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遇到身份


  广为流传的戏剧《铡美案》在中国恐怕是家喻户晓的。故事说,一个叫陈世美的皇亲国戚,因为犯了王法,被包青天用铡刀铡掉了脑袋,真是大快人心。

  这其实是民间社会的一种“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乌托邦理想,事实上历史上庶民告驸马、老婆告老公,本身就是犯罪,谁吃了豹子胆敢铜铡铡驸马?

  历史上绝不可能有这样的美事。中国古代,无论儒家、法家,都极力推崇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而“尊尊亲亲”尤其是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是皇帝为首的贵人的特权,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以法律的手段维护“尊”,维护“亲”。皇帝不去维护天潢贵胄、皇亲国戚的特权,就是违背了“亲亲”的人伦天理和道德义务,是要受到谴责的。隋文帝要处死为非作歹的儿子杨俊,结果召来满朝反对;虽然隋文帝放了儿子一马,但儿子因此郁郁而终。因此后来的历史学家谴责隋文帝为人刻薄寡恩,不懂“亲亲”,因此二世而亡。这就是说,如果中国历史上有“亲亲”资格的人而不去关心、照顾、提携、庇佑自己的亲戚,那就违背了“亲亲”义务,成为孟子所谴责的禽兽。

  在今天,人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是不是犯法,只是看他的行为是不是触犯了法律,一般是不看他的身份的。但是,古代的法律正好相反,一个人是不是犯法,犯了什么法,首先看的不是他的行为,而是他以及他侵害的人的身份。历史上的皇亲国戚,比如戏剧中所说的驸马陈世美,自古享有“八议”的待遇,犯罪不受国法处理。“八议”体现的是《周礼》“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古代社会的刑罚普遍使用残酷的肉刑,打屁股、刺字、砍头、凌迟,都是肉刑,但是,贵族们有“八议”特权,经过“八议”,就没有什么大事,就是犯了大罪也不能刑具加身。所以说,他们是一帮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士。

  1117年,宋徽宗发布一份诏书说:朕“嗣承大统,岂有恩不及于祖宗之裔乎?追远念亲,为之恻然。自今有犯除情理巨蠹、事涉重害即己杀伤人,并别有御笔处分外,余只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辩,并不得辙加棰栲”。宋朝(其实以后各代都一样)的宗室子弟犯法,不必上法庭接受审判,而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专门管理皇家事务的大宗正司予以审理,对于普通人来说必须承受的肉刑,皇亲国戚都会以罚款、贬责、庭训、锁闭了结,严厉一些也就是除名,就是开除出贵族的队伍,从此享受不到任何皇亲国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至于最严厉的赐死,那当然是犯罪太严重了,不得不追究,但是又不能接受法律的惩处,就赐他自我了断。相对于凌迟处死之类的酷刑,皇亲国戚可以选择喝药上吊之类能够保全尸首的体面死法。

  等级社会的法律不仅仅维护皇家贵族的特权,它事实上维护一切等级秩序和所谓的纲常伦理。

  比如,在当时社会最为普遍存在的主奴关系中,明清的法律就规定:“凡官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故杀者,降二级调用;刃杀者,革职,不准折赎,鞭一百”。就是说,一个当官的把自家的奴婢打死、杀死,最重也不过是撤销职务,打一百鞭子。杀人偿命,这是刘邦入关争取人心的第一项措施,是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但是,官员杀死奴婢,处罚如此之轻,只是因为加害者是尊贵的官员,又是主人,而被害者是卑贱的奴隶。那么,奴婢犯了罪呢?法律规定:“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绞、斩、凌迟,中国古代死刑的三种,轻罪绞,重罪斩,极刑凌迟处死,一点一点地割肉,直到疼痛气绝。奴婢甚至没有针对主人的诉讼权,奴婢告主人,要挨四十大板的处罚,还要没收到官府,变卖。主人与奴婢之间身份不同,那么,与奴婢无关的其他人打死了他人奴婢,责任是什么?法律规定:“平人将奴仆责打身死者,枷号四十日;故杀者,枷号三月;刃杀者,枷号一百零五日,各鞭一百”。因为奴婢是社会的贱民,卑贱的身份决定了他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事实上,也不仅仅是主奴之间因为身份不同,罪罚不同。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古代也是尊卑贵贱,泾渭分明。且不说家庭中的父祖子孙这些关系,就是家庭中的丈夫、妻子和妾,贵贱尊卑不同,犯法后的刑罚也大有区别。夫妻打架,妻子打死了丈夫,就得斩首;故杀则凌迟处死;如果丈夫打死妻子,绞刑;丈夫故意杀妻,才判处斩首。如果妾与丈夫打架,丈夫打死了妾,不过挨一百板子另加三年徒刑,如果妾打死了丈夫,就是斩立决,如果是故意,凌迟处死,毫不含糊。总之,尊犯卑,罪减若干等,到底减几等,看他们之间身份悬殊的程度;卑犯尊,罪加若干等,到底加几等,看其间身份悬殊的程度。

  所以,西方法律来到之前的中国法律,不是平等的法律,而是基于不平等身份的不平等法律。今天,基于身份不平等而罪罚不平等的条文已经不见于刑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理论上没有异议,但是,法律的执行中,身份尊卑的影响远远没有消失。人们为什么会对“我爸是李刚”那么反感?因为现实中,官员和官二代的身份足以影响司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