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项区别对待投资股比的政策(一)


     

这是一项区别对待投资股比的政策(一)

    国家发改委4月1日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章节中的第4部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这是国家在加入WTO放开外商投资发动机和汽车零部件的股比之后,首次对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投资股比设限。这些关键零部件包括能量型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电池隔膜、管理系统、电控集成、驱动电机……,甚至包括了燃料电池汽车系统的零部件。在这些零部件不仅被规定投资股比设限,而且还规定了技术参数的指标,也即对其先进性也作出了规定,如对能量型动力电池规定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电池隔膜厚度15~40um,孔隙40%~60%(但未注明不同制造工艺的不同要求)等等。

    但总体上看,这些指标虽然算不上世界最先进,但也不算落后。许多国内品牌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目前的各类产品指标并不在其之下。尽管如此,股比的设限仍引起了一些跨国汽车零部件公司的不安。但有一点是可以说清楚的。这个“设限”应该是指新的投资建厂项目,而不是要将原先已建企业的股比重新调整。因为这涉及国家投资政策的可信度,以及合同的法律效果问题。尽管我国目前还可称是一个“贸易自由化”国家,但“投资自由化”并未完全实现。新的投资项目类别可以制定新的政策,但已经执行的项目不可能拿新的政策去套。因为如果违背投资者的意愿,则“股比调整”难以实施。

    按照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72号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的规定。因此,可不可以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分为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零部件(简称“非常规零部件”),和使用常规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汽车零部件(简称“常规零部件”),以便在下文中使用时“言简意赅”。

    如果对比新能源汽车中“常规与非常规”两大零部件板块的技术发展水平,至少可以这么认为,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内自主品牌企业敢说,其已掌握了部分“常规类”零部件的核心技术。因此总体而言,对跨国公司的技术引进依存度依然较高。但对于“非常规类”汽车零部件,则完全是另一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