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南方日报》一篇题多为《广东茂名原副市长涉嫌受贿将受审财产超1.3亿》的文章报道,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将于下周一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杨光亮涉嫌受贿11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100万元,另有违纪收入7535万元,其财产总值超过1.3亿元。
杨光亮涉嫌受贿1100多万元,应该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目前中国“小官大贪”案例实在是太多了,杨光亮作为手中握有实权的副市长,受贿额刚刚超过千万,应该不足为奇。杨光亮拥有4100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恐怕也只是为了迎合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因为中国立法机关设立的“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就是为了“鼓励”贪官拒不交代贪污受贿的资金来源,以便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可杨光亮那7535万元违纪收入,却令笔者始终想不通,因为中国的企业家,经过多年奋斗,也只有极少数人能挣到7000万元,杨光亮作为一名副市长,怎么就能轻易弄到这么多钱,而且还不违法呢?
依照媒体披露的消息,杨光亮的违纪收入有放高利贷的,有投资房地产的。但披露的消息中,仍没有触及大部分违纪内容,似有难言之隐。
按照常理,杨光亮违纪取得了7535万元收入,肯定是做“大生意”所得,而做“大买卖”就必须要有雄厚的本金本。可作为公务员的杨光亮,本身肯定没有那么多的合法资本,只能拿收受的红包、礼金进行投资。杨光亮放高利贷挣得的1500万违纪收入,本金也正是平时收受的红包和礼金。
我对中国《刑法》有关贪污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一直都是看不太明白,涉案人员将贪污、受贿弄来的钱,存在银行里产生的孽息,或者放到民间融资市场产生的高利贷收入,应该是涉案金额的衍生部分,都应该合并计算到涉案金额里面啊。这就犹如小偷偷了你家一条母牛,后又生了一条小牛,被你发现后,难道仅迁回母牛,而给小偷留下小牛吗?
我是不大相信这7535万元真的都是违纪收入,更相信其中很大部分就是利用权力捞来的“好处费”。如放高利贷挣得的那1500万元,如果杨光亮不是副市长,他敢随便贷出去吗?
杨光亮最终的涉案金额及罪名,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有定论。但笔者认为,如果法院真的将这7535万元全部认定为违纪收入,那也应该明确公布这些违纪收入都是哪些项目,否则任何判决结果都将难以服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让很多贪官“该死不死”、“该重判而被轻判”,社会因此形成一股强大的民意,呼吁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今,杨光亮的7535万元违纪收入更令笔者担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未废除,“违纪收入”却又粉墨登场,贪官是否又多了一个“护身符”?
警惕!“违纪收入”或成贪官“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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