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刘萍未被列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事件


评刘萍未被列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事件
文/ 王卫 律师
 
事件回放:
刘萍是江西新余钢铁厂的职工,2009年内退,几年来一直为带薪休假和享受加班工资而被劝,今年4月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开始后,刘萍想当选区人大代表,先后在公共汽车上、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超市等场所为自己拉票,共有17人签名推荐她作为代表候选人。
江西省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主任杨剑云14日表示,退养职工刘萍未被列为新钢第六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是因为联名推荐她参选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够选举法的要求,其本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评论: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的政治性权利,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刘萍出生于1964年,符合宪法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条件,尽管2010年7月至10月,刘萍先后3次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三次;当年10月,刘萍因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拘留10日,但是无论是训诫还是拘留,均不是剥夺刘萍政治权利的处罚。因此刘萍可以参加选举,可以作为候选人被人选举。
二、候选人的被提名资格及竞选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此处并未规定候选人的被提名的前置条件,即只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均享有被提名的资格。那么江西省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主任杨剑云所说代表候选人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为地为代表候选人客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竞选方式看,刘萍在公共汽车上、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超市等场所为自己拉票,是行使被选举权的表现形式,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选民在公共场所为自己拉票,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只要刘萍在争取选票过程中,没有采取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及其他方式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干涉。
三、推荐程序
从刘萍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分析,刘萍争取到十五人签名推荐,而杨建云陈述新钢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在对17位推荐刘萍作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进行核实时发现,其中5人不是刘萍所在的新钢公司第六选区选民,有3人后来退出签名,有2人在新钢选区查无此人,所以有效推荐她参选人大代表的只有7人。
此处3人为何先签名后退出呢?从推荐程序看,选民一经签名即完成推荐程序,而且此三人签名时并未受到威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从网上的爆料分析,所有参与签名推荐的人均被约谈,然后有退出签名之事,至于如何约谈的,外人无从可知,约谈与后续的退出签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无从可知,不过有一点,此三人改变意愿肯定是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
结束语
法治社会的本质是政府行为受到监督,而当下的人大被形容为橡皮图章是其对政府监督不力的写照,现刘萍积极参与选举实乃中国法治之大幸也,刘萍参选前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当选,也一定能够履行好代表的职责,监督政府。刘萍没有被当选,推荐人数不够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是政府不希望人大代表与其唱反调。