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当富强,始基端在商”——母校浙江工商大学百年校庆有感


                                          

    今天恰好是母亲节!荣幸出席母校浙商大百年校庆庆典并作为校友代表发言,加上另外参加的一系列校庆活动,颇有感想,特整理成博与同学、校友们分享。

首先感慨母校能坚持百年以商科为主导的办学特色,恐怕在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因为中国近现代史,基本上是以革命、救亡、政治运动为主线的,商科是相当边缘化的。直至改革开放,一开始也是胆大的先发财,科班出身反而干不过草根出生的,因为直至当下,中国的商业成功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依赖机会导向或政策导向的。有人评说,浙商大百年与清华、北大、浙大等名校没法比,窃以为实属正常。首先这是由大学定位属性即教育方向不同决定的,其次是生源决定的,更是历史决定的。但浙商大位处浙江,也实实在在培养了大批商界英才,更与在改革开放后崛起的、声名赫赫的大商帮“浙商”有很深关系,至少可谓是“浙商”的摇篮之一。相信未来更会是新浙商的发祥地,可期可待。

此次校庆最令人印象深刻而感慨的当是学校挖掘整理1941年版的校歌。当时正处抗战救亡时期,但学校仍然坚定信念,认为“国家当富强,始基端在商……”。这个理念是跨越历史的,体现了当时办学者的远见卓识,直到今天这个非常正确的理念仍然未被全社会充分认知,而在当时需要怎样的胆识与坚持?同时还十分注重商道商德教育,实在令人钦佩!

有同学问,怎样看待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窃以为,如果有机会多参加社会实践,有兴趣多参与经营管理实习,肯定是好的,但大学期间主要还是为走出校门、为将来的事业发展做知识的准备、思想的准备、基本素质技能的准备,甚至精神意志的准备。像盖茨、乔布斯这样的实属极少数,因为他们是天才。而我们大部分人都只是人才,人才只有通过有效的教育才能成功,而只有天才可以不接受教育也能成功,但也要自学,所以学习能力是个人的核心竞争力。

更有问,怎么看待母校与校友的关系?窃以为从最现实角度,在我们事业成功之前,母校是为我们个人品牌背书的,在我们成功之后我们可以为母校品牌加分。母校是我们共享的品牌,需我们共同努力珍惜之!就我个人创业至今的体会,如果没有浙商大的背景,恐怕“贝因美”是做不起来的。包括“贝因美”的核心经营准则——“商业不能伤到专业,专业一定要体现商业价值”的提炼。教育之德,永世不忘。

最后,衷心祝愿母校越办越好,培养更多优秀职业经理,涌现更多商界巨子。商以济世,为重塑中国商业文明,改变中国商人形象做出更大贡献。

在此,也恳请校友们多多关照,多提宝贵意见,尤其是建设性意见!

 

 

   附件一:

商大百年校庆庆典仪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母校领导、尊敬的各位师长、各位嘉宾、校友们、同学们:

今天五月八号正好是母亲节,我们迎来了母校百年华诞,迎来了工商大历史上最辉煌的时刻。我谨代表海内外数十万校友,向母校生日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曾经用心血哺育我们成长、成才的师长表示最诚挚的问候和最衷心的感谢!

“岁月如歌、青春如虹”。我离开母校虽然已近三十年了,但在母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景却历历在目,可以说母校是我生命中最值得珍惜的美好记忆。母校的一草一木随时都会触发我对在校期间那种充满朝气、充满激情的美好时光的回忆。是母校的开阔与大气,使我们的视野得以拓宽、理想得以升华、情操得以培养;是母校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良好的学习氛围,象无声细雨、象涓涓细流,不断地滋润和影响着我们,让我们汲取不尽的知识甘霖;是母校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怀,接纳四方学子,让我们相聚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师生情同学谊。总之,因为有母校的精心培养,我们做人的道理在这里不断提升,我们的知识技能在这里不断丰富,我们的意志与品质在这里得到磨练。可以说,母校给了我们一生受用不尽的精神和知识财富。

每当我回想起当年母校的温暖关怀、恩师的谆谆教诲、同学的亲密无间,不禁萦绕于怀,历久弥新。我想,我们的校友无论人在何方,身处何方,对母校将永远怀有拳拳之心、眷恋之情。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和所有的校友们一样,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也会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以赤子之情和绵绵之力回馈母校、报答恩师!

“江南忆,最忆是杭州。山寺月中寻桂子,郡亭枕上看潮头。何日更重游?”杭州,是我们青春的印痕,是我们魂牵梦绕之所在;母校,更像一个慈祥、睿智的长者,始终用温暖的目光注视着我们前行。母校已经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光辉的百年,我们有信心、有责任为母校新的百年基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亲爱的母校枝繁叶茂,桃李芬芳,再造辉煌!祝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和校友们事业有成,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谢谢大家!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