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必须让人看得见
———人们为什么质疑夏俊峰案的公正性
“那天是2009年5月16日,周六,她和丈夫生平第一次被城管逮到。当天,小贩中盛传:城管大队有人结婚,所有城管队员将去喝喜酒,今天将不会上街抄摊。上午10点半,夫妻俩做出了一个后悔至今的决定:出摊。
“仅仅半年前,这对30出头的夫妇还对上街摆摊有些‘拉不下脸’。为上小学一年级的儿子的教育经费计,两人还是毅然在2008年秋天,买来器具,干起卖炸香肠、鸡柳的营生。
“因怕被熟人看见,也为了城管来时跑得快一些,夫妇俩总将摊子摆在小贩们的最后面,且只在下午3点半以后出摊。摆摊半年,他们经历多次城管抄摊,但从未被抓到。5月16日这个阴沉的上午,面对熙熙攘攘的人群,夫妇俩大意了:打破惯例在上午出摊,且摆在大马路边。
“上午10点多,10多名城管队员分乘4辆车,向着夏氏夫妇摆摊的路口开来。之后发生的故事已广为人知:城管抄摊,与夏俊峰发生冲突,夏被带走,来到沈河区城管大队的勤务室内。几分钟后,血案发生:夏俊峰刀刺城管致两死一伤,夏被捕。夏俊峰本人后来供述称:他在城管勤务室内遭到殴打,倒地时,他摸到了口袋中平日用来切香肠的小刀。他掏出刀,刺向了城管队员。”
————摘自2011年5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张晶救夫》
这起案件的结果现在我们已经很清楚了,夏俊峰不服一审法院对他的死刑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今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宣判:维持原审的死刑判决。这一判决结果甫已公开,便引起潮水般的争议。
阅读网络和纸媒上的相关报道和评论,我发现,舆论的关注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为什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控方证据而对辩方的证人证言却一概不予采信?
二,为什么一、二审法院不让证人出庭质证?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夏俊峰身上的伤痕是拉拽伤的依据何在?
对于第一点和第二点,本案主审法官苗欣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辩方)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这一解释看上去貌似合理,但却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最高法院《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首先,辩方的这六分证人证言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这应当毫无疑问,不然,也不会因此引起这么大争议。
其次,据这位主审法官讲: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既然已经宣读并认为与夏俊峰的口供不一致,肯定是检察院提出来异议,那么,既然检察院提出了异议,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法庭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除非证人拒绝出庭;但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主审法官的说法,法庭在检察院提出异议以后,就直接认定证人证言与夏俊峰的口供不一致,并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背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的。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第十五条规定,当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控方的证人证言有异议时,法庭也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本案的一二审法庭也没有通知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这显然也是不正确的。
第三点,一、二审法院在未对夏俊峰的伤痕进行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夏俊峰的伤痕属于拉拽伤,显然依据不足、不能让人信服。
我们知道,“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夏俊峰一案的已、二审法院,在以上三个方面都没有做到公开和公正,怎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