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举证倒置,巧摘胜诉果实


患者杨某,因出生后不久左面部出现斑块,其父于2005814将其送至某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面部海绵状血管瘤。随后,杨某自200510122007417,先后7次在该院接受32P治疗。2009225,杨某因发热不退到广州某医院就诊,经对症处理后,症状无好转。于2009年3月1日转至省医院治疗,经骨穿刺检查,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CR/ABL基因阳性,高危),并开始在该院住院治疗。
杨某之父认为,杨某罹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是某医院在治疗中违规使用放射性核素所致,遂将该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某医院答辩称,医院对杨某的诊断和治疗均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杨某罹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是自身疾病进展所致,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没有证据证明患儿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与医院施行的放射性核素32P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杨某的代理律师在详细阅读、分析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之后认为,鉴定结论看似对杨某不利,实则不然。因为在对鉴定结论进行逻辑分析之后,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分论:1、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患儿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与医院施行的放射性核素32P治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患儿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与医院施行的放射性核素32P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基于上述分析,代理律师综合本案所有证据,向法院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患儿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与医院施行的放射性核素32P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接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作这样的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信息的不对称,医疗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医生均接受过系统医学教育,并且通过了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资格,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而患者是无法与拥有专业知识的医生相提并论的;2、认知程度的不对称,在患者接受诊疗的整个过程,患者始终是被动地接受医生的医疗措施,而医生是医疗行为实施者,相对于患者,更接近诊疗过程,对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对于患者认知程度更深。正是基于对证据距离与举证能力差别的考量,将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医院就更符合法理的要求,也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鉴于医疗侵权案件的独特举证机制,律师在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就必须充分利用好举证责任这张牌。无论在分析医院提交的证据,还是分析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时,都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已经涵盖过错与因果关系两方面的证明内容,是否存在无证据可以证明或者真伪不明的情况。本案正是通过分析鉴定报告得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结论,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取得案件胜诉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