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我权利出发培育公共意识


  偶然看到东方卫视的一个电视节目,说的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权利纠纷。节目在社区里随即采访,问了十来个人关于业主权益及物业管理的一些知识,基本上是十问九不知。看着电视节目替人着急,不过想想自己,其实对这一方面的知识也基本等于零啊。

  为什么我们对于自己的物业、自己交出的物业管理费和维修资金、替自己办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麻木不仁”?进一步说,为什么我们对于本来应该属于我们的权利和权益“麻木不仁”?说到底就是一句话,是因为我们缺乏公共意识。

  关于中国人缺乏公共意识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人讨论过了。梁漱溟先生在其著名的《中国文化要义》中提到,“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他认为,“西人所长”恰恰是“吾人所短”。“关于团体的一面,可以约举为四点:第一,公共观念;第二,纪律习惯;第三,组织能力;第四,法治精神。”“这四点亦可总括以‘公德’一词称之。公德,就是人类为营团体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这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

  留学北大的日本学者加藤嘉一写过一篇文章,说到了类似话题。他说,北大培养精英的现状令人担忧。如何使得大学生具有良好的能力和公共意识,并将两者结合运用于社会,对中国未来来说正是“大事”。北大学生很有能力,远远超出我预期。但许多优秀学生都严重缺乏公共意识,只是为自己着想,只考虑能赚多少钱,能确保多大地位,为未来走向有多大好处。而关于公共意识,他认为是“一个人生下来,为自己所在的、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做点事,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一个人做任何一件事的时候,除了这件事对自己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利益外,同时想着对整个社会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利益,从人类社会进化,甚至生存的角度看,只有如此,才有价值。”

  为什么在“古今中外”这么多说辞之后,我们的共同意识并没有进步呢?核心的原因在于,我们一直生活在不是“家”就是“国”的状态中。而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是相对于“家”还是相对于“国”,都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我们大概只有对“家国”尽义务的份儿,而不大可能从“家国”那里得到什么权利。长此以往,面对强大的“家国”,我们缺少平等的地位——只要人家要的,我们就得交出去;只要交出去的,就是人家的而不是我们的了。拿物业服务来说,本来交出去的物业费和维修资金还是我们的,需要监督他们如何使用。但是我们一般想当然地认为,那不是我的事儿。

  公共意识如何发端?我倒觉得未必要如加藤嘉一先生说的那样高尚与宏大。其实,考诸西方社会公共意识的起源就会发现,起码在一开始,公共意识并不是超越个体利益的,而恰恰是由于个体利益保护的需求而产生的。公共意识的产生,首先需要一个像熊培云先生在《重新发现社会》中说的那个“社会”,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个人财产权的确认。当每一个人基于平等的地位在“社会”中自由配置和交换所属财产时,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为了维护自己财产权不遭受损失和增值,每一个人都必然关注公共事务,于是就产生了公共意识。所以,公共意识不是凭空“培养”出来的,而是伴随着个体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而来。

  公共意识来源于个体权利和自我权利,公共意识最终要促进和保护的,也恰恰是个体权利和自我权利。因此,在一个不讲求公共意识的领域,“公共”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将是受损害的对象。目前闹得群情汹汹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典型:出了瘦肉精,所有的肉制品遭到怀疑;西瓜有膨胀剂了,所有的西瓜都滞销了······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这些时候,除了政府之外,诸如行会、协会之类的组织就要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些组织,就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是为了保护行业整体和长远利益而出现的,它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培养行业内各种组织和个人的公共意识。

  由上所述,公共意识培育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个体权利的确认和社会整体利益边界的清晰化。由此出发,每一个个体或组织在行业内寻求公共意识,每一个行业又会在社会层面上寻求公共意识,这些寻求活动慢慢由小到大、由微观到宏观地增长,就出现了社会整体的公共意识,最后可能达到如加藤先生所说的:“想着对整个社会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利益,从人类社会进化,甚至生存的角度看,只有如此,才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