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言集纳(五十)


 

 

短言集纳(五十)

 

1、评《人民日报评杭州发廊女事件:法律不可剥夺人的尊严》

 

“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但不可以剥夺人格权利特别是人的尊严 ,这是凤凰网转载的人民日报的评论以黑体字方式表示,自认为精彩之笔。但实际是有大毛病的。(1)作者把法律与执法两者混淆了,文中所讲是执法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问题;(2)法律是剥夺严重违法者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现有的中国法律并没有剥夺“人格权利特别是人的尊严”,不然的话,首先应当、也必须废除这样的法律;(3)当今中国,极急迫的问题是,从上到下真正在实践中,高度尊重现有法律、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这决不是吹毛求疵,由此正可以看出,法治中国其途漫漫。

2010/09/10 09:34

 

2、答汪林博评《历史上长期重农抑商的客观原因

 

汪林博评论2010-9-10 16:14:49

“古代社会的早期商业形成了较可观的规模,成为有势力的社会阶层或大商人的时候,其进一步膨胀的商业财富,对当时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经济的负面作用,在非商人的各社会阶层包括当时的统治者看来,成了必须受抑制的对象,就一点也不奇怪了。”(引自本文)商人实行的商品交换是创造财富的。古代对商人的抑制只不过是认为商人不创造财富,而且国家通过垄断商业行为来获取财富,是一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的政府行为。就和以前认为高利贷破坏社会稳定一样,实际上巴基斯坦的小额贷款就是高利贷,高利贷实际上能推动社会发展和穷人的生活水平。

答评2010-9-10 23:31:42

似乎先生并未看完全文。我的文章不过是以历史事实来说明,全社会商业的总规模,客观上受社会生产水平本身的制约。如果认为本篇文章整体上应被否定,那就必须证明:商业的总规模可以不受社会生产力水平高低的制约、商业总规模的膨胀必然有利于全社会。

所谓“商人实行的商品交换是创造财富的”,早已经成了多少人到处挥舞的教条。实际上,它的正确性是有重要前提的。(1)商人实行的商品交换,或者更一般地讲,就是商品流通部门,确实是创造价值的,但别的生产商品的部门同样是创造价值的。如果是从理论上分析问题,无论抬高那一个部门或贬低别的部门,都是站不住的。(2)在商品生产社会里,决定各生产部门的比例,包括流通部门的比例的,是市场的竞争机制。(3)与流通部门相比,商品的加工生产是流通的前提。所以,商品的流通虽然也是一种生产过程,但这是一种依附性的生产过程。这也就是为什么商品流通的总规模取决于社会生产水平的原因所在。

另外,关于高利贷,你的话一定程度已经自己证明,高利贷不可能到处都对社会有利。例如,中等发达国家或发达国家,高利贷对社会就很少有益处了,实际也几乎没有什么活动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