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压在律师身上的三座大山


 

刘桂明按语:

   凡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都知道,刑事辩护主要有“三难”: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这“三难”由此成了压在中国刑辩律师身上的“三座大山”。

    广西北海四位律师被抓,又一次证明这个恶劣而难堪的现实。

    今天,南方都市报表态了。

    今天,北海市公安局说话了。

    今天,许多律师纷纷发表看法了。

 

“律师伪证罪”亟须全面重新检视
2011年06月22日05:50  南方都市报社论

  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四名律师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因为给同一个案件的4名被告人辩护,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同时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少有的事件。如果最后事实证明警方指控无误,律师这一职业的声誉恐怕会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就目前媒体披露所知,此事的真相如何,其实还远未分晓。

  4名律师介入的这起刑事案件,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庭,结果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而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而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因此法院无法给被告人定罪。

  现在,律师被控作伪证与这起刑事案件无法宣判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按照警方的意思,正是因为律师涉嫌作伪证,才致使案件不能按照控方的指控结案,而在律师界看来,现在律师被警方以涉嫌作伪证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只不过是指控不能如意之后的一次“职业报复”。

  在事实还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谁是谁非暂时难下断言,但警方行动中的瑕疵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当律师被警方拘押后,受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同仁,要求会见当事人却被警方拒绝,又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警方大大超过了这一时限,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如同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一样,在对警方的强制措施进行解读时,也出现了“依法办案”和“职业报复”这两种意见的对抗。而唯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双方起码具备形式上的平等,对抗的成绩优劣最后由法官评判,而现在警方指控律师涉嫌作伪证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警方却拥有最大的裁断权。这种地位的不平等给律师执业造就了一个很大的陷阱,因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没法不接触证人,而一旦证人向律师的陈述与给公检机关的陈述并不一致,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律师就有被指控为涉嫌作伪证的风险。而从情理和逻辑上分析,控辩双方证据不一致,又怎能推导出辩方在作伪证呢?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早被业内所诟病,不仅因为刑法第307条本来有“伪证罪”这一条款,不必特地针对律师单列一罪,更因为其中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检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

  在“律师伪证罪”这柄不知何时就会坠落的利剑之下,刑事辩护的环境堪忧,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持续下跌就是一个证明。而据资深法律人士透露,在律师圈内,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或变相的罢辩早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哪一天,在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现了律师的集体缺席,就意味着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中,都在面临现实的严峻的威胁。这样的场景和后果让人不寒而栗。

  为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更为了使所有公民免除来自公权力的不确定的侵害,我们呼吁对这次北海事件彻查,律师也好公权力机关也好,谁违法都不能免责,所幸据称律师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相信查清真相并不困难。我们也期盼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进入立法日程,律师的执业环境能有相当改善。至于那条饱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即使一时难以废除,最高法也有必要立即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其犯罪构成,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北海警方通报:4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
  

    北海新闻网讯(记者罗钊毅)今天下午,北海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侦办杨在新、杨忠汉等4名律师涉嫌在北海的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情况。目前,这4名被警方拘传的律师有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海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一同出席新闻发布会。   

    警方在会上通报,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喊来当时同在该市三中路一大排档吃宵夜喝酒的同村青年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等人一起对黄焕海等三人进行围殴。随后,黄焕海向贵州路方向逃跑,裴贵、杨柄棋、裴日红、黄子富四人追上黄焕海并继续对其殴打,并将黄焕海劫持上一辆出租车开到该市水产码头。不久,裴金德也搭乘摩托车赶到码头,并再次指使同伙对黄焕海进行殴打,直至黄焕海死亡。后在裴金德的指使下,裴金德一伙人将黄焕海的尸体抛下海,并约定攻守同盟,一同离开北海躲避风头。  

    案件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9日抓获嫌犯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四名嫌犯均为钦州市犀牛脚镇人。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裴金德等四名嫌犯提起公诉,2010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通报称,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三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同时在庭上,裴金德、裴贵、杨柄棋三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的三中路段伤害黄焕海的情节,推翻原供述的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 

    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为进一步充实案件证据,检方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局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同案犯裴日红等人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某、杨某、潘某。北海市公安局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分别将宋某和潘某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宋某涉嫌包庇罪对其予以逮捕。随后北海市公安局又于5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裴日红抓捕归案,6月6日将杨某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证实宋某、杨某、潘某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宋某、杨某、潘某如实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嫌犯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名律师涉嫌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刑事司法抓证人抓律师拉响人权保护警报

  因多名被告人同时翻供,多名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符,就启动对辩护律师的调查,抓辩方证人及全案4名律师。北海官方称,证人们被拘捕后承认了包庇和伪证,律师被抓后也承认翻供系律师的教唆。此次广西南宁4名律师被抓,律师界称之为“南宁惨案”,可谓名副其实!

