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作为弘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一直以来,社会公众也是本着善良民众的善意,看待和颂扬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国人道主义救助做出的一切的努力和贡献。但是自从上海红十字会“天价饭单”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的在国人心目中的形象就一落千丈,各种质疑之声不断,将这个机构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郭美美同志扯上“红十字会商会”,在微博大肆炫富再次将中国红十字会推到了火山口上。2011,注定是红十字会不会平凡的一年。目前,该事件在媒体的不断追踪报道下,处于发酵状态,为了撇清关系、规避责任,所涉各类机构、各类人员不断粉墨登场,面,面对公众,面不改色,心不狂不断,聚光灯下,侃侃而谈,“一副洪水猛兽与我何干”的臭架势。撇开道义不说,在道德底线已经被不断失守的时代背景下,已经没有说的必要。但是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其中的各类行为做一剖析,毕竟以法治国,红十字会也必须依法运作。
1、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成立违法。据中国中国红十字总会透漏,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未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章程》第九条也予以明确。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作为行业红十字会于2000年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成立至今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2、相关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红十字会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从事件目前发展态势看,非法机构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非法运行十年有余,人民政府的法定监督职责一直没有履行。
3、民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会法》和章程规定,行业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经中国红字会会总会批准后,未经社团管理部门即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明显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事件发展态势看,至今未见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迹象。
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表演拙劣,亦多有违法之处。《红十字会法》未对中国各级红十字会的隶属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从章程规定来看,而二者应当是指导关系。事件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申明,其未设立郭美美扯出的“红字会商会”这一机构,明显是玩弄文字游戏,避重就轻,混淆视听。在网络媒体的追踪报道下,尔后承认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非法存在,言明二者为指导关系,没有参与坐地分赃。随后,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天,再次发出通知停止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一切活动,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开展审计监督。从中国国红十字会在事件中的表演轨迹来分析,其中难免有违法之处:(1)总会在批准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成立后,为指导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为不履行指导职责。(2)郭美美自称为红十字会商会总经理,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作为非法存在的独立机构,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未开展依法维权,总会急于出来报警,除了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之外,明显有违《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设定的组织原则。(3)给予指导关系,通知终止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一切活动,明显是越权行为。应该依法建议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5、事件发展至此,公安部门、审计部门的介入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常行为。
希望在该事件发展过程中,缺位部门能够及时跟进,法治能够得到彰显,公众也在期待在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督下,事件最后能够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处理,还红十字会事业一片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