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之不去,爱之可也


 
于读罢胡宝刚君2011611 <当“腐败”成为“腐利”>一文(http://www.chinavalue.net/Group/Topic/52723/),我殊有所感。胡君于其文末特意表明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因此,我在此不揣愚陋地为文舒怀,并藉资参与讨论。
 
经由知识、经验、观察、与判断,吾人皆知:若水至清,则无鱼;当水有点脏又不太脏而且适于鱼生殖繁衍时,那么鱼必既众多又肥美。同样,若人之社会至为冰清无瑕,则必无经济繁荣之社会,但必有清贫乐道无趣的社会;因此,唯有自由民主法治之社会,才会有助于人民安居乐业尽能,并追求其自身之功、名、利、禄、盈、胜、与幸福等等,最后以之发达国家经济。可惜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惟此状况,古今中外皆然。
 
形形色色的人,形成这个五彩缤纷的社会。毋庸置疑,对腐败之贪官污吏,司法单位应立即以法律严厉制裁之,以伸张实体正义、杜绝后患、并告诫潜在犯罪者;然而,对某些财大气粗、嚣张跋扈、自以为是、自命不凡、甚至自由自在的男女,只要其个人行为在不违反公共次序、善良风俗、以及/或者相关法规之情况下,不必用力刻意排挤或赶尽杀绝,只要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因物制宜即可。如何制宜?大有为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宜使用程序正义(procedure justice or Justice in Procedure)为之,因为程序正义确实是和谐社会的得力护航员
 
为了使人类社会繁荣富庶热闹与生意盎然有趣,任何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就应时时刻刻绞尽脑汁,建立有能率的机制,来和谐管理社会上一些有点脏又不太脏、有点坏又不太坏、有点乱又不太乱、以及/或者有点用又不太好的现象或作为,并在必要时适度提高这些举措或对象(例如各行各业俱乐部的会员卡、高尔夫球证、超高级名车、超高级豪宅、以及超名贵珠宝饰物等等)的奢侈税捐或规费,俾可用收到之财源来照顾社会上较为弱势之族群。
 
政府的社会局或大学的公共行政管理或社会福利利院所,应有专家群负责研议与提交实施这些合乎程序正义的规范与实施细则,以裨益国计民生。
 
    既然除之不去,爱之可也,忍之可也,让之可也,最后税之可也。当唯有如此为之时,这个人类社会才能让极为高风亮洁的人及非常卑鄙龌龊的法律边缘人,以及在此二者之间人,都能够在同一蓝天之下与不同的地点各自健康快乐地生活,且能和谐地各得其所与安身立命。
 
    以上就是除之不去,爱之可也,以适度的正义机制来消弭若干位移的社会乱象,并达成经济的均衡、社会的均衡、与文化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