  抓人取证,太强大了!以本人多年律师执业的经验,以这样的方式取证,那是要什么样的证词,都不会有问题的;要什么样的口供,也不会成问题。

  被告翻供就抓律师,证人作证不利控方就抓证人,这样的刑事司法也太恐怖了!以后,律师从事刑辩需要随时准备坐牢,还有多少律师敢做刑辩,真是不好说了!证人恐怕也没有敢为被告人作证的了!如此一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大抵可以指控谁有罪都轻而易举了;谁被指控有罪也都在劫难逃了!

  多名被告人同时翻供,多名辩方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符,至少侦查机关所取证据也存在50%的虚假嫌疑吧?咋不抓侦查人员呢?抓了没准会破获刑讯逼供大案呢!

  被告人翻供,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符,检察机关想到的,不是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而是律师教唆翻供,证人作伪证,不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而是启动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这完全是对律师的歧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咋就那么笃定呢?

  证人被公安机关抓起来所作的“证词”及被告人被强制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与他们在法庭之上,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旁听群众在场,不受胁迫和强制,需要接受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刨根问底的审问和质证的情况下,所作的证词和供述,哪一个会更真实呢?!证人的证词是否真实,难道不能在法庭的审讯中,通过检察人员、法官及律师的交叉询问和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质证,并结合已经证明的事实及无需证据证明的事实,来作出认定吗?为什么要把证人抓起来才能“查明”证人作“伪证”呢?公安机关抓了证人就长本事了吗?

  从目前所有的冤案来看,全部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的,而没有一个是律师的原因造成的。在此意义上,当法庭出现被告人同时翻供,多名辩方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符的情形,首先需要调查的,应该是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及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对侦查人员展开调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调查处理。而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受到刑讯逼供,实质上就是对侦查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北海惨案”不只是一个个案,更是一个公共事件,一个重大的宪法性事件。“南宁惨案”是继“李庄案”之后发生的又一起在律师界引起普遍关注的有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事件。律师界普遍认为,这是公权力对公民辩护权及律师执业权利的又一次粗暴践踏和侵凌。毫无疑问,本案已成为对辩护制度,甚至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考验!

  从目前的情势来看,北海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公正性已难以令人信服。鉴于本案对辩护制度甚至刑事司法制度,将产生重大冲击性影响,本人建议广西有关部门将本案移送北海之外的其他地区审理,或者由自治区一级的司法机关直接审理。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 泽)

 

 

广西四律师妨碍作证案源起
2011-6-21 22:40:46

[陈有西按]

    看到广西北海市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内容,同我们事先判断的几乎完全一致。果然是因为开庭开砸了,果然是先从抓证人开始,果然是政法委背后协调下决心抓律师。没有一条逃出我们原先的猜测判断。不是我们有先见之明,是因为当前中国抓刑事律师,基本上就是这种模式。

     这些政府发言人没有想一想,律师出庭依法辩护,申请证人当庭作证,妨碍了谁?为什么审查起诉时已经退查过的案件,审判阶段检察院还可以违法要求退查;为什么《刑诉法》明确规定的不得威胁恫吓证人,他们却可以把出庭作证的证人抓起来;为什么《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最长二个半月的审判期限,在北海可以审十个月还不下判。为什么法律规定的24小时会见律师权,这四个律师一周了还见不到。为什么24小时要通知家属,这四个家属一个也没有及时收到拘留告知。一切的一切,赤祼祼的违法事实,这些政府发言人基本上是回避了。是他们法盲,还是本来在权力面前,法律就不是个东西?为什么没有见他们对如此多的违法办案事实,有一句反思和检讨?是不是在北海,这些国家法律规定都作废了?是新闻发布会,还是法盲观点宣传会?

