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计划在深圳中小板发行上市的八菱科技,由于其询价机构只有19家,不到法定的20家而被迫发行中止,成为中国A股历史上首家因询价机构数量不足被迫中止发行的股票。有人据此将八菱科技此次发行中止看做是市场对贪婪的投行和发行人累积愤怒的集中表达,也有人将之上升为里程碑层面,认为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的一个开端。
但中止发行并不意味着发行失败,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新股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而在有关各方重新启动发行后,在现在的行情下,只要发行人适当调整发行价,新股成功发行便是大概率事件。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不应将八菱科技的此次发行中止进行上纲上线,过分延伸解读。如果这个首例发行中止案真要说是谁的胜利的话,那也是法制的胜利而不是市场的胜利,因为这个市场仍旧疯狂。八菱科技发行中止是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的硬约束发挥作用。
事实上,正如一些市场人士所言,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托底”的“偶然”技术失误,以及市场低迷、人气涣散造成的新股发行低潮,才是八菱科技发行中止、上市“夭折”的内在因素。八菱科技的意外发行中止更像是一次偶然事件,而不是开创了一个市场发挥作用的新开端,新股发行改革还远不到要庆祝胜利的时候。要让发行人坦诚面对投资者、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后合理定发行价,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当然,八菱科技首次中止发行案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对于发行人和保荐承销商来说,他们将为类似的漠视投资者和询价对象行为付出更多的金钱和声誉代价;而对投资者来说,这也是一个成功的反面案例,证明新股发行不败也只是一个神话而已,证券市场上今天不会有将来也不会有永远不败的如来“金身”。
如果八菱科技首次中止发行案进一步发酵,甚至出现了真正的股票发行失败案例,股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持续低迷,供需发生逆转,新股发行的真正市场化硬约束也许真的因此来临也说不定。如果监管部门也能因此有所警示,并进而修改或创设相关制度,譬如革新新股核准制以量化宽松新股上市,从而减少新股的稀缺性;出台《保荐承销费用指引》将超募资金与保荐承销费率脱钩以切实降低相关费率;对询价对象报价进行有效制度约束并增加惩戒机制等。
对于首例发行中止案的制度建设和积极意义,我们对相关制度配套改革制度的出台拭目以待;但对于其产生的反映制度或市场约束已经见效的意义过分延伸解读,笔者以为,大可不必。就目前而言,首例发行中止案带来的更多的是对将来新股发行定价的心理影响而非契约冲击。
对首例发行中止案不宜过度延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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