导地位比经济霸权延续更久。美国在各大国际机构中拥有根深蒂固的地位。联合国(UN)、IMF与世界银行(World Bank)总部均坐落于美国——而北约(Nato)也以美国为核心而构建,这些都很重要。
美国军队拥有中国军队望尘莫及的全球性网络与尖端技术。在软实力上美国也遥遥领先。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创造出可与好莱坞(Hollywood)、硅谷(Silicon Valley)或“美国梦”相提并论的事物。
这一方案应该如何实施和铺开???-------具体操作方案可以从一个省试点开始,取得正反经验后完善方案再逐步在全国推开。
[胡锦涛]: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我们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的当家作主。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深入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们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我们建立健全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各方面优秀人才建功立业开辟了广阔渠道。我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我们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事实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