    刚看到了资深刑事律师张友明的评论分析,原样移作我的按语吧。也算给这些代表政府的所谓发言人普点法。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
张友明律师的分析

 

    广西南宁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尽管全部真相还没有出来,但从杨金柱律师的博客公布的材料看,这个案件和绝大多数冤案形成的过程是一样的,都是违法取证形成。所不同的是结果——这个案件是“冤上加冤”——辩护律师随后进去了,而绝大多数其他的冤案,或是因为律师的不作为(包括不敢作为)、或是律师作为后法院置之不理,直接下判,因而没有成为“冤上冤”案件。

    从“前李庄”、李庄,到“后李庄”时代的“南宁律师惨案”的连续发生表明,在中国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由于现实而有效的刑案考核制度与官僚升迁制度之间建立了无人性、无人权的深切勾兑,因此中国的刑案侦控机关为了“办成”案件、“办好”案件、“办铁”案件,采取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取证手段办案,已经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道最具有中国特色、且毫无忌惮的“另类风景线”,且这一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一直以来得到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的长期背书、支持。

    南宁的几位律师,正是为了不让法院背书,进行了积极的作为。想不到的是,他们最为信任的法院,却采取了“违法延期办案”的方式,给时间让原审案件的侦控机关抓捕律师创造条件。

    在业内,没有人不知道,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且这种缺陷确实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这些个缺陷如果例举起来,当然有很多很多条,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辩护人取证权、辩护人正常执业行为豁免权等等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不仅如此,作为实体法的刑法,还专门为律师制订了一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却对最有条件实施逼供、逼证、匿证、毁证、串通的侦控机关,在法律罪名上没有任何规范。这种奇妙的立法,为司法职业报复创造了毫无公平竞赛可言的制度空间。

    尽管如此,上面所说,依然是刑事诉讼在表面制度上的缺失,而归根到底的缺陷,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制度缺失这么简单,而是与中国没有真正的无罪推定、缺乏法治人权意识、以及打击犯罪是维护国家稳定的政治意识、政治需要有关;而在核心的核心层面上,则与我们国家的宪政类型、国体设计密不可分;具体到司法层面上,则表现为中国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

    然而,司法在我国为什么难以真正独立?这又是一个和执政党、国家、人民之间利益如何博弈的宏大命题,并非我有能力在此鼓噪的。总而言之一句话——没有真正的权力制约,一切腐败、暴力等违背人性的不公平、灭尊严等行为都将会是明火执仗、肆意妄为、无所顾忌的。

    其实,在中国,任何区域、任何领域、任何层面的经济社会问题,甚至包括政治、外交、军事等问题,如果出现不适症状,无需过多的拐弯抹角,都可以从上面简单的逻辑分析中寻找出答案。

    再具体到眼下的法律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所以千呼万唤出不来,之所以《律师法》的执行一直遭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的重大阻力,表面理由似乎是与立法层级、文化传统、担心打击犯罪不力等有关,然而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缺乏建立最起码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勇气、条件。不要再问我为什么没有勇气和条件,因为在你们的内心,其实比我更清楚这是为什么。

                 【武陵山 2011年6月21日下午于半半斋】

 

广西四律师妨碍作证案源起
2011年06月21日 18:47

  北海市政府官方通报四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详情,但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四律师平时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

  【财新网】(记者刘长)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

  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徐丰光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4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据了解,涉案4名律师均在广西南宁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杨在新、杨忠汉两名律师家属已收到拘留通知书,二人被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6月20日,南宁部分律师曾前往北海要求会见杨在新,未获准。北海方面称,关于该案的更多细节,尚待进一步审理。

一起故意伤害案

  北海方面证实,4位律师涉案,起因是4人共同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北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该故意伤害罪案起因是一群20多岁的年轻人的冲突:一方是10多个来自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的“钦州仔”,另一方是3个来自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的“西场仔”。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双方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的交界处发生冲突。

  两拨年轻人是在酒后相遇。当晚,“西场仔”黄焕海喝了两杯白酒,已经醉得很厉害。这时,“钦州仔”裴金德刚从KTV出来,与黄焕海等三人在路口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势单力孤的裴金德拔腿就跑。

  裴金德的一位钦州同乡看见裴被追打,遂到裴的同乡正在吃宵夜的“洪记”宵夜摊,通报了裴被追打一事。十几个“钦州仔”从酒吧出来,刚在夜宵摊前坐定,闻讯立刻赶去帮忙。在路口,他们遇到了追打裴金德的黄焕海三人。

