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替中国交警执法令谁蒙羞?
文/孙玉良
近日广州街头出现惊人一幕,在属于单行道不准逆行的淘金北路,所有的中国人对“知法犯法”的多辆逆行车熟视无睹,却有一位“老外”对肆意破坏法制的人车“挡横”,用标准的“西洋调”中文对违法车辆大声制止:这里不许走,不可以的!
一个外国人,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发扬白求恩式的国际主义精神,用“替天行道”的伟大举动,冒着“公然干涉他国内政”之大不韪,大声喝止知法犯法、践踏法制的中国人,令全体中国人蒙羞。美英等多国部队用战机轰炸利比亚,这个不知是美是英是法是德还是哪国爱管闲事的外国人,用一个不起眼的拦截手式,狠狠扇了中国人一个耳光。
相隔数千里,我的脸都感觉到了火辣辣的疼。几乎所有在现场的中国人,都麻木,象鲁迅笔下观看杀头等着蘸血馒头的“鸭”;几乎所有不在现场的中国网民,都对老外“敢为天下先”翘起大姆指,称赞他“良心大大的好”!
不得不反思!不得不反思!
为什么连中国的老百姓,都不承认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因为许多中国的法律,只是纸上的条文,偶尔在可利用的情形下拿来如“面团”一样随便揉捏灵活使用的东西,大部分情况下,那些规定只是一个顶着法治国家的“花瓶”,不管是官是民从没有人拿他当回事。
这是为什么,到底为什么?难道中国人,天生是接受人治的贱命?是几千年“奴才文化”的熏陶?还是……?孙玉良认为,在老外中国“执法”这件事情上,至少在三方面值得中国人深深反思。
其一,中国的某些法律条文,定的与实际情况脱节,不具有可执行性。“从路面情况来分析,其实我们逆行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一位知法犯法逆行淘金北路的司机如是说。据记者实地求证,广州路面的设计不尽合理,如果不逆行,意味着要走更长的路,烧更多的油,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走内环路是收费的。遵守规定给所有人带来诸多不便,相反违法者,却因为这条路经常堵塞,客观上为疏导车辆“帮了不少忙”,这就难怪交通协管员对违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由此我展开联想,我们还有多少法律,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法治社会要求的第一条是“有法可依”,但这个法如果是“砖家”闭门造车造出的混蛋法呢?如果是严重落后于时代的“过时法”呢?如果是不切实可行、不符合民意的花瓶式“口号法”呢?我们依不依法办事?很多法律被人们自发地“束之高阁”,成为专家们纸上谈兵的东西,跟法律自身订立的缺陷有很大关系。
其二,如果有“利”存在,公务员往往“以身作则”带头犯法。所谓上行下效,上梁不正则下梁歪。在逆行的车辆中,记者就看到一辆写着“城管”的车“突出重围”扬长而去,有“城管”带头违法,普通人的“胆儿”怎会不“壮”起来?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违法是有风险的,比如逆行,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但违法付出的成本小或概率低,受益却立码见效,就很容易促使人们将“法”暂时搁置不用。“省油、省钱、省时间”的利益在人们心中达成默契,官与民就会“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谐”地解决问题。
展而拓之,其他法律条文也是如此。比如侵吞国家财物是不对的,但有的官员手伸得很长,先拿了一块“肥肉”家去品尝,就禁止不住其他人员拿走一块“排骨”。西游记中白骨精等大魔头拿住唐僧要大吃“唐僧肉”时,就首先答应给手底下的小妖们分点骨头,喝点肉汤。我这么说的目的,是建议执政者,“打铁先要自身硬”,抓法治要先从自身抓起。你执法者一身的“小辫子”被群众揪住,有什么资格称同样违法的百姓叫“刁民”?
其三,中国缺的不是法,而是法的执行力。比如淘金北路有明显禁行标志,所有中国人都知道逆行是不对的,这就是“法”。但执法人员却视而不见,大白天装“猫头鹰”。记者4月26日实地观察“短短10分钟内就有6台车逆行而过”,当众被罚或被指责的情况一个也没有发生。为什么,因为交警根本就没想管,这是不是严重的“执法不严”?一位附近的报亭老板还替交警“圆话”:“每天逆行的车这么多,交警哪有那么多时间去一辆一辆抄牌啊。虽然交通协管员还是会管,但很多车是‘拦也拦不住’的”,我不知道交警的宝贵时间全部用于干什么?但他们的失职造成执法没有力度,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等到了“法不是法,而是揪下来不疼不痒的头发”时,当然是“拦也拦不住的”。
推而广之,中国的不少法条,只是聋子的耳朵——摆设。有时不只是“执法不严”,而是完全的不执法,不作为。法律制定了不执行,要他何用呢?难道给西方人看的?还是给中国的老百姓看的?就是为了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淘金北路与恒福路交界的交通协管员面对记者坦诚“其实这段路是有24小时监控的,但不知道是否有处罚,如有处罚,又不知道是否真的落实,我估计如果严抓的话,就不会有这么多车辆敢公然违法了。”,说明相关部门知道怎么做,但就是没做而已。不知是出于“法不责众”,还是有其他为难的原因,造成“违法不敢究”?
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中国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一样也没有落实好,这也是中国迟迟进入不了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之一。一直渴求进入法治社会的国民,因为迟迟不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法律面前“我爸是李刚”现象的存在,因为对“关系”的过分依赖性,变的对法律的感觉越来越迟钝,乃至麻木。加上三十年改革开放国人道德的严重滑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甚嚣至上,遇事冷漠对待、生怕惹火烧身就成为必然。遇到杀人、抢劫的大案,如同被打了一针强心剂一般,还有点感触,至于逆行般些许小事,谁会放在眼里?虽然公仆们说“群众的事无小事”,但在某些人内心深处,这些事还真的就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小事,提不到日常议事日程上来。
我不得不承认,许多西方国家确实是“法治国家”。虽然他们的法律条文,也并不完全合理,但在没有修正不合理之前,他们已经习惯于“依法办事”。这就是那个老外,对中国人法制意识淡薄,情急之下“挺身而出”替交警执法的原因所在。他虽然生活在中国,但并没有入乡随俗,也并没有深刻了解中国。我不得不承认这个老外是善良的,代为执法是对中国执法者的“恨铁不成钢”,如果他的不凡作法,能对麻木的中国人当头棒喝起到警醒作用,能对中国进入法治社会“和平演变”,引发一场中国“法治界”的“颜色革命”,那对国人来说,也是求之不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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