  按照该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说法,追上此三人后,只有被害人黄焕海因骂粗话而被撂倒在地并遭遇群殴,其余两人均未挨打。此外,这群“钦州仔”在这次冲突之后四散离去,裴金德始终未出现在后来冲突的现场,而是跟一帮朋友们开房过夜去了。参与打架的这拨年轻人散去后则在网吧过夜。

  冲突之后的情形,起诉书与各被告人及证人的描述发生分歧。起诉书认为,黄焕海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裴金德指使杨炳棋等人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裴等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逃离现场。”

被告人当庭翻供

  最终,该故意伤害罪有4名嫌疑人遭到刑事指控。4被告分别叫裴金德、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代理律师依次为罗思方、梁武诚、杨在新和杨忠汉。除律师梁武诚在案发后不久即接受家属委托,其余3律师均是在2010年9月该案一审开庭前夕一两个月左右,方接手该案。家属分别向罗、梁交付律师费8000元,向二位杨姓律师交付律师费6000元。

  2010年9月,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赴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炳棋,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发当晚,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而且还曾经帮助被害人黄焕海的同伴去寻找黄。会见结束时,杨炳棋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在合浦县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包括被告杨炳棋的姐姐杨炳燕、杨的友人潘凤和,以及被告人裴德金的女友宋啓玲。随后,杨在新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出庭。

  2010年9月26日,四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终于一审开庭。据旁听庭审的被告人家属描述:当天,3名证人曾获准出庭,法庭对他们进行了询问。3名证人的证言均倾向于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间。

  4名被告亦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庭审中,辩护律师方面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众多疑点,包括:警方笔录中称,当晚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乘出租车去码头,但是出租车根本坐不下五个人,警方亦未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调查。

  律师杨在新在辩护词中甚至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本案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材料,是导致本案成为冤案的原因。”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截至目前,仍未判决。

三证人被拘传

  6月21日下午,北海市警方在新闻通气会上证实:由于庭审中裴金德等被告人当庭翻供,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北海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检方遂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

  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北海市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将宋啓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据接近律师杨在新的人士介绍:由于宋啓玲为该案关键证人,其被捕后,从羁押宋的北海市看守所内传出风声,称下一步即是抓律师。律师杨在新遂在2011年3月将该案的案卷材料备份给律所同事,并签下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将材料寄给远在湖南的律师杨金柱。

  3月10日,证人宋啓玲正式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5月,宋啓玲家属曾委托律师前去会见宋,宋表示:她因朋友裴金德的案子而出庭作证,自己在庭审中所陈述的都是事实,也没有包庇行为。

  据家属描述,6月初的一天深夜,证人杨炳燕也在家中被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包庇罪,后将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家人曾经去送过衣物,但迄今仍未收到拘留通知书。警方证实,于6月6日,将证人杨某传唤到案。

  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志刚表示,3名女证人是以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但是移送司法时已变更为涉嫌“伪证罪”。

四律师涉案

  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上,北海警方介绍称:在将3名证人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3名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3人如实供述了包庇裴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被告人也承认了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

  另据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城北刑警大队长陈战兵介绍:4被告当庭翻供之后,被害人家属曾找到公安局,称“我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是不是因为我们没有钱,请不起好律师,我们的孩子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答复家属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定会为死者讨回公道。

  6月14日上午,律师杨在新在家中被带走,扣押清单显示,杨的电脑、相机等物品均被抄走。同日,杨忠汉、罗思方等人也与家人失去联系。北海市相关人士介绍,此次杨在新等人涉嫌妨碍司法一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牵头督办,故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由北海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召开。

  据了解,自四律师涉案后,南宁市当地律协已召开多次会议,研讨应对方案。6月20日,部分南宁律师曾到北海市公安局,要求会见被捕的杨在新律师,但未获批准。

  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4律师平时的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律师杨在新向证人取证时,还曾专门携带录像设备,将取证全过程拍下并制成光盘。

  另一被捕的律师罗思方,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熟悉罗的人士介绍称:罗是该律所里“最小心的律师”,他常和年轻律师们讲,“办刑事案子是有风险的,不要随便提交证据”。“所以这次他出事,我们都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